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新型正义体系

黄宗智

出版时间

2020-02-01

ISBN

9787559822833

评分

★★★★★
书籍介绍

中国新型的正义体系乃是一个结合三大传统的产物:一是古代的“中华法系”,尤其是其主导性道德价值和民间的纠纷解决机制;二是调解机制在革命传统中的大规模推广,包括由国家法律和民间正义之间的互动而产生的宽阔半正式第三领域正义,也包括其为民服务和社会公正理念;三是从西方引进的形式主义个人权利法律。今后的发展进路不在三者中的任何单一方,而在更好、更精准地融合三者,朝向一个新型的、可能成为新的“万世之法”而推进。

中国的法律,以解决纠纷为出发点,因此在判决中会加入道德因素,多了许多人情因素。中国法律的现在和将来既不在于传统调解也不在于西方法律的任何一方,甚至既不在于实用道德主义也不在于形式主义,而在于,并且是应该在于,两者的长期并存、拉锯和相互渗透。

中国法律体制在近百年的变迁中所展示的是一个综合中西的大框架,既可以容纳西方现代法律的优点,也可以维持中国古代传统以及现代革命传统的优点,借以建立新型的中国法律体系。

黄宗智,1940 年生,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1966年始任教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历史系,1991 年晋升“超级教授”(Professor,Above Scale),2004 年荣休。先后担任中国研究中心创办主任(1986—1995 年),Modern China (1975年至今)创刊编辑,《中国乡村研究》(2003年至今)与国际版Rural China (2010年至今) 创刊编辑。现为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主要著作有农村社会经济史的三卷本——《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英文版获美国历史学会费正清奖)、《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英文版获亚洲研究协会列文森奖)、《超越左右:从实践历史探寻中国农村发展出路》,以及即将出版的第四卷《中国的新型小农经济:实践与理论》;法律史的三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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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导读
核心看点
  • 本书核心探讨中国新型正义体系的构建路径,主张融合古代中华法系道德价值、革命传统中的调解机制以及西方形式主义法律三大传统。作者认为未来发展不在于单一选择,而在于精准融合三者,建立兼顾社会公正与法律规范的体系,这为理解中国法律变迁提供了独特的理论框架。
  • 作者强烈批判社会科学中的科学主义倾向,反对模仿自然科学的价值中立理念。书中强调学术研究应坦率表明谋求普通人民福祉的道德抉择,主张将理论视为检验经验证据的问题而非既定答案,倡导通过多种对立理论对话来认识真实世界,建立扎根于中国实际的社会科学主体性。
  • 书中深入剖析中国法律实践中的悖论性特征,揭示道德表达与实用实践既背离又互动的复杂关系。作者指出西方主流理论无法解释中国实际,强调必须超越中西二元对立的思维定势,认识到中国法律体制在百年变迁中形成的综合框架,既容纳现代法律优点,又维持传统与革命遗产的积极面。
适合谁读
  • 适合对中国法律史、法理学及政治社会学感兴趣的研究者与学者。本书提供了批判西方形式主义法学、反思法律移植后果的深刻视角,有助于理解中国法律体系的历史脉络与现实逻辑,适合希望突破既有理论框架、探索本土社会科学理论建构的高级读者。
  • 适合关注中国社会治理、司法实践及政策制定的专业人士。书中关于调解机制、非正式正义领域以及党政法多元合一的讨论,揭示了官方文本之外的真实运作逻辑,有助于读者理解中国基层纠纷解决机制的复杂性及法律在社会控制与服务中的实际角色。
  • 适合对中西文化差异、伦理道德与法律关系有深入思考的普通读者。作者倡导的实用道德主义与儒家仁学理念,以及对中国式正义体系的辩护,为公众理解中国法律为何不同于西方、为何强调情理法交融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适合希望深化对中国社会认知的人群。
读前提醒
  • 本书为论文集结集,各章主题虽有内在联系但相对独立,部分观点在不同章节重复出现。建议读者先阅读总序与导论,把握作者整体学术脉络与核心立场,再根据兴趣选择性阅读具体章节,避免陷入重复论述的困惑,同时注意区分作者早期与晚期观点的演进。
  • 书中涉及大量对西方主流社会科学理论(如新古典经济学、形式主义法学)的批判,术语密集且逻辑复杂。读者需具备基本的法学与社会学理论基础,否则可能难以理解作者对“悖论实际”的论证。建议结合黄宗智其他著作如“法史三部曲”对照阅读,以全面理解其学术体系。
