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社会(第二卷 上下) - [德] 马克斯·韦伯

经济与社会(第二卷 上下)

[德] 马克斯·韦伯

出版时间

2010-06-30

ISBN

9787208092136

评分

★★★★★

标签

经济

书籍介绍

·纪念马克斯·韦伯逝世九十周年

·《经济与社会》: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学著作

·著名翻译家阎克文磨砺五载推出的全新中译本

《经济与社会》原著共两卷,英文本由多位韦伯研究专家合作翻译,并加有长篇导言和注释,于1968年出版。本书被众多学者推为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学著作。

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全面而系统地表述了他的社会学观点和对现代文明本质的见解。他对社会学的定义、对象、方法及一些基本范畴和概念进行了详细地阐释,统称为社会学的基础;又分别互有交叉地阐发了他的经济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政治社会学和宗教社会学思想。

韦伯广泛地援引世界历史资料,把发生在不同时代、不同文明和不同社会中的经济形式、法律形式、统治形式和宗教形式纳入他独特的概念体系,分门别类地做出类型化比较研究和系统化因果分析。韦伯以现代西方社会为立足点,通过对东西古今各种文明的比较,突出以理论化为方向的现代西方文明的本质和特征。

韦伯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的德国人。

——雅斯贝斯

韦伯是世界上人们能看到的在整个文化科学领域里的最后一位通才。

——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

我想所有走上社会学道路的人都应该从《经济与社会》开始,迈出第一步。

——阿瑟•斯廷奇库姆

AI导读
核心看点
  • 20世纪社会学巅峰之作,系统阐述经济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及政治社会学思想。
  • 深入剖析法律形式理性化、官僚制及支配类型,揭示现代西方文明的本质与特征。
  • 阎克文耗时五载打磨的全新中译本,修正旧译疏漏,被公认为目前最佳汉译版本。
适合谁读
  • 社会学、政治学及法学专业的学生与学者,需具备一定理论基础以应对艰深概念。
  • 对现代文明起源、资本主义精神及官僚制运作机制有深度研究兴趣的进阶读者。
  • 不畏惧高密度学术文本,愿意挑战经典原著并享受系统性思维训练的思想探索者。
读前提醒
  • 全书理论密度极高且语言晦涩,建议配合导读或二手研究文献辅助理解,切勿硬啃。
  • 不必强求通读全书,可依据兴趣选读法律社会学或支配社会学章节,降低阅读门槛。
  • 建议先读第二卷具体历史分析,再回头重读第一卷抽象理论,逻辑脉络会更清晰顺畅。
读者共识
  • 公认的社会学圣经,内容博大精深,虽阅读难度极大,但思想价值不可超越。
  • 阎克文译本准确流畅,极大提升了阅读体验,是进入韦伯思想殿堂的最佳入口。
  • 法律与官僚制章节尤为精彩,展现了韦伯作为通才的惊人视野与严谨的因果分析。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中国和印度)城市缺少的正是城市市民的概念,尤其是一种市民的特殊身份资格。……“自我管理”是职业联合体与乡村的一个特征,却不是城市的特征。 关于亚洲和东方具有“城市”经济特征的聚落,所有确凿无疑的信息似乎都能表明,正常情况下只有氏族联合体——有时还包括职业联合体——才是有组织行动的载体,而绝不是城市平民这个集体本身。 城市平民篡夺权利以打破领主支配的束缚,这是使中世纪西方城市不同于所有其他城市的巨大变革,事实上是一种革命性的变革。中欧与北欧的城市出现了一个众所周知的原则——“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 在亚洲或非洲其他各地似乎也曾出现过类似的城邦或公社体制的雏形,但是根本不存在法人社团的“市民权利"
  • "早期的“行政”形式表现为家长权力,即household(家族)中的统治。原初形式的家长权威是无限制的。服从其权力者没有权利反对他,即便有规范调整他针对他们实施的行为,也只是作为对其行为的他治性宗教约束所发挥的间接影响而存在。就源头而论,我们看到的是以下两种情形的并存:一是从理论上说家长不受限制的行政权,一是源于亲属群体之间的安排并与所谓侵害的证据及和解金相关的仲裁程序。只有后者才是一种“权利主张”,即产生争议并通过裁决而给予的权利。只有在亲属群体之间的关系中,我们才能看到建制化的手续、时效限制、证据规则等等,就是说,“司法”程序的开端。这些在家长权力的范围内都是根本不存在的,那里出现的是原始的"
  • "巫师与先知的权威,某些条件下还有祭司的权力,就它们乃是得自具体的神启而言,也像原始的家长权力一样不受权利和规范的约束。对巫术的信仰也是刑法的本源之一,这是与“私法”不同之处。从广义上说,现代刑事司法观认为,公众对道德或自我利益的关切,要求规范遭到违犯时应进行抵偿,这种关切在国家机关对作恶者施加的惩罚中得到了体现,但作恶者也应享有正规程序的保护。另一方面,侵犯了私人权利,则受害方理应得到补偿,后者的行为并不是导致惩罚,而是恢复法律所保障的状态。不过即使在今天,这种区别也并非那么截然分明。原始的司法对此肯定一无所知。即使到了后来相当复杂的法律发展阶段,一切行为也都是仅仅被看作对侵权行为做出的反应,"
  • "在household(家政)内部,惩戒措施乃是出自家长对其household(家族)的权威。亲属成员之间的纠纷由长老裁决。但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决定是否给予惩罚,如果给予惩罚将采取什么形式或者惩罚到什么程度,则是一个完全自由裁量的事情,因为那里并不存在“刑法”。刑法的原始形式是在household(家政)的边界之外,特别是在个人行为危及到邻里、亲属或政治联合体的所有成员这种状况下发展起来的。出现这种状况可能是两种不当行为所致: 教上的渎神或者军事上的抗命。如果冒犯了某种神秘的规矩,比如某种禁忌,从而招致魔力、精灵或者神明的愤怒,就可能使整个群体陷入危殆之中,其恶果不仅会降临到渎神(或犯罪)者自身"
