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若朝霜

柯岚

出版时间

2024-12-31

ISBN

9787559873460

评分

★★★★★
书籍介绍
从法律社会史角度解读《红楼梦》。聚焦十二位(类)女性角色,对应十二个清代法制问题,还原清代女性的法律困境,考察清代性别、家庭、法律、政治间的互动与演变。 学者梁治平、林少阳、邱澎生、俞晓红推荐!从法律角度剖析清代女性困境的制度性原因。 ☆本书看点 1.法律文化学者、《法律讲堂》资深主讲人柯岚教授全新力作,从法律社会史角度解读《红楼梦》。学者梁治平、林少阳、邱澎生、俞晓红推荐。 2.聚焦十二位(类)女性角色,对应十二个清代法制问题。 本书共十二章,每章聚焦一个《红楼梦》里女性命运的典型,如秦可卿、林黛玉、尤家姐妹等,分析她们如何因连坐、拐卖、生育、家庭财产分配等事件而陷入法律困境,进而被推上绝路。严酷的“亲属相奸罪”,使得秦可卿遭受尊长侵犯时选择了自尽;法律对女性继承权的苛刻限制,开启了林黛玉与尤家二姐妹的悲剧命运…… 3.依据真实司法案例,剖析清代女性困境的制度性原因。 清代法律如何制度性地决定了女性地位的低下?这些深层的制度性缺陷又如何成为曹雪芹绝望的根源?本书通过整理与《红楼梦》中事件类似的清代司法案例,揭露当时法制现实之下的深层结构,如封建等级制度、妇女结构性失权等,这些社会问题不仅是小说悲剧的根源,也是当时大多数人困境的根源。 4.从“法学与文学”研究途径,为红学研究提供新意。 作为长年钻研清代法律与社会的法律学者,柯岚教授透过分析《红楼梦》作者及书内角色如何受到当时法律的限制、如何作出反抗与批判,来还原已消亡的法律对彼时社会生活和艺术创作的影响,让我们对《红楼梦》有了更为丰富而真切的理解。 5.多角度剖析清代法律与社会问题,窥见清代社会生活。 本书解读《红楼梦》中角色的法律困境,既列举法律条款和案例,也联系《红楼梦》成书问题、作者身份问题,还综合清代制度史、经济史、人口学、民俗学等领域的研究成果,展现了一个立体、动态的清代社会。 6.史料翔实,举证严谨。本书不仅使用大量来自《大清律例》《清会典》《刑案汇览》的材料,还从清代的奏折、起居录、笔记、地方志等文献之中整理出相关的案件记录和议论,并综合汉、晋、唐、宋等朝代的法律和案例展开分析。 ☆内容简介 清代法律如何制度性地决定了女性地位的低下?这些深层的制度性缺陷又如何成为曹雪芹绝望的根源? 本书从法律社会史角度解读《红楼梦》,聚焦十二位(类)女性角色,对应十二个清代法制问题,整理与《红楼梦》中事件类似的清代司法案例,剖析清代女性困境的制度性原因,考察了清代性别、家庭、法律、政治间的互动与演变。作者综合多重视角,立足“法学与文学”研究路径,聚焦人口拐卖、生育、财产分配、官员考核等社会议题,分析了《红楼梦》作者及书内女性角色如何受到当时礼教与法律的限制、如何做出反抗与批判,展示了清代法律与社会的风貌。 ☆名家推荐 本书是一部文学、历史与法律的跨学科研究之作,作者透过《红楼梦》这部百科全书式的文学经典,为我们展示了清代法律与社会的风貌,同时让我们对书中各色人物,尤其是女性人物的行为与命运,有了基于制度与文化的深刻理解。也是因为有这样的理解,作者笔端的同情与批判既内在于历史,又超乎时代。 ——梁治平(浙江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中西书院&光华法学院全职兼任教授,“法律文化研究文丛”主编) 清代法律如何制度性地决定了女性地位的低下?这些深层的制度性缺陷又如何成为曹雪芹绝望的根源?