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 - [美] 约翰.罗尔斯(Rawls,J.)

正义论

[美] 约翰.罗尔斯(Rawls,J.)

出版时间

1991-10-01

ISBN

9787532709021

评分

★★★★★
书籍介绍
本书是作者经过近二十年潜心研究而完成的一部力作,在西方学术界曾引起巨大反响,被誉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学、法学和道德哲学方面最重要的著作。 作者从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出发,通过论证“正义第一”这一直觉信念的一些命题,提出了代替功利主义的,分别适用于社会体制和人的两个正义原则。进而,阐述了政治自由权的哲学基础,探讨了分配的正义问题,并规定了政治责任与义乌的根据和范围。书中还讨论了非暴力抵抗与良心不服从问题,将正义理论同善的观念以及道德发展问题联系起来。 本书所论都是一直困扰西方社会的重大问题,从而反映了西方民主制社会内部难以克服的矛盾与深重危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作为解决这些矛盾与危机的尝试,虽然收效甚微,但仍可作为我们研究西方社会思想的重要资料。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提出无知之幕假设,构建公平契约
  • 确立正义第一原则,批判功利主义
  • 探讨分配正义与最少受惠者利益
适合谁读
  • 政治哲学与法学专业研究者
  • 对西方民主制度危机感兴趣的读者
  • 追求社会公平与道德基础思考者
读前提醒
  • 建议先读王沪宁序言,辅助理解
  • 文本晦涩难懂,需耐心反复研读
  • 可结合桑德尔正义课视频辅助学习
读者共识
  • 二战后西方政治哲学里程碑著作
  • 逻辑严密体系完整,但阅读门槛高
  • 翻译版本差异大,推荐经典译本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一切会引起人们陷入争纭不已的特殊信息都被排除,无知之幕的假设就是为了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契约。这时,每个人都不能不为所有人选择。罗尔斯认为,“无知之幕+相互冷淡”的假设胜过“仁爱+知识”的假设,它简洁、清楚、合理,而且是一种弱条件,后者却太强,要求得太高。 两个正义原则公开申明保障一切人的平等自由和机会平等,且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就保证了最大的最小值,或者说最好的最坏结果。 社会流行的、被人们所考虑和推重的正义判断的对照,一方面是看其是否符合一种假设的原初状态的理性人的选择,尤其是后者,罗尔斯主要是借助契约论来证明和推演自己的两个正义原则。在他的理论中,“原初状态"
  •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惟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种正义观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可取是因为它的更广泛的结果更可取。"
  • "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这些原则拒绝为那些通过较大的利益总额来补偿一些人的困苦的制度辩护。减少一些人的所有以便其他人可以发展——这可能是策略的,但不是正义的。"
  • "一个人只要看看理论被分为可决定的和完全的、不可决定的但完全的、不完全也不可决定的三种类型这一划分的效果就够了。"
  •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 "虽然不宽容团体自身没有权利抗议对它的不宽容;但只有当宽容者真诚地、合理地相信他们自身和自由制度的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时,他们才应该限制不宽容团体的自由。 即使我们为了保护正义宪法而限制不宽容者的自由,这也不是以最大限度地扩大自由的名义进行的。一些人的自由不能仅仅为了使另一些人有可能获得较大的自由而受到压制。"
  • "自由的主张首先应该被满足。只有自由的主张获得满足之后,其他原则才能发挥作用。 家长式统治的原则是这样的原则:在原初状态中,各方会接受这种原则以保护自己在社会中免受自己的理智和意志力的软弱动摇之害。这样,他人就被授权、有时是被要求代表我们来行动,做假如我们是理智的话就会为我们自己做的事情;只有当我们不能照管自己的利益时,这种授权才生效。家长式决定应当根据授权者已经形成的偏爱与兴趣(利益)(就其不是非理性的而言)的指导,或者,在缺乏有关这些情况的知识时,根据基本善的理论的指导而作出。我们对一个人知道的越少,我们为他作出的行动就越像我们从原初状态的立场为自己作出的行动。"
  • "正如一种现存宪法所规定的立法的合法性并不构成承认它的一种充足理由一样,一个法律的不正义也不是不服从它的充足理由。当社会基本结构由现状判断是相当正义时,只要不正义法律不超出某种界限,我们就要承认它们具有约束性。 契约论自然地把我们引导到这样一个问题:即我们先前是怎样同意一种将要求我们服从那些我们认为是不正义的法律的立宪规则的?人们可能会问:当我们是自由的、还没有受到任何束缚时,我们怎么可能会合乎理性地接受一个有可能反对我们的意见并实行其他人意见的程序呢? 我们有一种礼貌的自然义务,即不把社会安排的缺陷当作一种不遵守它们的现成借口,也不利用规则中不可避免的漏洞来促进我们的利益。礼貌的自然义务加予我"
作者简介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又于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其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雪、康奈尔大雪、马萨诸塞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现为哈佛大学约翰·考尔斯讲座哲学教授。 约翰・罗尔斯因其所著《正义论》而被某些评论家誉为同柏拉图、阿奎那和黑格尔相侔的思想泰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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