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社会(下卷)

(德)马克斯·韦伯

出版时间

1998-08-01

ISBN

9787100021487

评分

★★★★★
书籍介绍
    马克斯·韦伯(1864-1920年)是行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哲学家,是当代西方颇有影响的学者。《经济与社会》一书是在他去世之后,由他的夫人玛丽娅娜·韦伯整理、出版的。之所以说是整理后出版,其一是韦伯生前没为此书给出一个总体结构的计划;其二,后一部分,即为“具体的”社会学部分的写作是先于前一部分,即“抽象的”社会学部分(根据所标出的写作时间,第一部分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1918-1920年的期间写的;第二部分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大约1911-1913年的期间写的)。所以第一版的前言里说,各章的先后顺序只好由玛丽娅娜·韦伯及她的同事们来安排、决定。而那些没有完成的章节,就只好保留原样了。关于本书名的变故,整理者们在出版前言里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与说明。
AI导读
核心看点
  • 系统阐述支配社会学与法律社会学理论
  • 深入剖析权力、统治及官僚制的理性化过程
  • 比较中西方城市、法律及政治结构的差异
适合谁读
  • 社会学、政治学及经济学专业的学生学者
  • 对马克斯·韦伯思想及现代社会起源感兴趣的读者
  • 需要研究权力结构、法律理性化的科研人员
读前提醒
  • 本书理论深奥抽象,建议配合导读或讲义阅读
  • 商务印书馆林荣远译本翻译争议大,慎选版本
  • 建议优先选择阎克文等更优译本,避免术语错误
读者共识
  • 社会学奠基之作,内容极具学术价值与深度
  • 商务版翻译质量极差,错漏多且不通顺
  • 鸿篇巨制,适合专业研究,非大众通俗读物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中国和印度)城市缺少的正是城市市民的概念,尤其是一种市民的特殊身份资格。……“自我管理”是职业联合体与乡村的一个特征,却不是城市的特征。 关于亚洲和东方具有“城市”经济特征的聚落,所有确凿无疑的信息似乎都能表明,正常情况下只有氏族联合体——有时还包括职业联合体——才是有组织行动的载体,而绝不是城市平民这个集体本身。 城市平民篡夺权利以打破领主支配的束缚,这是使中世纪西方城市不同于所有其他城市的巨大变革,事实上是一种革命性的变革。中欧与北欧的城市出现了一个众所周知的原则——“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 在亚洲或非洲其他各地似乎也曾出现过类似的城邦或公社体制的雏形,但是根本不存在法人社团的“市民权利"
  • "早期的“行政”形式表现为家长权力,即household(家族)中的统治。原初形式的家长权威是无限制的。服从其权力者没有权利反对他,即便有规范调整他针对他们实施的行为,也只是作为对其行为的他治性宗教约束所发挥的间接影响而存在。就源头而论,我们看到的是以下两种情形的并存:一是从理论上说家长不受限制的行政权,一是源于亲属群体之间的安排并与所谓侵害的证据及和解金相关的仲裁程序。只有后者才是一种“权利主张”,即产生争议并通过裁决而给予的权利。只有在亲属群体之间的关系中,我们才能看到建制化的手续、时效限制、证据规则等等,就是说,“司法”程序的开端。这些在家长权力的范围内都是根本不存在的,那里出现的是原始的"
  • "巫师与先知的权威,某些条件下还有祭司的权力,就它们乃是得自具体的神启而言,也像原始的家长权力一样不受权利和规范的约束。对巫术的信仰也是刑法的本源之一,这是与“私法”不同之处。从广义上说,现代刑事司法观认为,公众对道德或自我利益的关切,要求规范遭到违犯时应进行抵偿,这种关切在国家机关对作恶者施加的惩罚中得到了体现,但作恶者也应享有正规程序的保护。另一方面,侵犯了私人权利,则受害方理应得到补偿,后者的行为并不是导致惩罚,而是恢复法律所保障的状态。不过即使在今天,这种区别也并非那么截然分明。原始的司法对此肯定一无所知。即使到了后来相当复杂的法律发展阶段,一切行为也都是仅仅被看作对侵权行为做出的反应,"
