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与认识论导论

[德] 埃德蒙德·胡塞尔

出版时间

2016-07-31

ISBN

9787100124096

评分

★★★★★
书籍介绍

本书为《胡塞尔全集》第24卷,其主体部分是胡塞尔1906—1907年冬季学期在哥廷根大学所做“逻辑学与认识论导论”讲座的部分讲稿,后面附上一些与该论题和讲座相关的文稿。本讲座所做的时期正是胡塞尔思想从《逻辑研究》时期的描述心理学向着《观念Ⅰ》的超越论的现象学过渡的阶段。一方面,它是从逻辑学的本质和认识论上为逻辑学奠基;另一方面,它首次明确提出悬搁与现象学还原的方法,以此获得最终奠基的认识论与现象学。本讲座包含三章:第一章“纯粹逻辑学作为一门形式科学论的观念”从科学认识出发,试图证明,科学认识的科学性奠基于纯粹逻辑学,这门纯粹逻辑学包括算数、形式存在论;第二章“意向活动学、认识论与现象学”探究逻辑学的明见性基础,从而回溯至主体性,又为避免陷入心理主义而明确提出现象学还原的方法,由此获得纯粹意识作为现象学研究的论题;第三章“诸客体化形式”在已获得的现象学研究领域中,描述了诸层客体化形式,包括从底层的时间意识直至高层的普遍性意识。收录于本书附录的文稿有胡塞尔在同一时期的“私人笔记”,这些笔记忠实地记录了胡塞尔思想中的焦虑与突破,与本书其他部分一起,对研究胡塞尔过渡时期的思想具有重要的意义。

埃德蒙德·胡塞尔(Edmund Husserl,1859-1938),著名德国哲学家,人称现象学之父。1886年起在哈勒大学以导师身份教授哲学,1901—1916年分别在哥廷根大学及弗莱堡大学担任教授,直至1928年退休。退休后仍继续从其“现象学”( phenomenology ) 研究。他将现象学定义为对意识本质结构的科学研究,指出意识总是朝向某个客体,不管它是物质的,还是跟数学一样是“观念的”。要获得现象学的观点,必须透过一连串的现象“还原”,描述意识的本质特征 (即意识的“意义”)。他认为这些意义(与康德的范畴相同)是普世与必然的。

精彩摘录
  • "我们在命题逻辑下理解的是属于命题观念,因而属于命题观念,因而属于命题观念的本质法则的总和。"
  • "在含义领域中,一种将统一的意义与无意义分开的法则独立于真假在起支配作用:这是纯粹语法的合法则性。"
  • "不管逻辑之物如何能够又关涉,并且常常理解才发现要把握之物,最终包含在这一关涉中的——即便是间接地——又是一种对非逻辑之物,对一个原素世界的关涉。但是这意味着,逻辑形式先天地指向需要浮于形式的,需要逻辑化的或者合理化的材料。"
  • "因而实在个别性和观念个别性的区别,实在的和观念的关系、链接、属和种等等的区别,是原本质性的,是先天不可设想为不存在的。"
  • "只有摆脱了所有自然理论之后,哲学任务才纯粹地浮现出来。"
  • "明显地,哲学,或者毋宁说真正意义上的“第一哲学”,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一切认识领域和一切在它们之中建立的自然理论和科学。它是关于原则的科学,也就是最终澄清,最终证成和赋义,因而最终成就所有这些在原则普遍性的意义上来理解的东西之科学。"
  • "因而,这样就证实了,对自然科学的最终评估经过了对逻辑学科的评估之中介,也就是在它们的范畴和原则方面。"
  • "通过内在的观察和明见性,我们能够使这些种成为自为的对象性,并且研究它们的特殊关联性。(263页)"
作者简介
埃德蒙德·胡塞尔(Edmund Husserl,1859-1938),著名德国哲学家,人称现象学之父。1886年起在哈勒大学以导师身份教授哲学,1901—1916年分别在哥廷根大学及弗莱堡大学担任教授,直至1928年退休。退休后仍继续从其“现象学”( phenomenology ) 研究。他将现象学定义为对意识本质结构的科学研究,指出意识总是朝向某个客体,不管它是物质的,还是跟数学一样是“观念的”。要获得现象学的观点,必须透过一连串的现象“还原”,描述意识的本质特征 (即意识的“意义”)。他认为这些意义(与康德的范畴相同)是普世与必然的。
目录
●编者引论
●逻辑学与认识论导论(1906—1907年讲座)
●编纯粹逻辑学作为一门形式科学理论的观念
●章从精确科学出发刻画逻辑之物
●§1初步区分逻辑学与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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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这本书在《现象学的观念》和《观念I》之间的一本讲稿,在这本书中大体上延续了《逻辑研究》的思路,但是却将认识论作为第一哲学。胡塞尔主要想解决的一个二律背反是观念如何是非物质性的,同时又不是心理性的。在这里大体上已经能感受到《观念I》中的先验自我的影子,我在想这一先验自我不就是“X”吗?那么胡塞尔的激进性就体现在这一二律背反之中,就看胡塞尔选择哈贝马斯还是海德格尔(或还原至马里翁)了,胡塞尔的岔路口也体现在这里。
路标。
图根德哈特曾批评胡塞尔对“内”/“外”感知的区分其实是保留了西方哲学史上“视觉隐喻”的缺点,从手稿中可以看到,胡塞尔偶尔也会在行文中对“内”或“外”打上引号,一定意义上的隐喻性是有的,但一般的内/外感知只是传统的心理主义的区分,真正的就意识构造而言的内在与超越的区分自是有的——这点在《小观念》中说得很清楚了。图根德哈特的批评要么就是没有完全理解胡塞尔的意图,要么就是一种苛责:也即语言的实际使用总是带有隐喻性的。尽管胡塞尔也提出过一词一义的理想,但那不符合语言的“经济学”。当然并不否认有隐喻程度之分,尽可能地少用隐喻也没问题,但理解胡塞尔的思路后,这完全是适当的语言使用中必定会有的“隐喻”,就像对时间空间化地措辞为“前后”,实则为“先后”一样,要求语言的使用全无隐喻地进行,这种苛责是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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