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通论

(德)卡尔·拉伦茨

出版时间

2003-12-31

ISBN

9787503639913

评分

★★★★★
书籍介绍

《德国民法通论》(上下)这部教科书中,作者卡尔•拉伦茨主要追求的是下列学术宗旨:不仅仅局限于对《德国民法典》总则编中的法律规定作出阐述,除此之外还要揭示私法的基础,并使读者意识到民法的体系和基本概念。在阐述民法的体系时,拉伦茨不仅分析了所谓的“外在体系”,而且还力求揭示所谓的“内在体系”。在这里,“外在体系”是指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制度所作的概念上的整理和阐明;而“内在体系”则是指支配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这些原则之间的实质联系。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本书超越单纯法条注释,深入揭示德国民法内在体系与基本原则,强调法律概念整理与实质正义的联系,帮助读者构建严谨的民法思维框架,理解私法基础。
  • 详细剖析一般条款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边界,探讨抽象立法与个案公正的平衡,深入分析金融性分期付款等新型交易模式中的风险分配与消费者保护机制。
  • 阐述习惯法形成的必要条件即‘必要的确信’,强调法律语言应贴近日常交际,同时批判性分析社会法领域团体参与法律关系形成的责任,体现当代经济秩序特征。
适合谁读
  • 具备扎实民法基础的高年级法学本科生或研究生,旨在通过研读德国经典理论深化对民法体系、法律解释方法及利益衡量技术的理解,提升学术素养。
  • 从事民商法研究的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希望从源头理解德国民法教义学逻辑,获取关于法律行为、权利体系及司法裁判方法论的权威理论支持。
  • 对比较法及德国法学思想感兴趣的读者,需有较强德语法律文献阅读能力或借助高质量译本,愿意投入大量时间攻克艰深理论,追求法学思维的极致严谨性。
读前提醒
  • 本书理论深度极高且翻译存在瑕疵,尤其下册法律行为部分错漏较多,建议配合德文原著或其他权威译本对照阅读,切勿因译文不通而误解原意。
  • 阅读重点应放在理解拉伦茨的法律思想与利益权衡方法上,而非死记硬背具体制度细节。初学者若感吃力属正常,建议先夯实基础再挑战此书。
  • 书中涉及大量抽象概念与体系构建,阅读时需保持耐心,结合中国现行民法体系进行对比思考,避免陷入纯理论推演而脱离实务,注重理解其方法论价值。
读者共识
  • 公认为民法领域的绝对经典与入门佳作,虽语言艰涩、阅读体验痛苦,但能带来打通任督二脉的畅快感,对构建完整民法体系认知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 译本质量争议较大,尤其下册翻译错误多、语句不通,严重影响阅读体验,读者普遍建议有条件者直接阅读德文原著,或寻找更准确的替代版本。
  • 不适合零基础自学,需具备一定法学基础方可阅读。读者反馈其高屋建瓴、降维打击,读完后可再读王泽鉴、朱庆育等著作,以完善对民法总论体系及改进之处的理解。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者自己也意识到,采用抽象概括的立法方式,虽然能够达到很大程度的法律稳定性,并使调整内容具有一般的公正性,但必须以放弃变化多端的生活关系本身所要求的细致化、放弃对具体案件作出公平处理为代价。为了减少抽象立法体裁的缺点,立法者在法典中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Generalkauseln)。这些条款具有指令的特点,属于判断标准,其内容还要加以填补。……当然,《德国民法典》规定一些“一般条款”和“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本身就是为了纠正抽象概括立法方式所产生的危险。"
  • "最近以来,这变通的意义变得更大了,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将分期付款买卖法用于所谓的“金融性分期付款买卖行为”( Finanzierter Ratenkauf)在这种形式的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不是将款项支付给出卖人而是支付给一个金融机构,而该金融机构已事先将全部价金付给了出卖人。由于这种行为给买受人产生了额外的风险,因而必须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他的利益不受侵害。"
  • "而在“社会法”领域,某些自愿组合而成的团体(如工会、雇主联合会)或通过选举产生的利益代表机构(如企业委员会)也在参与着决定法律关系的形成。……不过,正确的是,这类团体或利益代表机构参与决定了经济生活和劳动世界各种条件的形成,它此承担着相应的责任。这是当代经济秩序和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而且这一特征有不断增强的趋势。"
  • "认定存在习惯法与否,关键并不仅仅是它的实践,而是要看它是否具备了“必要的确信”(“opinio necessitat”),即人们是否普遍认为它是正确的。"
  • "然而,法律是为大家制定的,只要法律调整的不是非常专门的内容,那么它就应该使用一种与一般的交际语言和日常语言差别不是太大的语言。"
  • "因为这里涉及的是常年性疾病,这些人便在强迫观念能发生影响的生活领域为无行为能力,而在其他生活领域为有行为能力。这种观点是正确的。法律条文也是这种意思,因为第104条第2项并未规定在某些方面不能自由决定意志的情况。"
用户评论
写的真好 就是很难懂
大一就应该读的入门佳作
经典教材
语言艰涩
好书是好书,总归是觉得离我太远了。功利性角度看不实用,兴趣性角度讲不喜欢。就先读到这里吧
读完上册,就迫不及待来点赞,拉伦茨大巧不工举重若轻,五位前辈的译笔也是令人羡慕的水平
好看,好读又兼具理论性、启发性/上册的后半段没有前半段好读
草读了下册法律行为那一章。
1、对于每一位研习民法的人来说都应该来读一读这本书,将之称为“德国民法总论教科书母版”一点都不为过。书中的很多观点极富启发性,我国现今通说大都可溯源至此。(虽然书中部分内容因为法律的修改已不再适用以及某些观点已被更新); 2、本书被多数读者diss的翻译问题,同样存在于Rüthers的教科书中。法律行为是民法总则的核心,也是民法总论教科书的核心内容。但是本书从“意思表示”开始,由于更换译者,文风突变,错处连篇。有豆友说谢老在病榻上校对此书,让人不禁怀疑这位译者是和谢老有什么仇怨? 3、谢老的学术盛誉无可反驳,但是对于学术性译作而言,文献翻译的必要性着实有待考虑。 最后,批评译著的翻译问题,并非是要否定译者的努力和功劳,只是说对于拿到翻译版权并且作为一种出版物来讲,要对读者负起码的责任。
比对BGB可以对德国民法了解个大概。意思表示解释一章非常有意思:拉伦茨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兼顾表意人与受领人。要考虑表意人的可归责性,也要考虑受领人是否依照诚信原则进行理解。回首过去,个人理性至上,意思表示的解释以表意人为中心;观照当下,风险的入侵致使表示主义蔚然成风,激进的观点甚至认为仅需考虑一般理性人作为受领人时的理解。拉伦茨的观点更像是二者的某种折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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