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同伐異
王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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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國出現懲治「反革命」的刑事法規,1927至1931年間,以「反革命罪」起訴的政治案件遍及全國各地。從國民革命軍北伐至訓政前期,1927年武漢國民政府曾制定〈反革命罪條例〉、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亦有〈暫行反革命治罪法〉,國民政府以「反革命罪」辦理政治案件,對此類政治犯的認定標準隨著國民黨內局勢的變化而有所異動。「反革命」因應掃蕩政治阻礙之需要,成為一種工具化的話語,本論文以192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