  • "在household(家政)内部,惩戒措施乃是出自家长对其household(家族)的权威。亲属成员之间的纠纷由长老裁决。但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决定是否给予惩罚,如果给予惩罚将采取什么形式或者惩罚到什么程度,则是一个完全自由裁量的事情,因为那里并不存在“刑法”。刑法的原始形式是在household(家政)的边界之外,特别是在个人行为危及到邻里、亲属或政治联合体的所有成员这种状况下发展起来的。出现这种状况可能是两种不当行为所致: 教上的渎神或者军事上的抗命。如果冒犯了某种神秘的规矩,比如某种禁忌,从而招致魔力、精灵或者神明的愤怒,就可能使整个群体陷入危殆之中,其恶果不仅会降临到渎神(或犯罪)者自身"
  • "如果共同体是以听众(Umstand )的形式参与,那么法律以及法律裁决在很大程度上就会保持形式特性,因为法律裁决乃是法律贤哲启示的产物,而不是受法律影响——法律要去支配、而非服务——的那些人随心所欲或感情用事阐述的结果。另一方面,贤哲的超凡魅力也像其他名副其实的超凡魅力一样,必须“证明”自己拥有打动人心、令人信服的力量。这会间接强化法律共同体成员的公平感和日常经验。从形式上说,这里的法律始终也是“法律人的法律”,因为没有特殊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它就不可能具有理性规则的形式。但是就它的相关内容而言,它同时也是“大众法”。 最有可能的是,“法律箴言”制度起源于由平民大会进行司法行政的时期。然而,如果"
  • "如果只有法学院的毕业生才能获准从业法律实践,大学就享有了法律教育的垄断权。在现时代,法律实践中的师徒授受方式以及类似的考试是这种教育的补充,如今的法律教育到处都是以这种方式与经验训练结合在一起。在日耳曼,只有在汉萨同盟诸城市可以仅凭学位证书就能获准进入律师界,但即使在那些地方,最近也引入了师徒授受的要求。 学院式法律教育产生的法律概念带有抽象规范的性质,至少从原则上说,它们的形成以及相互有别乃是因为对意义进行了恪守形式的、理性的逻辑解释。它们理性而系统的性质,以及相对来说较少涉及具体内容,很容易使法律思想从公众的日常需求中获得意义深远的解放。纯逻辑性法律学说的力量得到释放,以及在它支配下的法律"
  • "如果法律训练操之于法律显贵之手,且他们与法律实践的关系是职业性关系,但又不像英国律师那样明确地形同行会或者以收入为取向,那么法律训练的结果必然又有不同。一般来说,只有在法律实践不受神圣信仰的支配且法律实践尚未变得过度浸淫于城市商业需求的地方,这种特殊的显贵阶层的存在才是可能的。中世纪北欧大陆的经验主义法学家们就属于这个阶层。当然,在商业活动密集的地方,法律显贵的功能确实会单纯从顾问转变为技能法学家,尽管这种转变只在特定条件下才会出现。罗马帝国衰微之后,公证人成了意大利惟一能够使发达的商法传统保持不坠并得到改造的群体。他们在很长时间里都是一个特殊的、居支配地位的法律显贵阶层。他们在急剧发展的城市"
  • "平民司法的旧形式起源于亲属群体之间的调解程序。在君主或司法行政官(统治权、 禁令)的冲击下、某些环境中是在有组织的祭司权威冲击下,这些旧的司法形式到处都会抛弃那种原始的形式主义无理性。由于这种冲击,法律的实质也受到了持久的影响,尽管这种影响的性质会因权威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君主或等级制的行政机器越是趋于理性,在行使权力时就越是要大范围地使用行政“官员”,而法律程序也越是有可能在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趋于“理性”。权威的组织达到了多大程度的合理性,就会在多大程度上消除程序的无理性形式,并使实体法系统化,即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被理性化。比如古代的裁判官法和行政司法官救济、法兰克国王的法典、英国国王和大法官的"
作者简介
马克斯·韦伯,1864年4月21日,马克斯·韦伯生于德国图林根的埃尔富特市。他的父亲是出身于威斯特伐利亚纺织业实业家兼批发商家庭的一位法学家。1869年他携眷迁居柏林。后来成为柏林市议会议员。他的母亲海伦妮.法伦斯坦-韦伯是位很有文化修养、热衷于宗教和社会问题的妇女。她在1919年去世。她对她的儿子影响很深,使他对宗教具有炽热的感情。 青年时代的韦伯在他的父母亲的客厅里结识了当时知识界和政界的许多杰出人士,如狄尔泰、莫姆森、聚贝尔、特赖奇克和卡普等人。1882年,18岁的马克思•韦伯考入海德堡大学,在法学院注册,开始接受高等教育。他同时攻读历史、经济、哲学和神学,并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辩论会。19岁在海德堡大学学习了三个学期之后,韦伯在斯特拉斯堡服了一年兵役,先是普通士兵,后来晋升为军官。他为曾经担任过帝国军队的军官一直引以为荣。1884年进入柏林大学和格丁根大学继续深造。1886年通过高等学校法学考试。 