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同意制度

罗翔

出版时间

2020-12-13

ISBN

9787222198463

评分

★★★★★

标签

社会学

书籍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全面审视性同意标准,以及包裹在“性”周围的权力、道德和文化。

◇“同意标准”不止简单的YES OR NO,向读者传递自我保护的法律力量。

◇“ 不等于不”标准、肯定性同意标准、性同意年龄、强制手段、厌女情节、社会风俗、完美受害者……

◇2020年现象级出圈学者,易中天、陈睿、罗振宇、罗永浩都在转发推荐

◇清楚认知法律中的同意制度,对男女双方都是纠偏的过程。正确表达不同意,是每位女性自我保护的关键;尊重她人的“不”,也是每位男性行为自由的边界。

◇审视自己,了解自己,忠于自己,在真正“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去作出决定。必要的时候,勇敢说“不”,也学会尊重她人的“不”,维护她人的“不”,不要试图读懂她的心,而要给她说出自己意愿的权利。

有的男性认为女性穿着暴露、与男性单独共处一室、在男性面前喝醉酒、双方有亲密肢体接触等等行为就是女性暗示与男性发生性行为。但这些“我以为”真的意味着“她同意”吗?

同意问题是性侵犯罪的核心,对“性同意”的讨论,不止于性行为发生需要得到许可,还包括围绕着“性”的性别、权力、道德和文化的重新审视,性同意年龄、厌女情节、社会风俗、完美受害者、亲密关系、婚内强奸……

