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权

张静

出版时间

2007-01-01

ISBN

9787208065055

评分

★★★★★
书籍介绍
《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以政治社会学和法律社会学视角,讨论中国乡村社会的权力分布、角色性质及其与国家政治的关系,并用此解释乡村冲突的结构来源和政治后果:一方面,基层权威道德的、管辖的合法性下降,以其为中心的社会整合变得越来越困难;另一方面,其离间社会和国家之联系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这一研究意在质疑在学术界颇有影响的、用“国家政权建设”解释中国基层秩序的理论框架。
AI导读
核心看点
  • 质疑国家政权建设理论框架
  • 剖析基层政权作为独立利益集团
  • 揭示乡村冲突的结构性根源
适合谁读
  • 社会学与政治学学术研究者
  • 关注中国乡村治理的读者
  • 对基层政治生态感兴趣的读者
读前提醒
  • 需具备一定政治社会学基础
  • 结合中国乡村现实背景阅读
  • 注意区分村民与公民概念差异
读者共识
  • 学术训练价值高,逻辑严密
  • 视角独特,见解深刻敏锐
  • 部分论述略显琐碎或啰嗦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这实际上继续了传统中国管辖权分立的局面,只不过,从前基层权威的角色由士绅充当,而今由国家在基层名义上的代理人——基层政权充当。国家主要的影响区域在城市或县镇,基层政权实际管治着乡村。对于乡村农民而言,国家的规则、国家的权威性以及国家对这些居民的法律责任,都很少能够与其生活发生直接有效的关联。普通村民很难能够从国家的活动中受益,相反,国家政策中有利于基层政权扩张权力的部分,却得到充分的“执行”。借用国家政治话语,扩展地方官僚机构、权力及其利益的活动一直存在,虽然村庄干部处于边缘地位,但也不时卷入其中。他们单方面制定“法律”,比如承包期限、金额和方法,以图最大限度地控制资源;他们以官员的(公共)身"
  • "国家政治和地方政治也有各自分离的战场。围绕着地位与权力竞争展开的地方政治活动,主要在地方干部及其庇护网络之间展开,与其说它是国家政治(或意识形态)影响的结果,不如说是它利用了国家政治话语作为打击竞争者的工具,而要实现的目标仍是局部的。这种类型的地方政治虽然活跃,但很少有将地方力量转变为政治性地改革国家政治框架的企图,它总是以实现局部的控制为满足。 这种结构上的分离损害整个公共政权乃至国家的权威,但并不能对体制本身产生根本性挑战。原因有二。其一是体制上的——二者的利益互赖:基层政权需要国家提供公共身份、行政权力、财政收益机会及意识形态正当性;国家需要基层政权负责地方的税务收取和秩序稳定。其二是意"
  • "显然,两类冲突发生在不同的社会身份中间,它们针对的目标不同,国家在其中的位置也不同。但是基层政权的混合角色使得它们混合一体,结果是,所有冲突都被简化为“官与民”的冲突,这是“混合角色”的部分政治后果。但可能对研究更有意义的证明是,这些基层常见的代表性冲突,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该地社会结构的特征。我们发现,社会中主要的经济(资源)和政治(权利)的交流,并不是在民与民甚至官与民之间展开,而是在基层干部的不同集团之间展开。这是一个不断产生政治问题的不稳定结构。"
  • "相对于人民公社时期,农村资源的控制权进一步向下移动,[51]更基层的组织以及与该组织有关系的人参与资源处置(分配)的机会增大。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基层政权正在远离国家利益,同时也没有贴近社会利益,它们日益成为脱离了原来行政监督的同时未建立任何社会监督的、相对独立的、内聚紧密的资源垄断集团。它们的优先获益权,不是基于竞争、法定或确有经济远见得来的——事实上,多数的政府企业投资并不成功——而是基于它们在原来行政体制中的优越地位。而现有的所有制体系保护了这种地位的安全,它给予这种地位相当多的恣意空间,使基层政权不必依赖社会的支持,甚至在与社会利益竞争或对立的结构中也能够生存。"
  • "士绅和地主作为地方体的控制力量迅速丧失了地位,但并不意味着国家的直接管辖权真正实现,也不意味着国家可以成功地绕过地方政权与社会建立紧密的联系,更不必说通过社会力量监控地方政权。事实上,在人民公社体制中,对基层组织的官方授权,刺激的是基层干部集团内部利益组织化的发展,社会本身的组织化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它又建立了一个可以随时使用国家名分的基层组织,它有选择地贯彻国家的意图,但更多的是利用官方地位增加自己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国家政权建设本应造成权力沿科层体系的向上移动,但基层组织的巨大“自主”空间表明,在治理规则方面它仍然沿用以往的惯例,基层还是在基层政权的控制之中。同近代以来的历史走向相似,国"
  • "通过政治革命,基层权威换了一批又一批,一些人沉下去,一些人浮起来,但乡村秩序在新的说辞下仍按照基层社会旧有的惯例进行着。基层权威仍然垄断着对上的信息传递和对下的资源分配,国家只能通过报表和工作组了解情况。国家政策的下达、贷款的发放、信息的反馈,甚至工作组的下乡,必须首先冲出地方权威的重重包围和信息阻隔,但这样做又违反行政运作的程序,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国家必须依赖基层的安排及配合,才能完成一件哪怕是细小的工作。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基层干部的配合或双方“合议”,国家很难单独越过基层而直接同个体发生关系,村民的生产生活秩序仍主要受基层权威的控制。从表面上看,虽然控制农村资源的人群变了,而且他们比"
  • "这使我们看到了乡规民约与法律体系明显不同的方面:它对“公共”财产与事业的维护覆盖面是相当有限的,它所谓的“公共”范围通常以村庄共同体为边界,而对其外部公共利益的维护则不在其关心之内;在处理这种纠纷时,它往往不主张使用同一类原则。乡规民约并不协调更大范围内的公共和个体利益关系,它的作用主要涉及村庄集体和个体的关系,在村庄内部的个体和整体权益之间,乡规民约主要“以维护村落整体利益、维护村落整体秩序为目的”[46]。它所依据的哲学,可能与中国社会的传统理念——以相互依赖作为基本的生存方式,提倡依靠整体生存实现个体生存[47]——有关。在依赖整体的观念下,村民的“义务”主要为对整体定规的遵守,“维护集"
  • "从乡村整体秩序的角度看,当代乡规民约的种种性质,看起来并不完全等同于“集结在一定的规范之下,愿意遵守该规范的人们所构成的一种集团或组织”,因为它没有创造出水平或对等结合的秩序。[61]但同时,它也不似一个无可商量的、绝对的政治支配命令体系,而是一个从共同体公共利益的立场,限制私权的扩张企图,鼓励基层组织介入调整的防卫性秩序。防卫秩序允许仲裁者处在一个更为被动的位置上,他并不谋求仲裁权威的专门化(分化)发展——控制并掌握原则的解释、处于主导位置并超越于当事人力量的第三方权威,而是力图运用它巨大的包容及弹性力量,服务于当事人的力量对比、利益诉求的平衡,工作于缓解可能导致变革动力的结构性紧张。"
作者简介
张静,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北京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上海大学社会学E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先后就读于四川大学(学士)、南开大学(硕士)、香港中文大学(博士)。研究领域为政治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社会变迁。部分出版作品有:《国家与社会:研究暨批评文集》(主编,1998)、《利益组织化单位:国营企业职代会研究》(2000)、《法团主义:及其与多元主义的分歧》(1999/2005)、《哈佛笔记》(2005)、《身份认同研究:观念、态度、理据》(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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