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教育部人事司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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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修订版)》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同时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