  • 作者观点具有强烈的价值立场,明确反对价值中立,主张学术应服务于人民福祉。读者在阅读时应保持批判性思维,注意区分事实描述与价值判断。书中对调解制度、家庭法等领域的讨论存在争议,建议结合其他学者观点及现实案例进行多角度审视,避免片面接受单一叙事。
读者共识
  • 读者普遍认可作者试图超越中西二元对立、建立扎根中国实际的社会科学理论的努力,认为其批判科学主义、强调道德抉择的学术立场具有启发性。许多评论指出,本书有助于打破对西方形式法学的盲目崇拜,重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资源与现代革命遗产的积极价值,具有重要的思想解放意义。
  • 部分读者对书中观点持保留或批评态度,认为作者存在自设稻草人、虚空打靶的嫌疑,对西方形式主义法律的批评过于简化,且未能提供替代性的非形式主义法治方案。有评论指出,书中对调解制度的美化忽视了其强制性与保守性,特别是在离婚等敏感议题上,这种立场可能阻碍权利保护与法治进步。
  • 尽管存在争议,读者一致认为本书是理解中国法律体系独特性的重要文献,尤其适合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领域的专业读者。多数评论强调,书中关于中国法律实践悖论性的分析揭示了官方话语与实际运作的差距,为研究中国社会治理提供了珍贵视角,但同时也提醒读者需警惕其理论中的意识形态色彩与逻辑漏洞。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笔者自身的道德抉择可以说是谋求普通人民的福祉,虽然并不排除其他的价值抉择(如求真、求实、求乐趣)。在我们看来,坦率表明自身的价值观,而不是佯装不可能的价值中立才是诚挚的学术,才是对我们研究的对象和我们的读者的尊重。如此的价值抉择会影响我们的志趣和问题意识,但并不影响我们学术的求真和求实。在我们看来,完全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学术理念既是不可能做到的也是错误的理念。其实,那样的设定本身便是一种试图模仿自然科学的科学主义选择。我们认为,学术研究不仅必然带有价值取向,而且应该带有如此的取向,我们追求的不仅是要认识到人间世界的实然,也是怎样去改善这个世界的应然。……因此我们提倡的是从真实世界的经验证据的归"
  •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把理论当作问题而不是(很可能的)答案(“假设”)来使用。研究的目的不是要证实某一种理论,而是要借助多种不同和对立的理论来检验经验证据,依赖证据来决定对不同理论的取舍,或依赖证据来与不同理论对话,从而创立或推进适合新证据的新概括。不同理论的交锋点乃是特别好的研究问题——这是笔者多年来对自己和学生的劝诫。学术的最终目的是更好地认识真实世界,不是阐明某一现有理论或意识形态。"
  • "认识到中国的悖论性才有可能连接上中国的实际和现代西方的社会科学理论,并建立扎根于实际的中国社会科学和其主体性;看到中国传统和现代社会中道德性表达和理念与其实用性实践的既背离又互动和抱合,才有可能掌握中国悠久历史中的实用道德主义核心以及其对待二元合一的基本思维,这与西方非此即彼的思维十分不同;认识到儒家的“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核心道德理念才有可能赋予第一、二两步的认识所不可或缺的前瞻性,才有可能认识到实践中所需要的抉择标准,以及如何贯通中国的历史、现实与未来。笔者的三本新书,《中国的新型小农经济:实践与理论》、《中国的新型正义体系:实践与理论》和《中国的新型非正规经济:实践与理论》,"
  • "回顾笔者五十多年来的经验研究,一个关键的转折点是认识到(从西方主要理论来看待的话)中国实际的“悖论性”,亦即其“悖论实际”。现今的主流社会科学理论源自对西方某种经验的抽象化之后,将其进一步理想化,进而普适化和意识形态化。其原先可能是比较符合西方实际的抽象化理论,或一种聚焦于单一维度的认识方法,但之后,则通过逻辑推理而被绝对化,或被政权意识形态化。今天新古典经济学和形式主义法学,以及众多与两者相关联的理论,被广泛引进中国,被当作是中国“现代化”和“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构成部分,甚至在研究中国自身方面也如此。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我们只有从中国的经验实际、实践出发,而不是从舶来的理论出发,才可能看到中"
  • "从理论表达——也可以说从话语——来看,中国近百年以来的法律改革多次反复,很难从其中探究可以称作为现代性特征的内容。首先是清末和民国时期对传统法律的全盘否定,以及国民党政权对西方,尤其是德国的形式主义法律的全面移植。然后是中国共产党既对传统法律也对这种所谓“资产阶级法制”的全盘否定,及其以社会主义的苏联为模范的立法,之后是在中苏分道扬镳之后的主要依赖本土资源,尤其是农村的和革命运动的调解传统,最后是改革时期的再度大量引进西方法律,几乎是全盘西化,因此激发了相应的批评和“本土资源”的呼声。我们若仅从理论和话语的历史来回顾,近百年来中国法律所经历的道路真是万分曲折,多次反复,步步艰难。"
