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农业

许倬云

出版时间

2012-01-01

ISBN

9787214071361

评分

★★★★★
书籍介绍
许倬云在《汉代农业》里抛出一个大胆的假设:战国到汉初的动荡年代,中国本可能走向一条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道路,最终却选择了以乡村为根基的农业文明——而这并非历史的必然。本书的真正价值,正在于把'为什么是我们'当作问题来追问:人口压力如何逼出精耕细作的密集劳力投入,现金赋税又如何把小农户编织进层级市场网络,进而塑造出'重商的农业'这一独特模式。它不是农学手册,而是一部从政治经济学角度解释中国文明底层逻辑的社会经济史。不过,正如不少读者所质疑的,本书成书较早、新材料有限,部分论断(如汉代商业之发达)仍值得商榷。它更适合那些不满足于记住年代事件、而想追问'中国农业社会何以成为其所以为其'的读者。
作者简介
许倬云(Cho-yun Hsu) 1953年毕业于台湾大学历史系,1956年获文科硕士学位,后入美国芝加哥大学进修,1962年获人文科学哲学博士学位。先后任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台湾大学历史系教授、系主任,1970年任美国匹兹堡大学历史系及社会系合聘教授,东方研究评议会主席。曾先后被聘为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讲座教授、夏威夷大学讲座教授、杜克大学讲座教授以及匹兹堡大学历史系名誉教授等职。2000年10月被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授予名誉教授。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揭示汉代农业向精耕细作转变的关键历史节点。
  • 剖析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紧密勾连的独特模式。
  • 从政治经济学视角解读汉代农业社会的形成逻辑。
读者共识
  • 资料扎实且语言简明,但部分立论被认为缺乏创见。
  • 对汉代重商性农业经济的解读颇具启发性与争议。
  • 相比作者其他作品,此书学术深度与通俗性平衡较好。
精彩摘录
  • "《氾勝之書》提到西瓜、大蔥及豆三種作物的間作套種。"
  • "用位于西北边境的安亭郡的一部分土地"
  • "汉代的农业发展很大程度上就体现为农作规模上的小型化和农作方法上的精细化。当时人口增长致使耕地不足的压力相当沉重,在经济最发达的区域压力尤其突出,汉代农作的进展就是对这种压力的一种回应。必须用现金支付的要求(例如人口税)和精细化农作中劳力使用的季节性分布不均,促成了非农业活动。这种活动反过来又使市场导向的经济行为变得可能。但是,在无法利用市场时,农民又可重新调整这种行为,采取较为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
  • "进步与变革时有发生,但农业在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中一直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中国的发展定向于斯并不是历史的必然。在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的混乱年代中,始终存在一种极大的可能性,即发展出一种主要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生活,而不是以乡村为基础的农业经济。"
  • "“地员”篇在讨论了土壤问题之后,接下来当然是确认哪一种土质最适合哪些植物生长。这种顺应土壤优劣来予以利用的看法,大概非常普遍。不过,《吕氏春秋》的讨论却采取了不同的立场,主张对土壤主动地进行各种改良。《氾胜之书》中的一个残篇宣称,土地的生产力不ー定完全取决于土壤的构成,人们可以通过施肥来使土地变得肥沃。 农业土壤学承认土壤会随着时间而发生某些变化。这些变化不仅包括化学性的蚀化和机械性的位移等自然过程,而且还包括诸如耕耘和施肥等人为努力对土地施加的控制。人完全能够改造土地,使其完全不同于原来的结构。"
  • "也有可能某些地方工程由官府主持,但由民间出资。西汉时期,中央政府有专门负责水利的部门,它往各地派遣主管官员。然而,到光武帝时则将水利官员改为由郡一级管辖。这一管辖权的变更也许表明水利兴修已经无需官府的强制推动,它已为数众多,成了普遍的实践,从而有必要将主动权交给地方官们。(105)"
  • "《盐铁论》中有一段话为我们了解土地租借的真实情况提供了线索。这一重要段落记载说,奉诏上朝参加讨论盐铁专卖之利弊的地方精英们,对政府出租土地做法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负责官员的答复清楚地透露,国家或政府实际上是这个帝国最大的地主,并从土地耕种者那里收取大量的地租。另一方面,从政府那里得到土地所有权的那些穷人,又往往在面临严重困难时,被迫把土地卖给豪门望族。这样一来,政府的土地实际上转到了富人的手里,而贫苦的农民则再次沦落为地位低下的佃农。无论是成为政府的佃户,还是成为从农民那里抢走了土地的权贵们的佃户,在这两种情况下受害的一方都是农民。"
  • "汉朝政府确实直接控制大量可以由朝廷处置的土地。到了汉武帝时,富人与无地农民之间的两极分化已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以致政府不得不采取某些措施防止社会结构的这种持续恶化。汉朝廷将无地农民作为解决这个问题的重点,将土地授给那些失去了自己土地的农民。从公元前140年首次提到授予公地到公元2年最后一次采取这类行动,《汉书》中一共记载了11次授地活动。有意思的是,这些授地的实例中,有一半以上发生于公元前69年至公元前43年之间,史书上提到它们时用的都是“假”这个字眼。换言之,除了最初两次和最后三次授地之外,公地常常是出租而不是送给人们。此外,在最后三次授地中,发生在公元前6年和公元2年的那两次,都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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