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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
黄宗智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24-06-30
ISBN
9787559867353
评分
★★★★★
标签
清史
历史
法律
黄宗智
书籍介绍
翻开这部书,最先冲击你的往往不是结论,而是那一卷卷厚达数百页的诉讼档案。作者黄宗智不满足于复述律条,而是蹲在巴县、宝坻、淡水-新竹的案卷里,看一份状词如何从识字农民的口述,层层转化为县官笔下的判语。书中最锐利的洞见在于
作者简介
黄宗智,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1966年始任教于UCLA历史系,1991年晋升“超级教授”,2004年荣休。主要著作有《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获美国历史学会费正清奖)、《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获亚洲研究协会列文森奖)等。
AI导读
核心看点
提出“第三领域”概念,揭示官方与民间互动
剖析清代民法“表达”与“实践”的背离
基于巴县等地档案,还原基层司法真实运作
读者共识
史料扎实,对清代司法运作有颠覆性见解
理论创见超前,但部分章节论证略显晦涩
打破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极具启发性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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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民事诉讼是按三个不同阶段进行的。头一阶段从告状开始,到县官做出初步反应为止。接着是正式堂审之前的一个阶段,在此期间,衙门与诉讼当事人以及可能的调解人之间,通常发生不少接触。最后阶段是正式堂讯。县官通常会作出明确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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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状词可视作民间社会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第一次交汇。考虑到当事人都是写不识字的农民,我们还可以把它视作农民的以口述为主的文化与官吏们的书写文化之间的初次交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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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而言,一份简单完整的法庭案件的档案大约有7张纸,通常包括原告的状词,上面通常写有县官的意见和批示;然后,如果有的话,是被告的诉词,上面同样有县官的批示,接着是原被告双方的原始口供,再下面是衙役的报告,跟着是法庭的传票,再接下来是涉案者的法庭供词,然后是县官的简短判语,最后则是涉案者接受判决的甘结。如果有来自涉案双方的多份状词和抗辩提交法庭,这个案件的档案就会十分冗长。而如果一个案件处理经过多次法庭审理,这个案件的档案甚至会有几百页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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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如果不结合民间的调解制度来考虑,官方的中国法制是无法理解的。也许传统中国和现代西方在司法制度上的最显著区别就在于,前者对民间调解制度的极大依赖。即使在今天的中国,成文的民法仍然是相对笼统的,大多数的民事纠纷仍然是在法庭外通过其所发生的社区来调解的。正因为如此,本书的研究不可能只局限在官方的法律制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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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认为,如果我们能同时考虑清代法律制度的表达和实践,官方和民间的各个方面,我们就会强调这个制度的内在(既背离又抱合的)矛盾。把这一制度单方面地等同于其官方表达或其具体的运作和结果是同样不正确的。只有从其内在矛盾着眼,才可能理解这一制度。 关于产权的法学观点可以说明这一点。清律并不使用"所有权"之类的概念,而是就事论事地讨论对侵犯他人财产或破坏合法的土地买卖的行为的惩罚。