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辨:法律文化论集

梁治平

出版时间

2019-12-31

ISBN

9787549561629

评分

★★★★★
书籍介绍

☀内容简介

作者追随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而力图推陈出新,以“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原则,开创了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先河,奠定了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基础,是为法学理论的一部经典之作。本书联系古今中外的法律传统和法律现象,用深入历史文化中的方式表达了对社会问题的关切。这些文章曾经以其锐利之思想、清新之文风而引人瞩目,不但令众多外行一窥法理堂奥,得以亲近法律,同时也使法律学子领略了法律写作的另一种样式,耳目为之一新。

☀编辑推荐

用文化解释法律,用法律解释文化。

从古希腊到罗马,从欧罗巴到华夏,

穿越数千年,纵横几万里,

将比较法学、法律文化融为一体,法治的精神在笔端自然流露。

——1978—2014影响中国法治图书评委会

本书注重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不为体系、概念所缚,置法律现象于更广阔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中来理解,致力于开拓新的研究空间和话语空间;既关注社会问题,又不放弃学术立场,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促成社会理性精的健康成长。

AI导读
核心看点
  • 开创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以文化阐明法律
  • 剖析中西法律传统差异,如身份与契约
  • 文笔清新锐利,兼具学术深度与可读性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学生及法律文化研究者
  • 对中西法治差异与历史感兴趣的读者
  • 关注社会理性与法治建设的知识分子
读前提醒
  • 需结合八十年代知识界背景理解观点
  • 注意区分古代“法”与现代法治概念差异
  • 部分文章为书评,侧重思想启发而非体系
读者共识
  • 历久弥新,提供理解中国法律传统的视角
  • 文笔优美,是法律写作的典范之作
  • 虽有时代局限,但核心洞见依然深刻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现在,我们正努力实现现代化,但是,现代化首先应该是人的现代化。试想,没有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怎么可能有法制的现代化?但是,要改造我们民族的法律意识,就需要重新估价它,需要作一番比较的工作。而第一步,是比较和重新估价我们民族的文化。"
  • "从社会的角度看,法是一种社会现象。从文化的角度看,法是一种文化要素。早在18世纪中叶,孟德斯鸠就已经有意识地把法律同特定的地理、气候、政制以及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联系起来考察了。他的原则是:“我们应当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如果把这里的历史二字改成文化,大概还是符合他原意的。被誉为比较法始祖的孟德斯鸠选取这样的角度来探寻“法的精神”,的确是意蕴深长的。"
  • "观念形态不同于物质形态,后者常常可以发生革命性转变,前者却不容易。它有很强的连续性,有时会同物质形态的变化严重脱节。传统这个东西固然是历史的,这只是就其形成而言,若着眼于作用,它又是具体的、活生生的。目前,在中西文化讨论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大家所谓西方文化实际上是近代的产物,而中国文化则纯属近代以前的传统。言外之意,以己之短,度人之长,自然要宣扬西方文化,贬抑自家“传统”,这是“不公平”的。其实,问题还有另外一面,西方近代文化固然不同于古代的或中世纪的文化,但它是不是包含着某些贯穿始终的东西呢?比如,法治思想、法律至上的观念、权利意识、平等观念、独立的个人人格意识等等,这些都可以上溯到古代希腊-"
  • "中国的情形则不同,近代,尤其是辛亥革命之后的法律变革乃是真正的革命,是从术语到体系、从观念到思想的彻底变换。这种文明史上不可多见的现象只有以文化类型的差异来说明(自然是在世界史演变的背景之下)。当然,所谓彻底变换云云,首先是历史本身的要求,实际变换程度如何,要看其他因素,也要看事物的性质怎样。一般来说,革命最先发生在政治领域,导致社会结构中“硬件”部分如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改变,然后才波及社会文化领域。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文化,特别是其中价值观念的改变总要困难些,费时亦多。这样就容易产生和扩大观念与制度、现状与要求之间的差距"
  • "第一,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第二,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虽然是两个命题,实际上却分不开。两个方面合起来,就接近了中国古代法的真精神。"
