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

徐忠明

出版时间

2009-04-01

ISBN

9787542630131

评分

★★★★★
书籍介绍
明清时期的司法档案、讼师秘本、正史传记、公案文学、官箴书和回忆录这些基本史料不但构成司法裁判蕴含的情感、心态、意识和想像的一套话语,以及司法裁判的 “文化实践”的一种表达,而且也是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包括司法秩序)的重要方法。借鉴最近数十年来在欧美学术界逐步发展兴盛起来的新文化社会史关于“表达”(representation)的研究方法,通过对上述史料的解读,本书试图挖掘明清时期司法裁判的“表达与实践”的精神结构,并在此基础上概括与提升明清时期司法模式的类型特征。 本书分析了明清时期司法实践中展现出来的情感表达的文化意义,建构了其心态模式,并对司法文书的修辞策略和技巧进行了有新意的解读。 书中以清代“名幕良吏”汪辉祖的司法实践为个案,分析了其“情法兼顾”的司法风格,将其与传统中国儒家特别重视的“审美秩序”的理念联系起来考察,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清代司法实践具有“形式化与实质化”的双重特征。 ——霍存福,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忠明教授研究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与司法文化有年,已经出版了两本讨论此一课题的专著——《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和《众声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 本稿乃是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所作的又一探讨,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相互连贯地探讨了传统中国司法实践的独特风格。 ——范忠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精彩摘录
  • "刘开扬者,南乡土豪也。与同里成大鹏山址毗连。成之同族私售山于刘氏,大鹏讼于县,且令子弟先伐木以耗其息,会族弟刘开禄病垂死,属刘长洪等负之上山,激成族斗争,则委使殴毙,为制胜之计。比至山,而伐木者去,长洪等委开禄于地,开扬使其子闰喜击开禄额颅立毙,而以成族殴死具控。余当诘开扬,辞色可疑,絷焉。已而大鹏词诉辨未殴而已,终不知殴者主名,因并絷大鹏同至城隍庙。余先拈香叩祷,祷毕,命大鹏、开扬叩首阶下。大鹏神气自若,而开扬四体战栗,色甚惧。余更疑凶手之不在成氏矣,然不敢有成见也。相验回时已丙夜,复祷神,鞫两造于内衙,讫未得实。忽大堂声嘈嘈起,询之,有醉者闯入,为门役所阻,故大哗。命之入,则闰喜也。开扬大"
  • "案例三:(乾隆三十一年,浙江·平湖)寡妇黄俞氏年三十余无子,抚二女,孀居四年矣。族长请照祔食之例,以其夫遗田四十二亩尽付宗祠为祭产,听房长稽查租息以防售卖。余大讶。拟批谓:“祔食之说,所以杜不肖争继之习,而非开房族攘产之风。不得妄引受案,觊觎干咎。”四月刘君保举知府引见,留余在家相待,九月回任,余亦至馆。黄俞氏吁想族长于署令刘君开焘任内,呈请祔产于祠。刘君批准,产立黄祠祭户,由族长收租,岁给俞氏租米三十石,余归祠管,取黄氏不得私卖遵依,并各佃户不得私向俞氏缴租遵结。余日:“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例承夫分;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例得亲女承受。今俞氏嫠居四年,夫所遗田并未斤卖,其能操家可知。二"
作者简介
1960年12月生,上海人。华东政法学院学士(1984),中山大学硕士(1989),中国政法大学博士(2002),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从事中国法律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比较法律文化的教学和研究。 出版著作:《法学与文学之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中国法律精神》(与任强合著),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众声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另外,发表学术论文9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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