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新军,出生于浙江临安,成长于安徽宣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英国牛津大学、意大利罗马大学访问学者。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各一项,在权威刊物《法学研究》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专著三部。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基础理论和债法。
侵权责任利益保护的解释论
方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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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侵权责任中的利益保护问题,实际上就是在探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解释论问题。与原《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相比,《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增加了“造成损害的”表述,但是并没有在本质上改变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基于对《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文义解释,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包括:(1)加害行为;(2)权益侵害;(3)权益侵害和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过错。如果当事人
现代社会中的新合同研究
民法的魅力在于她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民法的精髓在于她是自由的舞台。现代社会生活丰富而多彩,体现在民法上就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新合同种类不断地涌现。从某种程度上讲,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与新合同种类的原创性或者是继受速度成正比的;而判断一个国家的民法典是否新颖,合同分则中的新合同种类是一个重要的指标。本书选择现代社会中应用很广,但在我国还未成为典型合同的“承揽运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保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