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清代法律关心的只是社会秩序,它没有绝对权利意义上的、独立于统治者行政和刑罚权威之外的产权观念。然而事实上,许多诉讼当事人还是成功地通过法庭保护了自己的财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不管法律本身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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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掌握的资料中有相当一部分纠纷发生在家庭之内,其中以兄弟之间的纠纷最为典型,其次是夫妻间的纠纷,偶尔也有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纠纷。纠纷的焦点通常是、但并不总是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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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兄弟阋墙导致分家外,夫妻争执显然是村庄调查中反应出来的最长见的一种纠纷。接受日本调查者访问的村民们把这种争执归咎于丈夫的懒惰或挥霍,娘家和婆家之间收入的差距,丈夫对媳妇丑陋的不满等等。但是仅有很少的夫妻争执会导致离婚这种最极端的结局,即使在民国时期也是如此。 虽然在清代离婚对男子来说相对容易,对一个不幸的妻子却并不是一个实际的选择。清律规定,一个女人只有当她被丈夫离奇三年以上,或迫使她与别人通奸,或把她卖给别人,或将她牙齿、手指、脚趾或四肢打断,才允许同丈夫离异。至于受公婆虐待,她必须受“非理”毒打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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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自己处理偷盗庄稼这样的小偷小摸事实上是清律中的一个汗安定原则。明律简单地说这样的偷盗要受处罚,清律则补充说:“所计食之吾,假一两以上,苔一十;二两,苔二十;计两加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如经君健所指出的,一般偷盗庄稼的价值都不到一两,按照清律的小注,就是让他们在法庭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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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本书发现清代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契约和继承等方面,但没有政治和社会方面的权利。
滋贺秀三之书当与此书对读,黄氏用丰富的档案史料几乎完全counter掉了滋贺的论,实属更有强中手。其一是滋贺“教谕式调解”之说纯粹是想当然尔,谁说中国官府就爱调解?一旦案件进入审判环节,能吏们更主张做终局裁判而反对放任当事人调解,实践中接近九成的案件也会以裁判了局;其二是滋贺过度轻视国法而夸大人情,谁说中国官府就不用算政治账?且不说在判决中州县官倾向于遵循律例以压服人心,在民间调解中,即便律例与民间习俗抵触,民众也会倾向于在二者中折中以防案件报官导致一方全盘皆输。其三是调解和审判间存在着中间地带,以讼压调,官司打一半等策略都是存在且可行的。到此始知尤陈俊最近十年最出名的研究即本于此。说黄氏此书堪称法律史领域的名著岂有半分过誉?
黄宗智,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于UCLA历史系教授。本书是其九十年代从社会经济史转向社会法律研究的转型之作,内容主要是从巴县、宝坻、淡水-新竹等地诉讼档案出发,发掘清代司法过程中,法律与判例之间的选择与司法调解的民间逻辑。其实,本书最有意思的地方,试图打破西方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思维逻辑,尝试通过司法制度研究,来挑战这种二元对立的政治社会研究的逻辑。当然,他采取司法判决作为研究的突破口,发现成文法系统固然是社会制度运作的基础,但是在真实的判例中,民间社会往往采取司法调解来解决问题,真正诉诸于法律的并不多。因此,这就需要通过民间的代理人来实现彼此利益的协调,这就引入了讼棍这一职业,但是很显然官方的道德司法与民间的灵活调解之间,讼棍就有了自身的发展空间。从研究逻辑上是没问题的,写的琐屑了
经典之作,重读一遍还是觉得这本书在剖析“第三域”的见解非常超前:不是加入裁判/调解之争的任何一方,也不是像法学家一样一定要区分两者的差异,而是着眼于两者相互联系难分彼此的地带,以此推出自己的观点。有意思的地方是书中对“情”的解释:是情理而非人情,是情感但也是情实。
从实践与表达的背离,解构清代法律。
