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光荣

吴光荣 法学博士,国家法官学院教授。2003年8月到国家法官学院工作,并于2006年、2007年连续两次被选拔为最高人民法院西部法官培训讲师团成员;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在德国从事“法学方法论与民法现代化”的研究工作。2009年6月至2015年6月,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从事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并参与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海上货运代理、独立保函等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以及有关买卖合同、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公司法等司法解释的论证工作。2015年以来,先后参与了民法总则(民法典总则编)制定与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编纂的相关工作;民法典通过后,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从事相关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和制定工作,是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和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主要起草人和执笔人之一,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修订案起草工作小组的主要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