就这些问题,作为法律学者的作者以其深切的同情,揭示了一个“千红一哭,万艳同悲”的女性命运世界。本书展示了作者纤细的文心、深邃的史识和深切的关怀。法律社会史角度的《红楼梦》解读,也许是作者对前辈学者萧公权、瞿同祖相关论著的呼应、补充。本书兼有法律史、社会史、政治史和文学的视角,它令人再次感觉,《红楼梦》是一部有情、可感、有细节的信史。 ——林少阳(澳门大学历史系特聘教授,《南国学术》主编) 《红楼梦》研究著作早已汗牛充栋,柯岚教授立足“法学与文学”研究途径,再为红学研究提供新意与胜义。她既提醒法学界:法律“教义学”的解释方法很难深入理解古代法,只有当时文学作品才能;也呼吁文史学界:面对古代人物和社会现象,如果“完全脱离当时政治法律的限制”去作“以今度古”的阐释,推论内容恐怕也容易显得“苍白甚至荒诞”。作为长年钻研清代法律与社会的法学家,柯岚教授渴望揭示《红楼梦》作者及书内人物如何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当时礼俗与法律的限制,还有他们对当时法律与社会礼俗的反抗与批判。作者深信:“只有了解曹雪芹生活时代的法律与社会,《红楼梦》才可能得到更为丰富而真切的理解。”这是继萨孟武《红楼梦与中国旧家庭》之后,另一部能够深入考察清代性别、家庭以及法律、政治之间有机互动与复杂演变关系的难得佳著。 ——邱澎生(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特聘教授,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法制史研究》总编辑) 法眼观红楼,厘清疑案罪因,莫过香尘落定时,冷观处见大悲悯; 律科说情纪,辨正陋规巫术,奈何花魄飘零久,平说中闻小惊雷。 ——俞晓红(安徽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中国红学会副会长)
AI导读
核心看点
  • 从法律社会史视角解读红楼梦
  • 聚焦十二女性对应十二法制问题
  • 剖析清代女性困境的制度根源
适合谁读
  • 红楼梦爱好者及红学研究者
  • 对清代法律与社会史感兴趣者
  • 关注女性主义与性别议题读者
读前提醒
  • 本书由讲座稿整理,非严谨学术专著
  • 部分情节解读存在主观臆测争议
  • 建议结合原著对照阅读以辨真伪
读者共识
  • 跨学科视角新颖,阅读门槛较低
  • 内容深度有限,类似科普读物
  • 部分文本引用有误,逻辑有待商榷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所以《红楼梦》里写的宝钗待选指的是一年一次的内三旗女性待选宫女,而不是选妃。曹雪芹祖上就是内三旗包衣出身,他对这些制度再熟悉不过,他家族里和他的亲戚朋友家应该有不少女性都参加过选宫女,他就给薛宝钗安排了一个这样的身份。 为什么贾府里迎春、探春、惜春和黛玉就没有参加选秀呢?贾府是官宦世家,这家的女儿是可以参加选妃的。作者这样的写法是在暗示,林黛玉不是旗人,她不需要参加选秀。至于迎春、探春和惜春,乾隆七年颁下谕旨:“嗣后挑选秀女,遇有皇太后、皇后之姊妹、亲弟兄之女、亲姊妹之女记名者,着户部奏闻,撤去记名。至妃嫔等姊妹、亲弟兄之女、亲姊妹之女,有记名者,着内务府告知首领太监奏闻,永着为例。”2也就是"
