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德] 尤尔根·哈贝马斯

出版时间

2003-08-01

ISBN

9787108018502

评分

★★★★★

标签

政治

书籍介绍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的作者哈贝马斯提出对法律和宪法的范式性背景理解加以澄清,它所针对的是法学界日益流行的法律怀疑论,尤其是我怕谓的虚假实在论,它低估了现存法律实践的那些规范性预设的经验效用。在我们自17世纪以来不断进行着的关于政治共同体之法律构成的讨论中,还表现出了一种对整个现代笥的道德实践自我理解。这种自我理解不仅存在于一种普遍主义道德意识的种种证据之中,而且存在于民主法治国的自由建制之中。商谈论所要做的工作,是对这种自我理解作一种重构,使它能维护自己的规范性硬核,既抵制科学主义的还原,也抵制审美主义的同化。这是一本非同寻常的著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可能是哈贝马斯很好的著作。

AI导读
核心看点
  • 重构法律与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
  • 调和法律事实性与规范有效性张力
  • 提出程序主义法律观与审议民主
适合谁读
  • 法学与政治哲学研究者
  • 哈贝马斯思想追随者
  • 关注现代性法律基础读者
读前提醒
  • 注意德文术语翻译差异
  • 结合《交往行为理论》理解
  • 关注主体间性与共识构建
读者共识
  • 理论宏大但翻译存在瑕疵
  • 适合具备哲学基础的读者
  • 对审议民主有深刻阐释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它捍卫国家形式的讨论……"
  • "……to defend the form of government guided by public discussion……"
  • "这种立场的弱点在于其纯粹的防守性质。福斯特豪夫很明白,在自由主义的法治国和自由主义的经济社会之间,曾经存在着“一种结构性对应”。考虑到一段时期以来发生的社会结构变化,他不得不做出这样一个不合实际的假定,即法治国的结构可以脱离了它得以产生的社会情境,并自我独立成为一种“技术化的宪法系统”。福斯特豪夫无法解释,福利国家的法律化浪潮怎么可能在不放弃那个总体上已经不再可能取消的福利国家妥协的前提下被重新放置在个早已过时的法律形式之中?21"
作者简介
哈贝马斯,生于1928年,先后在德国哥廷根大学,瑞士苏黎士大学、德国波恩大学学习哲学、心理学、历史学、经济学等。1961-1964年任海德堡大学哲学教授,1964-1967年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社会学教授,法兰克福大学研究所所长,1971-1983年任德国普朗克研究院科技世界生活条件研究所所长,1983-1994年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社会学教授,1994年退休。 哈贝马斯是当代西方重要的理论社会学家、哲学家,在德国乃至欧洲、北美的哲学和社会学领域有着广泛的影响。他的著作很多,几乎每一本著作的出版都被视为哲学界的一件大事。他的主要著作有:《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62)、《理论与实践》(1963)、《知识与兴趣》(1968)、《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问题》(1973)、《交往行为理论》(1981)、《交往行为理论(补充与论证)》(1984)、《现代性的哲学话语》(1985)、《后形而上学思维》(1988)以及《在事实与规范之间》(1994)等等。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作为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社会媒介的法律
第二章 社会学的法律概念和哲学的正义概念
第三章 法律的重构(1):权利的体系
第四章 法律的重构(2):法治国诸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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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庞杂
研二的时候买的,没有坚持读完。
2004年于北京。
哲学之理解基础的理论之一
作者区分了事实与规范在法律内以及法律外的张力,提出了程序主义法律观的法治国思想,虽然在其中政治中心的商谈很重要,但在全社会层面上的商谈才能真正控制这两项的张力和危机。
我纯粹来看开头怎么引用语言哲学来装逼的
民主思想:一个由主观权利而构成的法律秩序的合法性主张,只有通过自由和平等的所有人的重合的和联合的意志的社会整合力量,才能得以兑现。
现在已经可以完全读懂了
需要适应哈贝马斯的文风
这书太催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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