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初论(增订本·上下册)

张明楷

出版时间

2021-10-01

ISBN

9787100202428

评分

★★★★★
书籍介绍
在各类刑法著作里,张明楷的《法益初论》之所以被反复提起,不在于它讲了多少罪名,而在于它执意要回答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刑法到底在保护什么?作者拒绝把“维持规范效力”当成刑法的目的,主张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并由此把未遂、不能犯、犯罪构成等一系列问题重新安置。这种立场最引争议之处,正是他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都还原为“多数人的法益”,否认其超越于个人法益的独立地位,从而警惕刑罚滑向“国家保护法”。读者既有人盛赞其“极有分量”,也有人批评其论证牵强、晦涩难懂。它显然不适合速成式阅读,却适合那些愿意追问“刑法为何存在”的人。
作者简介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获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国家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跨世纪优秀人才等称号。著有《犯罪论原理》《刑事责任论》《刑法格言的展开》《外国刑法纲要》《法益初论》等多部著作,论著多次获国家级和省部 级奖;另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本书系统阐述法益理论,明确反对规范违反说,坚持法益侵害说。作者论证犯罪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强调刑法目的仅在于保护法益,而非单纯维护规范效力。书中深入批判将维持刑法规范效力作为目的的观点,指出这会导致刑罚成为国家保护法,背离刑法保障人权的初衷。
  • 作者对法益概念进行正本清源,批判国家法益与社会法益的模糊界限,主张个人法益的核心地位。书中详细梳理法益概念的历史演变,从德国源起的国家主义概念,修正为符合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精神的现代法益观。强调法益必须具有实质内容,反对法益概念的精神化与空洞化,确保刑法解释的客观性。
  • 全书贯彻法益侵害说于具体罪名解释,如明确盗窃罪既遂标准为失控说,强调被害人丧失控制即构成侵害。同时批判四要件理论中主观归罪的倾向,指出不能犯因缺乏法益侵害危险性而不构成犯罪。作者坚持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统一,要求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以法益侵害为核心,防止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
读者共识
  • 本书被公认为国内刑法学界关于法益理论研究的集大成之作,具有极高的学术分量与历史地位。读者普遍认可其在梳理法益概念史、批判规范违反说、确立法益侵害说方面的巨大贡献。尽管阅读难度极大,但其严谨的论证与详实的资料仍被视为中国刑法理论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值得法学研究者珍藏与反复研读,以理解中国刑法理论的深层变革。
  • 读者普遍反映本书阅读门槛极高,内容晦涩难懂,不适合非专业读者或初学者。大量外文文献引用与复杂的理论推演使得阅读体验极为痛苦,部分读者甚至因无法理解而中途放弃。有评论指出书中部分论证牵强或逻辑不清,且存在翻译不当的问题。因此,读者共识是:若无深厚法学功底,切勿轻易挑战此书,以免产生误解或挫败感。
  • 尽管存在争议,但读者承认本书在推动中国刑法理论从四要件向阶层体系转型中的关键作用。部分读者批评作者过度依赖德国理论,忽视本土语境,或认为其法益理论已显陈旧。然而,更多读者认为,即便不完全认同作者观点,其提供的分析框架与批判视角仍极具价值。本书作为学术对话的起点,激发了关于法益本质、刑法目的等根本问题的深入思考,其学术价值不容抹杀。
精彩摘录
  • "法益的分类: 根据主体区分 常见是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 批判:陈志良: 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法益才有保护的必要,因此社会法益与个人法益不能区分 国家法益只是社会法益的一个分支,两者很难区分。 法益的持有者的数量多寡难定,且利益主体概括为三类并不全面,除了国家社会还有集体、组织、团体等。 将国家法益列为法益之首,与刑法的目的不相符合,导致刑罚成为国家保护法。 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 作者支持的观点: 国家法益、社会法益都是多数人的法益。 社会法益只是个人法益的集合。 国家利益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矛盾的必然产物。 超个人法益是个人法益的集合,与个人法益只有量的区别,没有质的界限,不是超越于"
  • "在刑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以形式合理性排除犯罪成立。在刑法具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需要以实质合理性排除犯罪成立"
  • "在刑法领域的许多重大问题上,(我国)实际上占主导地位的不是法益侵害说,而是规范违反说。"
  • "我国的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扩大了主观的超过要素的范围,对许多故意犯罪,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动辄加上”以……为目的“,可能扩大或缩小处罚范围。"
  • "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因此既遂犯是因为行为侵害了法益而受处罚,未遂犯则是因为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而受处罚,故未遂犯都是危险犯。"
  • "不能犯是指并不构成犯罪因而不具有可罚性的情况。本质是缺乏实现犯罪的危险性。 我国刑法四要件说人为,行为人以为存在犯罪对象而实行行为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犯罪对象时,也成立未遂犯。 但事实上,这种行为在客观上没有侵犯任何人的生命,即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将其作为犯罪未遂处理,实际上就意味着行为根本不可能侵犯法益时也成立犯罪。 其实四要件会导致主观归罪。因为其根据行为人认识的”事实“判断有无危险,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是”一般人认为有危险的事实“,不管客观事实究竟如何,都认定有危险。 认定犯罪应当是客观到主观的,客观上发生了侵犯法益的事实后,再看行为人有无故意过失,而不能从主观到客观,先看行为人有无故意、"
  • "笔者主要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失控说。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性质决定了危害结果是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产不能改变被害人的财产实际上受侵害的事实。"
目录
上册
导言
第一编 法益史论
第一章 法益概念的产生与确立
第二章 二战前的法益论

显示全部
用户评论
好
沿着毕业论文的思考,其实作者也已经意识到利益,权利,xf,法益概念及其之间关系的重要性,但并没有提出更好的解释方案,来捍卫法益,相关的论述也比较晦涩。相比之下,分析风格的思路显然更加合理。
主要内容读毕。收获最大的部分无疑是法益的概念和机能两章,其中从法益的角度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确实惊艳到我。但后面部分对法益侵害说的合理性的部分论证我认为存在瑕疵。
法益是德国源起依附于国家主义的概念。怎么修正成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实用主义的概念—这是我最爱本书的地方。德国学者观点,大多未脱离法益概念的精神化,极少脱离了法益的实定性质。战后也没有太大改变。我最支持的是Sax把基本法的价值秩序与刑法价值秩序结合起来的方法,Marx的部分观点,Hassemer对Marx的修正。法益是不是前实定的,这似乎和制宪权的思考进路有点相似。为了保留限制立法的机能,法益应当是产生于宪法秩序之后,刑法秩序之前。自然法倾向的将法益彻底前实定化的观点,失去了“何种利益能成为法益”的明确标准,只能是一种游离的观念。当然,前提是现存宪法秩序不是明治宪法或魏玛宪法。综上,内藤谦的观点最合适。二编及之后易读。但作者的立场早已从史论中透出来了。对手太菜,所以反驳那些老苏联派没什么意思。
张老师引以为傲的法益理论,命不久矣喽。
研读中!想进阶就读张明楷!
国内少有的对于法益理论研究的集大成之作
求书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