  • "有不少读者分析,《甄嬛传》里没选上的宫女得到了赏赐,赏赐了宫花,所以第七回薛姨妈送宫花给贾府里的女眷,就是在暗示宝钗没有选上。这分析有道理吗? 从现存的清代文献来看,宫花还真有可能是选秀女被“撂牌子”的一个标志。道光年间的刑部尚书完颜崇实在他的年谱中回 忆了道光十七年(1837)的一段往事:“春间接京信,知四妹撩牌,蒙上赐大红江绸二卷,又皇后赏翠花两对。予寄诗贺之,有‘不栉居然成进士,宫花插帽让君先’之句。吾父甚乐。”`完颜崇实是镶黄旗旗人,其父是四品官。所以他的妹妹参加了三年一次的选秀女,是为选妃准备的,他的妹妹落选了,皇后赏赐了两对翠花。崇实写诗祝贺他的妹妹,“不栉进士”是个成语,指不绾髻"
  • "书里没有交代过二尤姐妹的生父和继父,只淡淡说过一句她们的母亲是有封爵的,是“尤老安人”。照清代的法律,“安人”是朝廷命妇,是六品官之妻或其母的封号。尤老安人没有儿子,应该是六品官之妻才得了这封号。六品官在清代不算很小的官了。林黛玉的父亲林如海因已不能世袭,科举出身,后来当了巡盐御史,在清代,两淮巡盐御史是七品官。`林黛玉的母亲贾敏的封号应该是“孺人”,比“安人”低一等。贾政最初是蒙皇帝开恩赐了个工部主事,也就是个六品官,后来升为工部员外郎,才是五品。2王夫人也是有封爵的,最初就是安人,贾政升了五品官,她也就升为“宜人”。3所以尤家老娘的命妇等级是跟王夫人差不多的,比林黛玉的母亲还高一等。她先后"
  • "尤老娘应该是出身名门的,年轻时候也是花容月貌,嫁了一个六品的官员,得了“安人”的命妇封号,她的第一个丈夫活着时,她应该有过幸福的光阴,可能她没有过儿子,也可能她有过,但像林黛玉的弟弟一样夭折了。她只落下了两个美丽可爱的女儿,两个孩子幼时应该是被父亲疼爱的,也是养尊处优的千金小姐。可是尤老娘的丈夫突然早死了,那时尤氏姐妹都还年幼,她们父亲的族人应该是非常强势的,尤老娘没有成功给自己选择一个嗣子,她们母女三人应该都没能得到多少财产,她丈夫的族人可能为了财礼逼她改嫁了,还让她带走了两个孩子。她为了孩子未来的生活,也不得不接受他们的安排。 在明清社会,寡妇落到这样的结局并不算非常不幸。清朝初年,大儒顾"
  • "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是,尽管传统中国的法律对女性和平民有各种各样的压迫,但如果他们选择了自杀,导致他们自杀的人却仍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弱者受了伤害和凌辱,生前很难让欺凌他们的人受到惩罚,只有自杀才是可能让对方受到惩罚的有效途径。按照清代的法律,因为公务以外的原因导致他人自杀都可能构成犯罪,称为“威逼人致死”`,只要官府查明了原因,导致自杀的人就可能被处以刑罚。根据《刑案汇览》的记载,“威逼人致死”是清代发案率排名第二的常见犯罪,这说明当时社会自杀现象相当普遍。美国学者布迪和莫里斯在他们对《刑案汇览》的研究中发现,自杀的原因固然主要是为了逃避痛苦的尘世,但也有一些自杀者是怀着让欺负自己"
  • "人命,本应重治,念伊究属功臣后裔,不忍加罪,亦从宽革去世职,派往海疆效力赎罪。贾蓉年幼无干省释”。 石呆子、尤二姐、尤三姐都是自杀的,官府调查贾赦、贾珍是否犯了“威逼人致死”罪,书里说的“逼勒致死”就是“威逼人致死”,虽然最后都认定事出有因,不全是被他们逼死的,但是“私埋人命”就是犯法的。在清代,自杀都是人命案,自杀应该报告官府,官府要派仵作来验尸调查死因,查明什么原因导致了死者自杀,有人自杀不报官“私埋人命”就是犯法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自杀都会导致有人承担刑事责任,这取决于死者的身份和因果关系的认定,但自杀都是人命重案,是不能私自处 理的。"
