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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
[德] 卡尔·拉伦茨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03-01
ISBN
9787511845993
评分
★★★★★
标签
法学
民法
民法学
德国
AI导读
核心看点
拉伦茨民法学经典,体系严谨,深入剖析德国民法理。
强调具体案件中利益权衡,超越抽象条文,指导实务。
涵盖一般条款、习惯法认定及社会法领域法律关系形成。
读者共识
内容极具深度,被誉为民法学者的案头必备经典之作。
译文质量争议大,部分读者认为语言生硬,影响阅读体验。
阅读门槛极高,需长期投入,被戏称为“劝退”神书。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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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者自己也意识到,采用抽象概括的立法方式,虽然能够达到很大程度的法律稳定性,并使调整内容具有一般的公正性,但必须以放弃变化多端的生活关系本身所要求的细致化、放弃对具体案件作出公平处理为代价。为了减少抽象立法体裁的缺点,立法者在法典中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Generalkauseln)。这些条款具有指令的特点,属于判断标准,其内容还要加以填补。……当然,《德国民法典》规定一些“一般条款”和“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本身就是为了纠正抽象概括立法方式所产生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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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以来,这变通的意义变得更大了,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将分期付款买卖法用于所谓的“金融性分期付款买卖行为”( Finanzierter Ratenkauf)在这种形式的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不是将款项支付给出卖人而是支付给一个金融机构,而该金融机构已事先将全部价金付给了出卖人。由于这种行为给买受人产生了额外的风险,因而必须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他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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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社会法”领域,某些自愿组合而成的团体(如工会、雇主联合会)或通过选举产生的利益代表机构(如企业委员会)也在参与着决定法律关系的形成。……不过,正确的是,这类团体或利益代表机构参与决定了经济生活和劳动世界各种条件的形成,它此承担着相应的责任。这是当代经济秩序和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而且这一特征有不断增强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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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存在习惯法与否,关键并不仅仅是它的实践,而是要看它是否具备了“必要的确信”(“opinio necessitat”),即人们是否普遍认为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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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律是为大家制定的,只要法律调整的不是非常专门的内容,那么它就应该使用一种与一般的交际语言和日常语言差别不是太大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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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里涉及的是常年性疾病,这些人便在强迫观念能发生影响的生活领域为无行为能力,而在其他生活领域为有行为能力。这种观点是正确的。法律条文也是这种意思,因为第104条第2项并未规定在某些方面不能自由决定意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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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真的很难读懂,尝试过几次,放弃了
这两本是真不好读……数度怀疑人生……
内容极好,后半部分翻译稍逊。
感觉自己刚刚进入离民法世界的大门,学习民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冲着构建一个宏观的民法概念体系去的
上册读毕。原文四星,译文两星。译文语言过于“翻译腔”“的的不休”,既不文雅也不规范。
和flume天人交战
我有罪 光上册就断断续续地读了二十多天 下册绝对好好读! —————————————————————————下册11日读完(还是很磨蹭😅) 浅读一下 待他日再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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