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司法
邓峰
评分 9.4分
本书是公司法的教科书。公司及其行为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扩展到各个领域,同 时,也存在国有企业的公司化,以及公司化的合作社、非政府组织等等多种多样的社会组织。因此,本书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等普通商事公司(business corporation)作为对象;同时,本书的内容主要局限于公司的主体地位、公司的内部组织、财产的组成、对外意思表示、公司治理等方面,对诸如工商登记、财务规制、
民商事律师业务手册:诉讼实战策略详解
韩鹰
评分 0.0分
作为一名民商事诉讼律师,办案思维不应当局限于委托人的意愿,必须善于从宏观的高度把握全局,剥离纷繁复杂的表象,探寻基础法律关系,确定代理的思路和方向;同时又应当细致分析案件事实,构筑牢固的证据体系,精准提出诉讼请求或提出有效的抗辩理由。 作为一名民商事诉讼律师,还应当善于站在对方当事人和案件裁判者的角度进行思考,审视己方的不足并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做出合理的预判。 诉讼不只是走程序,诉讼还是一门技艺
公司法的逻辑
[美] 弗兰克·H.伊斯特布鲁克
评分 9.3分
全书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公司法的本质”,涵盖了公司法的契约理论、公司法的社区理论、公司法的团体生产理论以及公司法的宪政理论,系统地展示了当下公司法基础理论的主要思想流派和发展前沿。 第二部分是“公司法的运行”,分别讨论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公司投票制度、外部董事的核心信义义务制度和股东积极主义,深刻地剖析了公司法的核心运行机制,特别强调了实证研究在这种制度设计和评估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部
民法学(第六版·上下册)
杨立新, 王轶, 程啸
评分 5.5分
本书两度被教育部遴选为国家级规划教材并获评精品教材,卓越品质自不待言。 各位作者数年来既活跃于民法学教学和研究领域,又积极参与和推动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民法典编纂。本次新版,作者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对全书进行了重撰精修,突出两大特色: 第一,创新。全书共设七编五十章,突破传统民法学教材的体系惯例,完全因循《民法典》的七编制及总分制结构,以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
破产法论
许德风
评分 9.0分
《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内容充实扎实完整,注释详实,引用文献比较广泛。同时实体法与程序法并行研究,透彻阐释了破产法的基本原理。
合同法
崔建远 编
评分 7.8分
《合同法(第5版)》是一本合同法研习者不可错过的优质教科书。作者对《合同法(第5版)》始终抱持精益求精之心态,无论内容还是文字,都不断追求完美品质。此度推出新版,可谓精雕细刻,甚至字斟句酌,力求概念之准确,阐释之精当。具体而言,作者结合最新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对合同法总论部分进行探微和完善,分论部分则大量扩充、改写,全书内容有较大充实与变化。 《合同法(第5版)》共二十九章,体系均衡,讲述精准,深
民法总则原理
民法总则是整个民法学的基础,许中缘、屈茂辉所著的《民法总则原理》基于这一定位而展开。《民法总则原理》对民法理念、民法部门、民法体系、民法规范、民法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民事责任、民法时效、民法适用等专题进行探讨,既有对传统理论批判性的继承,亦有对前沿问题启迪性的创见。既有对民法理论的深刻反思,亦有对民法实践的深入关切。在方法论上,全书以服务司法裁判作为阐释问题的基点,以
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
黄茂荣
评分 8.7分
《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5版)》是台湾学者在法理学方面的一理论研究成果。作者以体系化的研究方法从学理和实证的角度详尽阐述、探讨了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之补充等学术疑难问题。书中全面评介了德国学者在此问题上的学说、争鸣,同时有机结合台湾地区的“法制”两头阐发了作者个人的独创见解,给读者以说理透彻、深入浅出的印象。该书为我们了解台湾地区法学研究动态、借鉴其学术成果开辟了新的视野。
社会的经济
N.卢曼
评分 6.7分
《社会的经济》所收集的论文并非是想对社会学通常的出发点进行批判。它更不应被理解为是对经济学理论形态的批判。它只是另辟蹊径——估计人们通过其他别的途径偶尔也会相遇(尽管可能是以某些出人意料的方式),然后才能决定意见是否一致以及运用哪些先行规则。社会学家一般在研究经济问题的时候,对经济学研究的看法更容易是补充性的甚至是“批判性的”。例如,塔尔科特•帕森斯至今还处在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的印象中,他在认
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
苏永钦
评分 9.8分
《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内容简介:自己的思维好像常在民法的经济前提上打转,从经济理性去合理化民法的解释,这和我在德国主攻竞争法应该有点关系,观念上我总是把以私法自治为指导原则的民法看成市场经济的基础结构,因此民法的解释也必须对准市场经济的前提——理性经济人;市场有时候会受到人为的扭曲,有时候会因为某些经济因素而失灵,这时需要竞争法和其他经济法的调整,然而民法始终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文法,民法的解释,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