  • "《红楼梦》中人的自杀,大部分都牵涉法律问题。张金哥因为父母退婚而自杀,清代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不成立“威逼人致死”`,张金哥的父母没有法律责任。瑞珠的自杀被宁国府解释为是自愿为主人秦可卿殉葬,宁国府也就没有责任。其他的女性自杀,基本都牵涉到法律问题。《红楼梦》里很多人的自杀,都会在贾府掀起一些不小的风波。尤二姐和尤三姐的自杀,后来成了贾珍被治罪的根据。鲍二家的自杀,起因是王熙凤捉奸,她的家人表示要到官府去告,王熙凤自恃家族有势力声称不怕他们去告,贾琏却还是有些害怕,就找了王熙凤的叔父王子腾,带来番役、仵作帮着办丧事,鲍二家的亲戚见这阵势,知道贾府势力大,跟他们打官司难,只有忍气吞声算了。贾琏又拿"
  • "从这些真实的案例中就可以看出,清代法律一方面强调要保护妇女的贞节,一方面又十分严格地保护家长在家族中的特权和尊崇地位。在发生了真实的亲属相奸犯罪时,这二者是相互矛盾的,但是法律还是更倾向于保护家长的特权。身为家长的公公如果对儿媳妇有性侵犯,他在法律上的风险比其他的亲属相奸罪要小得多。这样自相矛盾的法律规定导致儿媳妇在家族中成了一个非常弱势的群体,如果顺从公公的性侵犯就构成通奸,按照法律要处死;如果抗拒自卫将公公打死打伤,按照法律仍然有很大的可能被处死。清代法律还有一项特有的罪名:诬执翁奸,特指儿媳妇诬告公公强奸,如果儿媳妇告发公公强奸又没有足够的证据就构成诬告,处以死刑。3从这些现在看起来很荒"
作者简介
柯岚,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央视《法律讲堂》主讲人。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法律史、法律文化。著有《红楼梦成书传世之谜》《法哲学中的诸神之争》等。
用户评论
越读越觉得失望…主题很好,是红学领域里比较少见的探讨方向,但是内容相对浅显,是百家讲坛的水准(后来看了后记,果然是是由讲稿整理而成),刨去其中随处可见的,对于书中人物毫无根据的揣测,作为科普读物来说还可以。最后还想说句题外话,想要说明尤二姐、龄官拥有的优点和才华,作者大可以引用原著或基于原著来分析,倒也不必用基因/血统来做为理论依据。要知道,通过基因/血统来证明某人/一类人的优秀,是种族主义者才喜欢的玩意,新社会了,咱们不搞这一套,好吧。
几处启发: 1、香菱被拐:清代如拐卖等重案发生后,被害人家庭并不会第一时间去衙门报案,而是先寻觅打听,找到疑犯后再去报官,没有找到疑犯就去报官的情况在当时很少见。而清朝初年衙门里的差役大部分都没有薪水,主要靠灰色收入生活,会借办案之机向当事人索要各种费用,即便是富户,也可能因为牵涉重案而破产。 2、秦可卿之死:清代的法律致使儿媳在家族中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若顺从公公的性侵犯就构成通奸,要被处死;若抗拒自卫将公公打死打伤,很大可能被处死。还有一项特有的罪名:诬执翁奸,如果儿媳告发公公强奸又没有足够的证据就构成诬告,会被处以死刑。由此可见,在清代,儿媳一旦遭遇性侵,无论顺从、自卫还是告发都可能是死罪。 3、林黛玉和尤氏母女财产继承:清代婚姻与继承制度对女性极为不利,也可参照《中国的妇女与财产》