  • "过了法定年龄都可以获得公民权,并不因为他是父或子、官或民而有不同。不过,这只是最近一两百年的事情,再往前,无论东方、西方都不是这样,那时,一个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取决于他先天或后天具有的身份。换言之,法律根据种种不同的身份确定人们相应的权利或义务。如果这种情形极为普遍,构成社会的常态,这种社会就可称之为身份社会。古代中国乃身份社会,而且独具特色。特色就在“名分”二字。名分这个词自然可以用在社会阶级的领域,但它首先是个伦常概念,这才是根本。从性质上说,伦常是家庭关系的抽象化:从逻辑上说,它是古代中国身份社会的起点。"
  • "衣食住行、婚丧嫁娶,无处不体现出名分的差异。违反了它就是逾制,为国法所不容。当然,如此琐碎的规定不可能一一见诸法条,法律只明定违制的处分,详细规定则在礼书、会典及各朝敕、条、例中。礼法结合,这也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尽管这类琐细规定实际上未必都能严格遵行,但从礼法规定本身,不正可以看到体现于名分原则之下的富而且贵的传统吗?古代中国不曾有类似于古希腊、罗马或欧洲中世纪城市平民那样的社会集团,没有同样的平民与贵族的对抗,更没有由这种对峙中产生的政治、法律和道德意识,都与上述传统有关。它的影响极为深远,中、西社会发展的差异也可从中得到部分说明。"
  • "作为自由合意的产物,契约关系首先是一种理性关系。关系的双方不仅作出了一项自由的选择,而且都清楚地知道这种选择的意义,了解这种关系的全部内容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自然,这是以个人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为前提的。所以其次,契约关系意味着个人意识的发达。在这个意义上,“从身份到契约”的公式也可以转换成“从团体本位到个人本位”的等式。说个人本位也许不易为人所理解,说个人主义似乎大家都懂,却难以为人所接受。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语码中,这个词通常含有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意味,明显地带有贬意。然而,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可以看到中国传统价值观的偏见。因为,所谓个人主义,作为家族主义或团体主义的对立物,是指一"
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梁治平 1959年生,当代知名法学家。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史、法律文化、法律与社会。 曾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93年调入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1988年以来,先后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美国哈佛大学、法国高等社会科学院、美国高等研究院,以及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等学术机构访问、讲学和研究。现任中国艺术研究院艺术与人文高等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编著有《法辨》《法意与人情》《法律史的视界》《法律何为》《法律的文化解释》等多种作品,译有《法律与宗教》等,并主编《宪政译丛》《法律文化研究文丛》及《洪范评论》。
目录
自序
比较法与比较文化
比较法律文化的名与实
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
“礼法”还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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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不愧是梁志平的代表作,相当精彩,这么多年过去了,依然让人震撼。虽然有几篇没看太明白!
1986到1988年的文章集,依然是真知灼见,中西法治比较。
很不错啊!
老师怎么后几篇愈发飘哦
梁治平老师的读书笔记
受益良多。西方法文化与中国法文化的比较从法文化的背景、经济,再至背后的身份关系和契约关系,最有意思的是用海瑞与柯克两个在不同法律体系下成长的典型人物来对比中西法文化之不同。但看完一整本书,总觉不够更深,或许是有碍于书本身是多篇文章的合集,不够连贯的缘故,多数关于西方法文化和中国法文化的内容都有重复比较多的情况出现。
以散文化的文笔来叙,可使议论自由,但也使文章结构不够整饬。最大的问题是我们都知道法背后的文化因由,作者把这些因由讲的很透彻,但悲哀的是,华夏五千年历史中它的存在是必然。
中外法律思想史的精华不出其左右!p.s.最后一篇对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的书评《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是放飞自我了吗?
八十年代末,知识分子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思考。获益匪浅。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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