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

黄茂荣

出版时间

2007-10-01

ISBN

9787503675652

评分

★★★★★
书籍介绍
这不是一本教你法条怎么背的书,而是教你法律人如何思考的书。读者反复提及的,是它把“法律解释与漏洞补充”这套看似抽象的方法论,拆解成可被一步步追踪、可被实例验证的推理步骤——从债权让与为何须通知债务人这类具体问题切入,让抽象原则落回可操作的判断。相较之下,不少读者认为它比《法学方法论》更易上手,又比杨仁寿、梁慧星之作更系统。它真正打动人的地方,在于坚持“法律是价值的逻辑体系”这一立场:公平正义不是靠直觉拍板,而是要以可被理解、可被检验的方式实现。适合那些不满足于“知道结论”、想弄清“结论如何得出”的读者;也提醒初学者,它确实需要耐心,难读却值得反复啃读。
精彩摘录
  • "盖债权之移转系权利之处分行为,应以债权人(让与人)与受让人为当事人,无须债务人之参与即可发生移转效力。此与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契约承担债务,非经债权人承认,对于债权人不生效力者,不同。然因债权之让与可能印象债务人之利益,所以,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第297条第1项前段乃特别规定:非经通知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不生效力。其保护之利益为:使债务人在未受通知的情形,不但其向原债权人之清偿对于受让人有清偿效力,而且债务人在受通知时,对于原债权人(让与人)如有可抵销之债权,或有得对抗之事由,在受通知后得对受让人主张抵销,或以之对抗受让人。因此,如果债权确实已经转移,则债务人未受通知,而对受让人给付者,债务人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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