对文本的引用不精确。比如第四回,冯渊明明是买英莲为妾,作者却深情洋溢地把他说成三天后明媒正娶为妻,用错误的认知去推断人物行为逻辑,大谬。就在同一回,门子派其妻去安慰英莲:“这冯公子必待好日期来接,可知必不以丫鬟相看。”如果娶的是妻,原文断不会这么说。此外还有多处臆测,如邢氏尤氏系妾室扶正的续弦,论述毫无证据。 ps:看到“喜雨亭边”在2025-01-05的回复,自称作者,说冯渊“也不再娶第二个了”,所以香菱必然是妻。那我只好指出,这里面存在一个严重的认知错误。古文中纳娶同义,妻可以用“纳”,妾也可以用“娶”。《大明律·户律》规定:“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这是法条原文。冯渊不再娶第二个是推不出香菱为正妻的。
很喜欢这样跨学科的尝试,这种交叉研究作品再多来点吧!读了就停不下来,已经分不清有意思的是《红楼梦》还是与当时社会背景的结合了,总之,都有意思!阅读体验很好,无难度。可以当作《红楼梦》解读来看,也可以当作清代法律史+社会史+妇女史小读本来看。涉及到的清代法律史、社会史、妇女史的内容不深,更多起一个普及作用,和《红楼梦》一起讲效果翻倍。这种作品很容易各写各的,让人感觉偏离主题,但这本不会,度把握得还不错。由电视讲座讲稿而来,文字上为了回顾前情/强调要点会有些许重复之处。瑕不掩瑜,这样的尝试以及这种完成度,我会给五星。
解读的文本已足够唏嘘和喟叹,印证的史实更令人悲痛与扼腕。作者不仅对《红楼梦》的情节和各版本熟稔于心,对史料尤其是对有清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法律与女性的关系)也如数家珍信手拈来,如怨如诉,映照着这忽喇喇似大厦倾,更映照着生而为女之悲凉。比如,女性遇到家庭内性侵害时,反抗自卫会被处死,顺从也会被以通奸罪处死,最终只能选择自杀——在古代,女性只有用决绝的死才能换来官府的重视,因为只有女性在夫家自杀,娘家人不认同死因才能提出异议,进而才有查明真相的可能。又如,丈夫死后是守节还是改嫁并不由自己做主,尤其是没有儿子的丧偶女性……神奇的是,引入法律和社会学视角之后,后四十回散佚造成的很多谜题也自然得到了解答。偶有不足是好几个段落前后多有重复,and开篇上来就是毛和刘,但仍然不失一部跨学科的杰作。
啰啰嗦嗦,叙事上讨巧,讲的流畅、有趣但陈旧、表面。不时出现的“她的XX源自她优秀的基因”让人不适。讲“红楼中最耀眼的三位女性,当属黛玉、宝钗和探春”,很有在女性内部排出优劣,分化而非团结的意味。作者花大笔墨写凤姐,过分在意,仿佛为二姐鸣不平,却引用一些士大夫的言论佐证自己的态度,而对贾珍贾蓉,因其默认无可救药而轻拿轻放,甚至未丧尽天良也显得分外可爱的态度,何尝不是一出《再见爱人》?在章节中心人物选择上,不去写命丧中山狼的迎春,不写夺目的鸳鸯晴雯,也不写年幼失母的巧姐,专挑那些猎奇的、才子佳人本子里的去写,似乎反映了作者圣母-娼妇,贵人-贱民、可敬的-可怜的的二元思维,很不知道要把庞大的中间群体放在哪里,我以为这不是法律人应该有的思维,法律应该保护不完美、沉默的大多数。
不及预期,我以为会再见到一本《中国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没想到见到的是半本在感慨、发叹与车轱辘话里打转,半本浅谈红楼梦与清代法制与司法实践的作品。
如若不将此书作为严肃的学术研究看是很不错的,这本书本身也是作者的系列讲稿集结成的,所以算是一本半通识性著作。但是作者又在结语里说这本书是一项“研究”,这就让我不得不用比较挑剔的眼光去评价了。如果以学术作品的评价方式来看,此书不过是将《红楼梦》的材料来解释清代的社会现象。我无疑介入小说是否可入史的争论中,但是作者在全书并未提出什么学术创见,而更多的是引用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里的观点来证实自己的观点,本质上是先挪用了一个现有的研究框架,然后用《红楼梦》的材料再把这个框架里的观点进行分类认证。作为一本通识书,四星没有问题。但是作为学术研究来说,三星已是最高评价。