最有价值的是第三领域的创见。
特别特别扎实的研究
分家可视为非正式性纠纷处理的最好例证。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惯行,能够非常有效地处理兄弟之间在瓜分家产时所出现的紧张关系。首先,社区、亲族首事会跟这些继承人反复商议,把家产均分为若干份,然后抓阄分派。分家结果常会由调解人做中,形成文契。清代法律认为,近亲兴讼是不道德的行为,邻里族人有责任解决争端。正如一位知县在拒绝受理一个做弟弟的状告兄长把持家产、不肯分家时所说:“一本之亲,勿遽匍匐公庭。”同样地,某位知县在处理一起亲属间的债务纠纷时也批道:“尔与原告情关至戚,乃因钱债细故涉讼公庭,实属有伤亲谊。”这并不是说,非正式性纠纷处理完全独立于正式法律而自行运转。拿分家来说,诸子均分的惯例早在唐代即有正式的法律规定。此后,社会习俗与法律条文的吻合,使诸子均分的原则几乎得到普遍的遵守,讼争被降到最低程度。
比《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中用许多琐碎的案件进行大而无当的比较的写作方式好了很多,黄氏在这本书里关注的是清代民法的文本表达与社会之间的张力与差距。法律本身是清廷对维系社会基本秩序的准绳,但实际上即便法律条文字字可追,现实的运转也不会完全依律进行。黄氏在开篇就指出了自己与滋贺氏与寺田氏的不同,他认为滋贺氏一系是从德国的法理学出发,把握抽象的法律原理,更多的是对法律文本的提炼,而他自己则更加注重从档案中梳理出清代法律实践中的“活动空间”。私以为除了两人的学术背景之外,其实两人之所以会形成不同的观点,还是因为他们接触到的史料不一样。滋贺接触的大多数是清代地方官员的笔记,以及巴县、淡新档案,黄氏除了用以上史料之外,还用了满铁档案,这两种文献的生态完全不同,得出不同观点也是正常的。谨标之。
黄宗智的观点和理论被说得太多太熟悉了,但是只有真的读过之后才知道有多惊艳。
对清代中国法律有着系统阐释,依托诉讼档案政书等资料,新见迭出,对滋贺秀三的观点有很多驳斥,充分注意了历史的复杂矛盾之处,其启发性仍未在法律史之外推开,是很值得学习的思考方式。
清代法律与社会、历史间的复杂联系具体体现在清代民法的运作逻辑,书中以土地、债务、婚姻、继承等民事纠纷的处理过程为切入口,运用跨学科研究方法,从“表达”与“实践”的角度入手,提出了“第三领域”的概念,揭示了清代法律实践中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深化了对中国传统基层治理的理解。
用大量清代民间司法档案,对清代司法的实行情况做出研究
长知识,对清代法律实际的运作状况有了全新的认识。最后一章理论阐述极差,但这也是不从事实证法研究的学者的通病。
#法律史(2) 又一本法律史奠基之作。黄宗智研究清代法律的表达与实践脱节现象。他反对用现代法律思维定义清代民法,质疑前人(如瞿同祖)依靠律例研究的局限。通过多县档案和满铁材料(完全改变了美国学界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取向),他发现"细事"诉讼普遍,推翻了清人视衙门为畏途的观念:耗资尚可以及聚讼颇多,县官并非注重调解的“父母官”,而是经常程序化处理案件。黄提出"第三领域"概念,强调法律的某种“zg特色”:诉讼作为调解催化剂,衙役保长扮演信息传递角色,社会商业化影响及讼师地位。黄视中西法律为各异发展路径,非线性进步关系-这一史观在1990年代Modern China对公民社会的大辩论中已见雏形,并深刻影响他后来的作品。 另外,此书可以与叫魂对读,两者皆与韦伯对话,孔的政治案件和黄的民事案件结论大异其趣
利用巴县、宝坻和淡水、新竹的司法档案,对清代司法过程进行细致地辨析,提炼出两种诉讼模型,以“表达与实践的背离”为核心对于清代的诉讼和司法提出了若干敏锐而重要的判断。非常扎实的实证研究。但作者本人也承认论证表意在翻译过程中有所流失,原作应当更清晰有力一些。 存在一个留待解决的困惑:研究对象固然受到档案材料的限制,但基于档案可及性而针对局部地方进行的比较研究(巴县-宝坻vs.淡水-新竹)在方法论意义上的代表性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黄宗智教授法律社会史研究代表作之一。#表达&实践
“本书的中心论点是:清代的法律制度是由背离和矛盾的表达和实践组成的。官方所说常与所为不一致。我们不应把官方的表达等同于实践,区别表达与实践。它的道德化表达和实际性运用一样,是一个制度的两个方面。两者的既对立而又统一,是清代法律制度的根本性质。”——我初看这个结论,很吃惊,吃惊的并非内容本身,而是作者为何花费工夫提出这样一个题目?因为对中国人而言,这不是一个人尽皆知的常识吗?就好比方说——“中国人竟然是用筷子吃饭的!”我会吃惊吗?我吃惊的是为何你以前一直不知道“中国人竟然是用筷子吃饭的”?然而,当我继续翻到了中文版序,才明白原作是用英文写作的——“此书原稿是用英文写的,对象是美国学术界的同行”,我这时才恍然大悟,原来是彼时的外国人搞不清楚咱们这里的传统,作者是写给他们看的!
黄氏的水平,无需多言
黄宗智的书读起来太舒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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