1887-1888年多次参加在阿尔萨斯和东普鲁士举行的军事演习,成为由关心社会问题、具有种种不同倾向的大学生组织的“社会政治联盟”的成员。该组织是施穆勒于1872年创建的,受“社会主义者讲坛”领导。1889年在柏林获法学博士学位。论文题目是《中世纪商业企业史》。同年,开始学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登记为开业律师。 1890年再次参加法学考试。应“社会政治联盟”的要求开始调查东普鲁士农民的境况。1892年提出关于东德意志农业劳动者境况的报告。1893年与玛丽安妮.施尼特格尔结婚。1891年《罗马农业史及其对公法和私法的意义》发表。这篇论文以及他和莫姆森教授进行的答辩使他获得了教授资格,在柏林大学谋得了一个教席。从此,韦伯开始他的大学教授生涯。1894年担任弗里堡大学政治经济学教授。发表论文《东德意志农业劳动者境况演变的趋势》。1895年去苏格兰和爱尔兰旅行。开始在弗里堡大学授课。第一次讲授的内容是:《民族国家和经济政策》。1896年韦伯应聘去海德堡大学任教,接替克尼斯教授退休后留下的教席。发表论文《古代文明衰退的社会原因》。 1897年,33的他由于患严重的神经官能症,韦伯不得不完全停止工作达四年之久。在此期间,他去意大利、科西嘉和瑞士等地旅行以减轻自己的焦虑不安。1899年韦伯自愿退出“泛日耳曼联盟”。1902年再次去海堡大学任教,但已不能像过去那样积极参与大学的各种活动。1903年与维尔纳.桑巴特共同创建“社会学和学会政策档案”。 1904年去美国参加在圣路易斯举行的社会科学大会。新大陆给他的印象极为深刻。他在大会上作关于资本主义和德国农村社会的报告。同年,《耶稣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一书的第一部分及《社会科学和政治中认识的客观性》发表。1905年俄国的革命使韦伯对沙俄帝国面临的问题发生趣。为了阅读俄文原著,他开始学习俄语。《耶稣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一书的第二部分出版。 1906年发表下述论著:《俄国资产阶级民主的形势》、《俄国向装门面的立宪法主义演变》、《用作文化科学逻辑必的批判性研究》、《耶稣教各教派与资本主义精神》。1907年韦伯获得一笔可观的遗产,这使他有可能退出教育界潜心从事科学研究。1908年韦伯对工业社会心理学发生兴趣,出版了两本这方面的著作。在海德堡寓所的客厅里,他接待过当时德国的大部分著名学者,如:文德尔班、耶利内克、特勒克斯、诺曼、桑巴特、齐美尔、米歇尔斯、特尼埃斯等。 他指导的年轻大学教师有格奥尔格.卢卡斯、卡尔.勒文斯坦等人。 韦伯组织的社会学协会并出版一部社会科学丛书。1909年《古代社会的农业生产关系》发表。开始编写《经济和社会》。1910年在德国社会学协会举行的大会上,他采取鲜明的立场反对种族主义思想。1912年由于在价值哲学的中立性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他辞去德国社会学协会执行委员的职务。 1913年发表论文《论广义社会学的某些范畴》。1914年大战爆发后,马克斯.韦伯参加军队服役,负责驻在海德堡的几家医院的工作,到1915年底止。1915年《世界性宗教的经济化理》的一部分(《序》和《儒教与道德》)出版。1916年多次去布鲁塞尔、维也纳和布达佩斯执行。1917年各种非正式的秘密使命,尽力劝说德国的领导人物避免扩大战争,同时他也断言德国对全世界政治负有责任,并认为俄国是主要威胁。 1916年《宗教社会学》一书的《印度教和佛教》几章出版;1917年出版该书的《古犹太教》的几章。1918年4月去维也纳大学进行暑期讲学,内容是介绍政治和宗教社会学,题目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的实证批判》。冬天,他在慕尼黑大学作了两次报告,题目是 《学者的职业和使命》、《政治家的职业和使命》。 德国投降后,他是前往凡尔赛签署和约的德国代表团的一名专家。发表论文:《论社会和经济学中价值哲学的中立性的意义》。 1919年应聘去慕尼黑大学任教,接替布伦塔诺教授的工作。在1919至1920年间讲授的是普通经济学史。后成书,于1924年出版。韦伯支持共和国,但并不热情。他参与慕尼黑的库尔特.埃斯纳的革命专政,是魏玛宪法起草委员长员会的成员之一。继续编写《经济和社会》一书。该书的最初几个章节于1919年秋付印,但全书未能完成。 1920年6月14日,韦伯在慕尼黑逝世。1922年玛丽安妮·韦伯出版《经济和社会》一书。1925年和1956年又出版经过增补的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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