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 梁治平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梁治平

出版时间

1991-01-01

ISBN

9787208005792

评分

★★★★★
AI导读
核心看点
  • 剖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家国同构的特质
  • 辨析儒家德治与法家法治的人治本质
  • 探讨礼俗、道德与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关系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学生及法律史研究者
  • 对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感兴趣的读者
  • 关注法律社会学与制度变迁的学者
读前提醒
  • 本书理论性强,建议结合历史背景阅读
  • 注意区分作者对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视角
  • 可对比阅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读者共识
  • 文笔优美流畅,专业书籍中难得的易读之作
  • 理论体系成熟,较前作《法辨》更为深入
  • 深刻揭示人治模式下严刑峻法的内在局限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但在这里,国家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変化的一个结果,因此,它的产生并非以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而是恰恰相反,保留原有的血缘关系,把氏族内部的亲属关系直接转化成政治国家的组织方式,从而将旧的氏族组织与新的国家形态熔铸于一。"
  •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放,刑及三族。 ....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及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 "儒家“务德”,只是极度轻视法律政令的人治;法家之“务法”,乃是只信奉法术威势而不屑于说教的人治。"
  • "只有制度无望的时候,人们才会拼命赞美个人的道德操守。"
  • "因为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了的道德,按我们上面的界说,又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从形式上看,这类规范因为附加了刑罚而具有法律的特征,但是着眼于内容,它所要求的实际是人心而非行为。它以刑罚的手段强追人们行善,结果可能是取消善行。因为它着强暴力量的威胁,取消了人们选择恶的自由。"
  • "“我欲除贪官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征诸史实,明代法律固严,明代贪赃枉法之风却较前朝更烈。问题似不在统治者决心不大,努力不够,而在于人治—吏治模式的内在机制只能如此。...... 刑罚只可以惩处犯罪的结果,却不能消除犯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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