清楚认知法律中的同意制度,对男女双方都是纠偏的过程。正确表达不同意,是每位女性自我保护的关键;尊重她人的“不”,也是每位男性行为自由的边界。

世界并不完美,但法律可以持守正义,坚守善道,让人心在浊世中有对良善的信心与盼望。

AI导读
核心看点
  • 全面审视性同意标准,探讨权力与文化
  • 剖析“不等于不”偏见,确立肯定性同意
  • 厘清性自治权,明确男女双方的法律边界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学生及法律从业者
  • 关注性别平等与女性权益的读者
  • 希望提升自我保护意识的普通大众
读前提醒
  • 本书为学术专著,逻辑严密,阅读需耐心
  • 部分案例与数据可能略显陈旧,需辩证看
  • 建议结合当下社会热点思考法律滞后性
读者共识
  • 国内性犯罪同意研究的标杆之作
  • 理性冷静且充满人文关怀与同理心
  • 有助于破除偏见,推动社会观念进步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一旦性侵犯罪进入司法程序,控诉人往往会受到无穷无尽的诘难,她们不仅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在警察、检察官、法官面前痛揭伤疤,而且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为了证明或反驳她们控诉的可信性,还要对她们的隐私加以详细的调查。为了避免在追诉活动中的二次伤害,很多性侵犯的被害人不愿意报案,因此性侵犯罪可能是报案率最低的犯罪。 为了防止被害人在法庭中受到二次伤害,提高性侵犯罪的报案率,法律应该抛弃被害人性史证据的可采性,基于被害人的性史证据而出现的认识错误不具有合理性,因此不能豁免被告人的罪责。"
  • "如果我们只相信眼见的事物,也许会毁灭于自己所恋慕的人与物。所有以可见的形象作为终极的理想一定会给你带来深深的伤害与痛苦。所见的是会朽坏的,所不见的才是永恒的,我们必须以高于生活的原则来指导我们,让我们更好地去生活,去爱我们周边的人。"
  • "我们不能以男性的幻想和偏见来要求女性,即使所有的男性都认为女性的消极反抗只是装模作样,这种错误认识也不能为法律所纵容。虽然法律不能激进地改变社会习俗,但是法律至少要在最低限度上推进男女平等的理念,实践对基本人权的保障。法律应当倡导男性对女性的尊重,不要把女性视为纯粹泄欲的工具,要把她们看成有理性有尊严的人。要求行为人尊重对方语言上的反抗权并非是对男性施加过多的义务,如果法律的本意真是为了保护女性的性自治权,那么没有理由认为:为什么简单而清楚地说“不”不足以表示女方的不同意;如果认为妇女有性自治权,那么她应当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和知道自己在说什么。妇女想要性的时刻会说“是”,不想要时会说“不”,这些"
  • "传统的法律认为性侵犯是一种风俗犯罪,这种风俗将性关系限制在家庭和婚姻关系之内,只有在婚姻家庭内发生的性关系才是正当的。 将性侵犯视为风俗犯罪是女性财产属性的必然表现。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专偶制家庭)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有确凿无疑的生父的子女:而确定这种生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来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赶走他的妻子。对婚姻不忠的权利,这时仍有习俗保证丈夫享有;而且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权利的行使也越来越广泛。” 从大的背景来说,是因为私有制的出现使得女性成了男性的财产,她们只为丈夫、家庭工作"
  • "我们这个时代的人总是充满着对自由的渴望,因为我们时刻觉得自己并不自由。一直以来,我对“自由”这个话题就兴趣盎然,十多年前撰写硕士论文时,我就曾以《自由视野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为题,进行过初步的探索。但是,诚如奥古斯丁所说:时间是什么,你不问我,我还明白,你一问我,我倒糊涂了。写完该文之后,我对何谓自由更是困惑。 本书所探讨的主题依然与自由有关。个体的同意(consent)能够多大程度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刑罚的适用,这取决于社会控制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微妙关系。按照最初的设想,我假定社会控制与个人自由是对抗关系,社会控制越强,个人自由也就越弱。为了实现个人的自由,我的预设是刑法应当尽可能地扩大同意这种辩护"
  • "我们这个时代的人总是充满着对自由的渴望,因为我们时刻觉得自己并不自由。一直以来,我对“自由”这个话题就兴趣盎然,十多年前撰写硕士论文时,我就曾以《自由视野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为题,进行过初步的探索。但是,诚如奥古斯丁所说:时间是什么,你不问我,我还明白,你一问我,我倒糊涂了。写完该文之后,我对何谓自由更是困惑。 本书所探讨的主题依然与自由有关。个体的同意(consent)能够多大程度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刑罚的适用,这取决于社会控制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微妙关系。按照最初的设想,我假定社会控制与个人自由是对抗关系,社会控制越强,个人自由也就越弱。为了实现个人的自由,我的预设是刑法应当尽可能地扩大同意这种辩护"
  • "然而今天的刑法理论主要还是建立在意志自由理论基础上的。同样,从法学规范的角度,如果我们认为女性和男性一样都是有理性的生物,那么必然要承认她们能够理性地理解和控制自己的性行为。对于那些有过象征性反抗的女性而言,如果她们的真实愿望是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那么她们事后很少会去控告男方犯罪。然而,一直以来,司法部门对于性侵犯的被害人都表现出了一种深深的不信任,他们害怕女性撒谎、报复而使男性受到冤枉。虽然没有经验统计表明性侵犯罪的虚假报案率是最高的,但人们还是会担心,女方会诬告被告。许多人认为,性侵犯的报案率至少有50%是虚假的,很多性侵犯案件都是女性出于愤怒而报复,或者是担心未婚先孕受到社会歧视而对男"
  • "1.同意必须是当事人自己做出的,他人不能替代做出。 2.同意的可认识性。同意不能仅仅是一种心理举动,它必须能为人所认识。 3.同意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性行为。如果被害人起初对性行为表示同意,但是在性行为发生前,或者在性行为发生中表示拒绝,那么都不能认为存在同意。事后给予的同意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在性侵犯发生后,当事人双方事后私了的行为并不妨碍犯罪的成立。女性事后意志的改变并不能影响以前行为的犯罪性。被害人的意志不能左右国家的追诉权。只要某次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该次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而不论双方原先或后来的关系如何。当然,如果女方在男方强奸后,出于某种原因,主动积极与行为人再发生性关系,虽然"
作者简介
罗翔 湖南耒阳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 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性犯罪,著有法律普及读物《刑法学讲义》,随笔集《圆圈正义》等。 除学术研究与授课外,罗翔教授长期专注于法律普及与法考教学。 在校任职期间多次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欢迎的十大教师称号,2018年入选法大首届研究生心目中的优秀导师。2020年初,因其刑法课视频中所举的案例幽默风趣,意外爆红网络,一时形成“千军万马追罗翔法考”之势。其上课视频截图所制作的表情包在网络上疯传,被称为“一米九的法律男神”。3月9日,受邀请正式入驻bilibili视频网站,6个月粉丝破千万,创造最速千万粉传说。
目录
第一章 同意问题在性侵犯罪中的地位
一、性侵犯罪的历史沿革
性侵犯罪的历史 / 人权运动与性侵犯罪的革新
二、性侵犯罪的法益嬗变
风俗之法益 / 性自治权之法益 / 性自治权的含义 / 风俗与性自治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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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读完之后感觉我们的法律,尤其是刑法,规定的不精致,有些粗糙。法治之路漫漫啊。另书中有些引用的资料太久远了,印象很深有一处引用了潘绥铭2003出版的一本书,有些不太适合现在的情形了。
给渣男们吃枚定心丸:以婚恋为饵的骗奸不违法,财物许诺而不兑现的性行为就更不违法了。
审视自己,了解自己,忠于自己,在真正“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去作出决定。必要的时候,勇敢说“不”,也学会尊重她人的“不”,维护她人的“不”,不要试图读懂她的心,而要给她说出自己意愿的权利。
国内寥寥的相关研究和轻刑化的法律实务现状倒衬托得这本书有一种堪称独木支天的伟岸。罗翔老师不仅是应试网红老师,也是一位有同理心和良心的男性学者。
一本有关强奸的刑法学,虽然有些车轱辘话,但还是系统地帮助读者厘清了大部分关于强奸的法律内容。书从旧时妇女性权益的缺失一直讲到女性获得独立地位后其同意问题在性行为中的核心作用,总的来讲,“性侵犯罪的历史就是一个从财产到权利的演变过程”,性侵同意制度的发展体现的是女性性自主权的进步,是法律对人权的完善。至于具体的细枝末节比较繁杂,需要在阅读过程中不停地做笔记辅助学习。作者在最后的“结论”一章中,将全书整个内容浓缩并串联了一遍,可以帮助更好地巩固和加深记忆。
谈制度、谈规则、谈发展怎么能离开历史?
感觉比较早的文章了,偏科普的,读起来没味儿
罗翔说刑法系列三部曲
罗翔老师,人类之光。
论证方式有点绕圈圈,不过还是有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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