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 - [美]阿兰•艾德斯, [美]克里斯托弗•N.梅

美国宪法

[美]阿兰•艾德斯, [美]克里斯托弗•N.梅

出版时间

2014-04-01

ISBN

9787100073943

评分

★★★★★
书籍介绍
《美国宪法:个人权利》是美国法学院的一本经典、权威的教科书。 作为法科学生学习宪法学课程的重要参考书,本书为庞大而复杂的美国联邦宪法的个人权利体系勾勒了基本的线索和脉络,从而可以帮助读者从权利的角度理解美国宪法乃至宪法学上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 本书的特点:第一,展现美国宪法中个人权利规范体系的构成,即以宪法及其修正案为最高准则,以各单行立法为具体架构,以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为补充的主法、从法和案例的完整系统。第二,揭示了美国法的法律方法和判例法的适用方法。美国法的法律方法,特别注重司法技术及其实际运用;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以此发现和发展法律规范;运用区分、类推和综合的方法,决定是否适用事实近似的判例。第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是美国宪法“刚性”的制度保障,也是本书花费诸多笔墨反复详尽展示的。第四,在编排上,本书不以理论为导向,而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在目前法学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本书的编排体例对中国法学教科书的编著有着指导与借鉴意义。
AI导读
核心看点
  • 解析美国宪法制定背景与核心条款
  • 深入探讨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设计
  • 剖析联邦制优势及党争治理方案
适合谁读
  • 对政治哲学与宪政制度感兴趣的读者
  • 法学专业学生及法律实务工作者
  • 希望了解美国建国历史与政治逻辑者
读前提醒
  • 建议结合历史背景阅读以理解深意
  • 注意区分汉密尔顿与麦迪逊观点差异
  • 可对比不同译本以辅助理解长难句
读者共识
  • 被誉为理解美国制度运作灵魂的经典
  • 译文质量评价两极,建议慎选版本
  • 思想极具前瞻性,至今不过时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我们就可以给共和国下个定义,或者至少可以把这个名称给予这样的政府: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利,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对于这样一个政府来说,必要条件是:它是来自社会上大多数人,而不是一小部分人,或者社会上某个幸运阶级。 根据所有(州)的宪法,最高公职的任期同样会延长到一定的期限,在许多场合下,在立法和行政部门内,会延长若干年。此外,根据大多数宪法的条款,以及在这个问题上最值得尊重的公认意见,司法部门的成员由于忠实履行职责可以保留他们的职位。"
  • "为了考察政府的真实性质,可以结合以下各点来考虑:政府建立的基础,其一般权力的来源,这些权力的行使,权力的范围,政府将来进行变革的权力。 每个州在批准宪法时被认为是一个主权实体,不受任何其他各州约束,只受自己自愿的行动的约束。 因此,在这方面,新宪法如果制定的话,将是一部联邦性的宪法,而不是一部国家性的宪法。 通常权力的来源方面。众议院将从美国人民那里得到权力,就这点来说,政府是国家性的政府。另一方面,参议院将从作为政治上平等的团体的各州得到权力,就这点来说,政府是联邦政府。总统选举方面,分配给各州的选票是按照一种复合的比例,一部分是把它们当做各不相同的同权团体,一部分是把他们当作同一团体的不平"
  • "消除党争危害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消除其原因,另一种是控制其影响。 消除党争原因还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消除其存在所必不可少的自由;另一种是给予每个公民同样的主张、同样的热情和同样的利益。 关于第一种纠正方法,再也没有什么比这样一种说法更确切了:它比这种弊病本身更坏。自由于党争,如同空气于火,是一种离开它就会立刻窒息的养料。但是因为自由会助长党争而废除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自由,这同因为空气给火以破坏力而希望消灭动物生命必不可少的空气是同样的愚蠢。 第二种办法是做不到的,如同第一种办法是愚蠢的一样。 党争的潜在原因,就这样深植于人性之中…… 我们的结论是,党争的原因不能排除,只有用控制其结果的方法才能求得"
  • "世袭君主固然时常压迫人民,然而由于其个人利害与其统治如是息息相关,致使其受外国腐蚀的危险甚小。但是,由平民一跃而为政府首脑之人,如其个人财富仅只小康或甚微薄,复又预见经过为期不久之后,仍将恢复原来的社会地位,则此人即被置于可以牺牲其职责以换取利益的诱惑之下,必须具有极为崇高的道德品质始能抗拒。贪婪者可能被诱使背叛国家利益以猎取财富。 如将缔约权全部委之于参议院,则无异于取消宪法授权总统掌管对外谈判事宜的好处。 综上所述,缔约权委之于总统与参议院联合掌握,实委之于任何一个方面均为妥善。"
  • "在这种情况下(审议弹劾案),最大的危险莫过于使其裁决屈服于派别间相对力量的大小,而不取决于有无罪责的证明。 除了参议院,何处又能找到具有足够的尊严或可以充分便宜行事的法庭呢?还有什么其他机构可能充分把握其本身立场,在被告的个人合作为人民代表的原告(众议院)之间,能够不屈不挠的保持必要的无所偏倚呢? 最高法院能否符合这一条件而予以依靠呢?这是很值得怀疑的,因为最高法院的法官不见得在一切时候都具有执行如此困难任务所需要的那种突出的坚定性;尤其值得怀疑的是,这些法官是否具有足够的信用和权威,而在某些场合下,使人民能够接受同自己代表提出的控告相反的裁决。 社会中最受信赖、最为超群的人士,从此荣耀一世,"
  • "因此,参加裁决的是公众的情感而不是理智。但是只有公众的理智应该控制和管理政府,情感应该由政府控制和调节。"
  • "“可能出现以下情景:人民厌恶不满,追随他们偶像的未能得逞的野心,要求让社会自愿选择,让总统继续行使宪法权利,认为,迫使总统离任的规定,对公民权利造成的危险,比让总统永远连任的危险还大”"
  • "“不许总统连任的好处,最多不过是猜测和疑惑;无法抵消不能连任的不良后果,这点,十分明确,具结论性”"
作者简介
作者: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1757—1804),美国金融家、军官、政治家,美国开国元勋之一,美国首任财政部长。 詹姆斯·麦迪逊(1751—1836),美国第四任总统(1809—1817),美国开国元勋之一,世称“美国宪法之父”。 约翰·杰伊(1745—1829),美国政治家、革命家、外交家和法学家。曾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1789年至1795年出任美国首席大法官。 译者: 尹宣 祖籍湖南邵阳,1942年5月生于广西桂林。1963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学院(现华中师范大学)外语系俄语专业,同年起于武汉市第一中学教授俄语,后自学英语并一直任英语教师。1981年,译出伊丽莎白·布什著《现代美国文学简介(1919—1980)》。1982—1984年,译出麦克米伦版《美国文学选读》四卷。1988年初,赴美留学,主修社会学。1991年,毕业于芝加哥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系,获社会学硕士学位。2001年回国定居。1998—2000年,译出麦迪逊著《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2003年由辽宁教育出版社出版。2007—2008年,译出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合著《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2009年元月,心脏病突发,病逝于武汉。
下载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