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梁治平

出版时间

2013-05-31

ISBN

9787100096348

评分

★★★★★
书籍介绍

本书在习见的法制史研究方法之外,尝试以文化解释的方法讲述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作者认为,法律所揭示的不仅是特定时空中的生活样态,也是特定人群的心灵世界。而且,正如文化具有不同类型一样,作为特定社会与文化一部分的法律,也具有不同的性格和精神。

作者开篇即讨论中国古代国家形成的特殊路径,希望由中国人的早期经验入手,解释中国古代法上若干重要观念的由来。以下各章分别讨论古代法律传统或隐或显的不同方面,分析其由来,探究制度背后的文化依据。作者以反思和批判的态度运用现代概念,有意识利用古今中西概念之间的种种差异,在避免历史研究中常见的种族中心主义和现代中心主义的同时,达致对历史更切近真实的理解和解释。

梁治平,男,1959年生于湖北孝感,现为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本书突破传统法制史研究范式,采用文化解释方法,深入剖析中国古代法律传统背后的文化依据与精神内核。作者强调法律不仅是生活样态的反映,更是特定人群心灵世界的投射,通过反思现代概念与历史语境的差异,避免种族中心主义,力求还原历史真实面貌。
  • 书中深刻揭示中国古代国家形成路径的特殊性,即血缘关系直接转化为政治组织,导致家国同构、公私不分的法律特征。作者批判性地分析了儒家‘务德’与法家‘务法’在本质上均属于人治范畴,指出以刑罚强制推行道德不仅无效,反而可能取消善行,造成反道德后果。
  • 作者通过比较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探讨中国古代为何未发展出独立私法体系及自然法观念。书中指出传统法律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导致法律成为强加价值观的工具,这种文化决定论视角虽具启发性,但也引发关于西方中心主义及忽视法律自身演化生命力的学术争议。
读者共识
  • 读者普遍认可本书在方法论上的创新价值,认为其将法律史研究提升至文化史与文明史高度,视角独特且深刻。尽管部分观点存在争议,但书中对传统法律文化弊端的剖析,如道德法律化、缺乏私法精神等,被认为具有强烈的现实警示意义,有助于反思传统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阻碍。
  • 多数读者指出书中存在西方中心主义嫌疑,即用西方标准评判中国历史,且过度强调文化决定论,忽视法律制度的自主演化能力。部分读者认为作者观点偏激或片面,建议结合其他史料与理论进行修正。但仍有读者赞赏其扎实的学术功底与清晰的逻辑架构,认为其启发性大于结论的正确性。
  • 读者反馈本书学术性强,部分章节晦涩难懂,不适合浅阅读。但坚持读完者多表示深受启发,认为其提供了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与法律精神的关键钥匙。读者建议初学者需具备一定法学或历史学基础,否则难以把握其深层意涵,且需注意甄别书中过时或有争议的观点。
精彩摘录
  • "但在这里,国家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変化的一个结果,因此,它的产生并非以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而是恰恰相反,保留原有的血缘关系,把氏族内部的亲属关系直接转化成政治国家的组织方式,从而将旧的氏族组织与新的国家形态熔铸于一。"
  •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放,刑及三族。 ....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及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 "儒家“务德”,只是极度轻视法律政令的人治;法家之“务法”,乃是只信奉法术威势而不屑于说教的人治。"
  • "只有制度无望的时候,人们才会拼命赞美个人的道德操守。"
  • "因为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了的道德,按我们上面的界说,又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从形式上看,这类规范因为附加了刑罚而具有法律的特征,但是着眼于内容,它所要求的实际是人心而非行为。它以刑罚的手段强追人们行善,结果可能是取消善行。因为它着强暴力量的威胁,取消了人们选择恶的自由。"
  • "“我欲除贪官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征诸史实,明代法律固严,明代贪赃枉法之风却较前朝更烈。问题似不在统治者决心不大,努力不够,而在于人治—吏治模式的内在机制只能如此。...... 刑罚只可以惩处犯罪的结果,却不能消除犯罪的原因。"
目录
再版前言
题 记
导 言
第一章 家与国
第二章 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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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自然秩序”不像西方“自然法”拥有超验思维的背景,以及绝对独立的意识存在。而是一种将人、社会、自然、宇宙设想成一个内部和谐的有机整体。这是一种“宇宙万物和谐”的世界观,和谐的哲学实质即是该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服从各自在整体中的内在使命。从这个角度出发,才能够理解“礼”“义”等价值观存在的哲学基础,更重要的是这种思维对中国法价值的建构。
从作者的论述中,我们似乎可以认定,法律史不独是单纯的法律史,究根结底,法律史也是文化史和文明史。也就是说,离开了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的起源与变迁来谈论法的演化,无疑于缘木求鱼,不得要领。本书的可贵之处也正在这里,把中国古代法的研究建立在对中国文化的审视与反思上,得出的结论是值得信服的。 好书!
带着别样的心情重读此书。
不大好读,但很有启发性和收获,艰巨但是快乐的阅读hhhh,现在已经读过去了半年,还是能看着目录想起每一个章的观点和论述。目前是今年的Top1,大概率能保住。
一直以为中国文化只是重视“公”,现在才知道它只有“公”,因而私法在我国古代没有发展起来也就很好理解了。另一点值得回味的是道德的法律化,说到底就是国家有意将一套同样的价值观强加给人民,这也算是我国的传统文化了吧。
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让人更了解自己,周围人,这个社会,这个国家,甚至是这个世界、宇宙。我们现在所贯彻的法治思想、治国理念有很深刻的历史文化底蕴,可谓集儒释道之精华,东西方之大成……不限于法学生,每个人或许都该一读此书,须先认识自己,然后再做点什么…… 相比于法辨,这本内容更充分详实,虽然有些观点不太认同,但还是超5⭐推荐。
实在不愿意看历史、文化研究
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待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是一个很新的角度。
可与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互相参考,瞿作可视为本书的文献史料补充。因为公私不分,导致传统法律的运作出现了非常矛盾的模式:一方面,整个法律就是礼、义等道德的延伸,看起来是属私的;但另一方面,在基层的治理中,法律的权力完全让渡给了教化、家规等道德性的规范,这使得成文法又像是属公的。究其原因,是传统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互相渗透,道德的法律化将可选择遵守的道德规则变得强制,法律的道德化又使得成文法在运用的时候要以不成文的道德为参考。而传统社会中的终极之“道”即是和谐的自然之道,是基于礼教、礼俗的和睦相处,这才是中国传统的“自然法”。我们只有从文化与社会的路径上才能真正了解到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与西方法律体系之间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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