  • "如果共同体是以听众(Umstand )的形式参与,那么法律以及法律裁决在很大程度上就会保持形式特性,因为法律裁决乃是法律贤哲启示的产物,而不是受法律影响——法律要去支配、而非服务——的那些人随心所欲或感情用事阐述的结果。另一方面,贤哲的超凡魅力也像其他名副其实的超凡魅力一样,必须“证明”自己拥有打动人心、令人信服的力量。这会间接强化法律共同体成员的公平感和日常经验。从形式上说,这里的法律始终也是“法律人的法律”,因为没有特殊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它就不可能具有理性规则的形式。但是就它的相关内容而言,它同时也是“大众法”。 最有可能的是,“法律箴言”制度起源于由平民大会进行司法行政的时期。然而,如果"
  • "如果只有法学院的毕业生才能获准从业法律实践,大学就享有了法律教育的垄断权。在现时代,法律实践中的师徒授受方式以及类似的考试是这种教育的补充,如今的法律教育到处都是以这种方式与经验训练结合在一起。在日耳曼,只有在汉萨同盟诸城市可以仅凭学位证书就能获准进入律师界,但即使在那些地方,最近也引入了师徒授受的要求。 学院式法律教育产生的法律概念带有抽象规范的性质,至少从原则上说,它们的形成以及相互有别乃是因为对意义进行了恪守形式的、理性的逻辑解释。它们理性而系统的性质,以及相对来说较少涉及具体内容,很容易使法律思想从公众的日常需求中获得意义深远的解放。纯逻辑性法律学说的力量得到释放,以及在它支配下的法律"
  • "如果法律训练操之于法律显贵之手,且他们与法律实践的关系是职业性关系,但又不像英国律师那样明确地形同行会或者以收入为取向,那么法律训练的结果必然又有不同。一般来说,只有在法律实践不受神圣信仰的支配且法律实践尚未变得过度浸淫于城市商业需求的地方,这种特殊的显贵阶层的存在才是可能的。中世纪北欧大陆的经验主义法学家们就属于这个阶层。当然,在商业活动密集的地方,法律显贵的功能确实会单纯从顾问转变为技能法学家,尽管这种转变只在特定条件下才会出现。罗马帝国衰微之后,公证人成了意大利惟一能够使发达的商法传统保持不坠并得到改造的群体。他们在很长时间里都是一个特殊的、居支配地位的法律显贵阶层。他们在急剧发展的城市"
  • "平民司法的旧形式起源于亲属群体之间的调解程序。在君主或司法行政官(统治权、 禁令)的冲击下、某些环境中是在有组织的祭司权威冲击下,这些旧的司法形式到处都会抛弃那种原始的形式主义无理性。由于这种冲击,法律的实质也受到了持久的影响,尽管这种影响的性质会因权威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君主或等级制的行政机器越是趋于理性,在行使权力时就越是要大范围地使用行政“官员”,而法律程序也越是有可能在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趋于“理性”。权威的组织达到了多大程度的合理性,就会在多大程度上消除程序的无理性形式,并使实体法系统化,即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被理性化。比如古代的裁判官法和行政司法官救济、法兰克国王的法典、英国国王和大法官的"
作者简介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 1864年4月21日—1920年6月14日)是德国的政治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他被公认是现代社会学和公共行政学最重要的创始人之一。韦伯最初在柏林大学开始教职生涯,并陆续于维也纳大学、慕尼黑大学等大学任教。他对于当时德国的政界影响极大,曾前往凡尔赛会议代表德国进行谈判,并且参与了魏玛共和国宪法的起草设计。 阎克文,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译著及作文若干。
目录
上册
缩略语列表
第二卷
第八章 经济与法律(法律社会学)
(一) 实体法诸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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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赶在韦伯逝世100周年这天翻完。法律社会学那块完全是韦伯专业领域的展现(主要是罗马法和法律史),看看韦伯参考过的文献就知道啥叫资料狂魔了…
社会学理论课程读物6 读不懂
支配社会学写得最好,特别是官僚制那一章。
政治支配学(续)
按需当工具书来读,或许到我三十岁能读完。
阎译本的问题在于过分追求易懂,导致许多符合中文语序的表达实际上不利于理清原作者学术写作的具体思路,但整体上也算不错了。原作没啥说的,只有韦伯能写出来的作品。
《官僚制》。比起马克思目的性和条理性极强的论述方式,韦伯更像一个敏锐的现象观察者。什么都说的吞吞吐吐的,如果说了某事物挺好挺“先进”,紧接着就会补充对该事物不好的一面的担忧。韦伯不太在乎具体自称的政体或谁是主宰者(封建领主或人民),也不认为官僚制与民主化之间存在必然关联,只是认为官僚制代表的理性化是社会(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韦伯对官僚制的态度和福柯对全景敞视监狱的态度很像:它是一门技术,为谁所用都可以,甚至可以无缝切换,这门技术而非其上的制度代表了“现代性”,虽然他们大体上站在“现代性”的正反两面。
2021.3.13-2021.4.10《经济与社会》第一卷、第二卷上下册结束,这段时间对韦伯的阅读暂告一段落,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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