作者简介
黄宗智,1940 年生,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1966年始任教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历史系,1991 年晋升“超级教授”(Professor,Above Scale),2004 年荣休。先后担任中国研究中心创办主任(1986—1995 年),Modern China (1975年至今)创刊编辑,《中国乡村研究》(2003年至今)与国际版Rural China (2010年至今) 创刊编辑。现为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主要著作有农村社会经济史的三卷本——《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英文版获美国历史学会费正清奖)、《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英文版获亚洲研究协会列文森奖)、《超越左右:从实践历史探寻中国农村发展出路》,以及即将出版的第四卷《中国的新型小农经济:实践与理论》;法律史的三卷本——《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以及最新出版的第四卷《中国的新型正义体系:实践与理论》;理论与方法著作——《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历史与现实研究》。
目录
总 序 探寻扎根于(中国)实际的社会科学
导 论 中国的正义体系从哪里来,往哪里去?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现代性?
第二章 中西法律如何融合?——道德、权利与实用
第三章 道德与法律:中国的过去和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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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本是论文所需,但看了两篇论文后没停下来,就在图书馆借了这本书读完了。 黄老师的这本书启发性是很大的。总体而言,他是想突破学术界一直以来的观点,即中西方间的二元对立,如法律方面的“形式与实体”、“西方移植与本土资源”,还有“传统与现代”的对立等等。黄老师借用布迪厄的实践逻辑和康德的实践理性,从事实出发,在档案与现实中寻找中国法律与社会的独特之处,这种独特之处是具体的,可触的,并非是不可言说的。正如黄老师所说,我们现在需要的只是用社会科学的理论将中国的特色实践之处阐释出来。法律的研究延续之前的思路,还是在用“实用道德理性”作为中国法律的特征,并论述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党、政府之间的关系,认为中国可以在实践中走出一条有特色的法治之路。唯一不足的就是,作为前后发表的论文集,前后内容有重复。
融汇中西 博通古今!比非正规经济稍好 “无论是西方的现代主义、科学主义、普世主义,还是反主流的后现代主义、文化主义、特殊主义,任何一方显然都不足以指导中国如今的探索。中国需要有自己来建设适合中国的认识和理论的信心。”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宪法性序言。社会主义国家体系,生气蓬勃的市场经济。感觉牛逼人物参考文献里面自己的占了不少。
真正的扎根中国实践的社会科学研究
“实用道德主义”、“第三领域”、“超级政党”、“行政体系内部的内包与政府和社会间的外包”很有启发性。 期待第三卷。
黄老的书确实不错,但总觉得差那么点意思
我不理解,我不理解干嘛自设一个稻草人之后虚空打靶。——中国的法律形式主义远不是韦伯式的,权利与道德本也不是分家的,干嘛要自己上去强拆了它,然后再站到高处去批判它呢?且来来回回几个例子,没注意到这都是与人伦深切连接的家庭法吗?而家庭法一共才几条?更何况,非形式主义的法治怎么搞?倒是说说啊?不要权利理论怎么搞嘛?再来一次引礼入律?我真心无法理解,作为法学立场,教义学是本家中的本家,抛弃教义学这是干嘛?作者畏畏缩缩,每次谈到可能的弊端就语焉不详,这是怎么才能搞好法治!
串起来了! --- 提到了party在治理体系中的问题,但可能是学科局限,仅到“是什么”、“像什么”
中国法学与法律史研究必读书目,全书内容十分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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