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下篇)

[英] 洛克

出版时间

2011-07-01

ISBN

9787100079556

评分

★★★★★
书籍介绍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之一。他是英国1688年政变和资产阶级与贵族联盟的理论家和辩护人。 《政府论(下)》是洛克的《政府论两篇》(1690)的第二篇,也是洛克的政治思想的主要著作之一。其第一篇,即《政府论上篇》(1680)主要批判君权神授学说。《政府论(下)》系统提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其内容较第一篇为重要,故先译出,供政法理论工作者研究参考。 洛克在本书中,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他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极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洛克的这一著作在资产阶级政治思想上曾发生很大的影响。
AI导读
核心看点
  • 系统阐述自然权利,确立生命、自由与财产不可侵犯原则
  • 提出社会契约论,论证政府权力源于人民同意与委托
  • 主张权力分立与制衡,明确人民拥有反抗暴政的革命权
适合谁读
  • 对政治哲学、自由主义起源及现代民主制度感兴趣的读者
  • 法学、政治学专业学生及研究西方宪政思想的历史学者
  • 希望深入理解财产权、政府合法性及公民权利边界的思考者
读前提醒
  • 建议结合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背景,理解其时代局限
  • 注意区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把握理性与自然法的核心地位
  • 可对比霍布斯观点,体会洛克对绝对主权论的批判与修正
读者共识
  • 被誉为现代政治文明奠基之作,深刻影响美国宪法及民主制度
  • 逻辑严密且语言通俗,是理解自由主义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关键
  • 虽被指隐含对剥削的认同,但其反抗暴政思想仍具强大生命力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 "“上帝既赋予人以一种指导他的行动的悟性,就让他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范围内享有一种意志的自由和正当地属于意志的自由范围内的行动的自由。但是当时他还处在缺乏悟性来指导他的意志的情况下,他就缺乏他自己的可以遵循的意志,谁替他运用智力,谁也就应当替他拿出主张;他必须规定他的意志并调节他的行动;但是当儿子达到那种使他父亲成为一个自由人的境界时,他也成为了一个自由人。” 所以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实际上就能拥有两者;年龄带来自由,同时也带来理性。"
  • "“夫妻社会是基于男女之间的自愿合约构成的。虽然它主要包含着为其主要目的,即生殖所必需的那种对彼此身体的共有和权利,然而它还带有互相扶养和帮助以及对于利益的共享,这不但为巩固它们的互相照顾和亲密感情所必要,而且亦为它们共同的子女所必要,因为他们的子女有权利得到他们的养育扶持,直到他们能够自立为止。”"
  • "“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之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
  • "“因此,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 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按照既定的发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因为,既然在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而人们又是偏袒自己的,因此情感和报复心很容易使他们超越范围,对于自己的事件过分热心,同时疏忽和漠不关心的态度又会使他们对于别人的情况过分冷淡。 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
  • "第一,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他们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 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利,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地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 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因为,既然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这就必然假定而且要求人民应该享有财产权,否则就必须假定他们因参加社会而丧失了作为他们加入社会的目的的东西,这是十分悖理的。 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因为既然它只是得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享有这"
  • "第一,它们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第二,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 第三,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绝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第四,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让给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 "因此,这里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和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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