卡尔·拉伦茨(1903-1993),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及法哲学家。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对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影响极为深远。译者黄家镇,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精通德语、法语、英语。
法学方法论
[德]卡尔·拉伦茨
评分 9.5分
本书是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一部重要著作,亦是法学理论方面的一部经典著作。其主要介绍了十九世纪初至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德国的法学理论及方法论。本馆曾引进中国台湾五南公司陈爱娥译本,引进版面世后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和学术口碑,但陈爱娥版本是针对学生的节略本,而此次引进德文第六版全版,可以使国内读者全面了解拉伦茨的法学思想。
法學方法論(第二版)
卡尔·拉伦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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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一種極為複雜的研究對象,例如因牽涉「正當性」的問題而與哲學相關,因涉及文字理解須納入詮釋學的認知,因牽涉社會行為的規範而與社會學關係糾葛。無論如何,法的研究均應由法的特質出發,來確定法學的特徵、法學的方法及其思考方式。 本書作者選擇由薩維尼開始,追溯過去180年來法學方法的學術史,藉此貫串了法學方法的根本性問題:法的效力與關聯性,法的規範性與實存關聯性,立法、司法與學
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
评分 7.6分
本书是德国法学家拉伦茨1966年在柏林法学会所做的演讲。这是一篇驳论,它所反驳的是另一位德国法学家基尔希曼于1847年同样是在柏林法学会做的著名演讲《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拉伦茨在本演讲中认为:法学对于法律实践而言不可或缺,同时法学也依赖于法律实践。他从解释法律、发展法律的角度对法学的必要性和作用进行了论述;同时指出,法学的研究对象并不局限于实在法,还包括法律所调整的各种生活关系,而这种研究
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
评分 9.6分
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
[德] 卡尔·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
(德)卡尔·拉伦茨
评分 9.1分
《德国民法通论》(上下)这部教科书中,作者卡尔•拉伦茨主要追求的是下列学术宗旨:不仅仅局限于对《德国民法典》总则编中的法律规定作出阐述,除此之外还要揭示私法的基础,并使读者意识到民法的体系和基本概念。在阐述民法的体系时,拉伦茨不仅分析了所谓的“外在体系”,而且还力求揭示所谓的“内在体系”。在这里,“外在体系”是指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制度所作的概念上的整理和阐明;而“内在体系”则是指支配整个民法的
正确法
法秩序必须满足哪些要求才能成为一种“公正”秩序意义上的“正确法”(Richtiges Recht),这一问题既与哲学家有关,也与法学家有关。说它与哲学家有关,是因为至少从柏拉图(Plato)开始,正义的內涵以及人类共同生活之“正确”秩序的问题就属于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了;说它与法学家有关,是因为尽管从表面看,他可以止步于向他给定的实在法规范或被视为具有决定性的法院裁判,但他却一再要面对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