写成这种样子就别装得好像学术著作一样了吧。。就不说作者本身的专业内容在这里面暴露出来的有多么浅薄,就说里面复述故事一样介绍《红楼梦》里情节和人物的部分,都让人感觉作者其实根本一点没读明白过这本书吧。。
重复雷同的东西太多了,看前三章的时候感觉特别有收获,作者老师的角度和叙事方式让我耳目一新。从第四章开始就觉得疲惫乏味,很多东西大段大段的都是在重复。
法律角度解读很有趣。但明明是解读女性命运,对女性角色却常带偏见甚至是恶意,反而认为无恶不作的男性角色可爱和带有灵性,这点让人感觉恶心。
作者到底是有多讨厌王熙凤才能这样评价她??车轱辘话&主观臆测不少,明明选材角度很有趣的,可惜。
两颗星给书名,选题蹭上了女性主义的热度,但研究深度和笔力都有限,整本书来来回回就是“亲亲相隐”“七出三不去”那几个古代与女性相关的法律制度,非常浅显的一本科普书,行文啰嗦,看到后记果然是在讲稿基础上整理出来的,以后切记避坑讲稿整理出书。
请作者好好读红楼,如果对文本不感兴趣,可以少谈两句,一些明显的情节错误真是让读者忍无可忍
对于本身就不喜欢红楼梦的我本身就很难读。。。加上作者对旗民满汉的混淆过于离谱(说实话真的不知道为什么能推出来贾家是旗人林黛玉竟然不是😓)就让人有些失望。。有时候感觉在拿架空时代硬贴清朝。。。还有些判断过于听从于主观立场了 。。。还有作者为什么这么恨王熙凤
跨学科研究典范
还行吧,弥补了一些清代的法律知识。我认为应该不算作者自诩的“研究成果”而是一本科普读物,因为全书并没有产生创见,更多的是做了研究综述的正名,女性史观也比较陈旧,车轱辘话较多。为红楼梦添了些许注脚。
从法律角度看红楼梦,确实越读越绝望。个人觉得写得最好的部分是从定婚哈妻妾宗法的角度还原尤氏一家原貌的两章。尤氏、尤二姐、尤三姐曾经也是贵妇,但因为家里没有男丁,一直受贾蓉、贾琏的欺负,忍辱苟活。这估计就是清代女性家庭的缩影:被侮辱与被损害的。尤三姐刚烈,尤二姐软弱,无论如何都逃不过悲剧命运。特别适合作为《红楼梦》的普及读物,解释了很多自己以前不太懂的情节(特别是宝黛的表亲婚在古代怎么是合法的)
秦可卿淫丧天香楼,作者用史笔也。老朽因有魂托凤姐贾家后事二件,的是安富尊荣坐享人不能想得到处。其事虽未行,其言其意则令人悲切感服,姑赦之,因命芹溪删去。有了脂评本的批语证据,俞平伯认为秦可卿系自杀的考证结论被充分证实。秦可卿之死这几回为何难读?原来的回目据批书人说是“秦可卿淫丧天香楼”,是一件很不名誉的事情,批书人觉得这样写太不厚道了,就让曹雪芹把有些情节给删掉了,删的篇幅很大,占去了这一回的三分之一,所以读者现在读起来才感觉很多地方不好理解。仔细读《红楼梦》,开篇不久,第五回贾宝玉梦游太虚幻境,读到了金陵十二钗正册、副册、又副册的判词,其中秦可卿的判词就在暗示她是自杀的。书中写道:后面又画着高楼大厦,有一美人悬梁自缢。其判云:情天情海幻情身,情既相逢必主淫。漫言不肖皆荣出,造衅开端实在宁。
对红楼梦文本的研读和考证有多处纰漏,很多主观臆测闲言碎笔离题万里(比如认为鲍二家的是贾琏旧时丫鬟,与贾琏有“旧情”,事实上对比原著多个抄本可知鲍二两口子是贾珍派给荣府的人),车轱辘话来回说,经常给人一种看着看着不知道给我干哪去了的感受,关于清代法律问题考辨的主题显得失焦且粗浮。推断秦氏两婢女参照了赵氏孤儿的设计是新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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