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 - 黄宗智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

黄宗智

出版时间

2001-08-01

ISBN

9787806228524

评分

★★★★★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揭示清代法律官方表达与实际运作的背离
  • 提出国家与民间互动的第三领域概念
  • 深入分析民事纠纷中的调解与诉讼机制
适合谁读
  • 法制史、社会史及清代历史研究者
  • 对法律社会学与人类学感兴趣的读者
  • 关注传统中国基层治理模式的学者
读前提醒
  • 需具备一定法学或历史学基础
  • 建议结合档案史料理解理论框架
  • 注意区分规范性知识与实践性知识
读者共识
  • 论证逻辑严密,学术体例严谨规范
  • 提供了理解传统法律的新视角
  • 部分理论阐释略显晦涩难懂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清代的民事诉讼是按三个不同阶段进行的。头一阶段从告状开始,到县官做出初步反应为止。接着是正式堂审之前的一个阶段,在此期间,衙门与诉讼当事人以及可能的调解人之间,通常发生不少接触。最后阶段是正式堂讯。县官通常会作出明确的裁决。"
  • "撰写状词可视作民间社会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第一次交汇。考虑到当事人都是写不识字的农民,我们还可以把它视作农民的以口述为主的文化与官吏们的书写文化之间的初次交汇。"
  • "平均而言,一份简单完整的法庭案件的档案大约有7张纸,通常包括原告的状词,上面通常写有县官的意见和批示;然后,如果有的话,是被告的诉词,上面同样有县官的批示,接着是原被告双方的原始口供,再下面是衙役的报告,跟着是法庭的传票,再接下来是涉案者的法庭供词,然后是县官的简短判语,最后则是涉案者接受判决的甘结。如果有来自涉案双方的多份状词和抗辩提交法庭,这个案件的档案就会十分冗长。而如果一个案件处理经过多次法庭审理,这个案件的档案甚至会有几百页之多。"
  • "在我看来,如果不结合民间的调解制度来考虑,官方的中国法制是无法理解的。也许传统中国和现代西方在司法制度上的最显著区别就在于,前者对民间调解制度的极大依赖。即使在今天的中国,成文的民法仍然是相对笼统的,大多数的民事纠纷仍然是在法庭外通过其所发生的社区来调解的。正因为如此,本书的研究不可能只局限在官方的法律制度之内。"
  • "本书认为,如果我们能同时考虑清代法律制度的表达和实践,官方和民间的各个方面,我们就会强调这个制度的内在(既背离又抱合的)矛盾。把这一制度单方面地等同于其官方表达或其具体的运作和结果是同样不正确的。只有从其内在矛盾着眼,才可能理解这一制度。 关于产权的法学观点可以说明这一点。清律并不使用"所有权"之类的概念,而是就事论事地讨论对侵犯他人财产或破坏合法的土地买卖的行为的惩罚。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清代法律关心的只是社会秩序,它没有绝对权利意义上的、独立于统治者行政和刑罚权威之外的产权观念。然而事实上,许多诉讼当事人还是成功地通过法庭保护了自己的财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不管法律本身的意图"
  • "我所掌握的资料中有相当一部分纠纷发生在家庭之内,其中以兄弟之间的纠纷最为典型,其次是夫妻间的纠纷,偶尔也有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纠纷。纠纷的焦点通常是、但并不总是物质利益。"
  • "除了兄弟阋墙导致分家外,夫妻争执显然是村庄调查中反应出来的最长见的一种纠纷。接受日本调查者访问的村民们把这种争执归咎于丈夫的懒惰或挥霍,娘家和婆家之间收入的差距,丈夫对媳妇丑陋的不满等等。但是仅有很少的夫妻争执会导致离婚这种最极端的结局,即使在民国时期也是如此。 虽然在清代离婚对男子来说相对容易,对一个不幸的妻子却并不是一个实际的选择。清律规定,一个女人只有当她被丈夫离奇三年以上,或迫使她与别人通奸,或把她卖给别人,或将她牙齿、手指、脚趾或四肢打断,才允许同丈夫离异。至于受公婆虐待,她必须受“非理”毒打致残。"
  • "村庄自己处理偷盗庄稼这样的小偷小摸事实上是清律中的一个汗安定原则。明律简单地说这样的偷盗要受处罚,清律则补充说:“所计食之吾,假一两以上,苔一十;二两,苔二十;计两加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如经君健所指出的,一般偷盗庄稼的价值都不到一两,按照清律的小注,就是让他们在法庭外解决。"
作者简介
黄宗智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系教授,中国研究中心创办主任(1986-1995年)。《近代中国》季刊(Moden China)创办编辑(1975年至今)。主要著作有:《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2000年重版);《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2000年重版)等。
Z-Library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