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

(德)马克斯·韦伯

出版时间

2005-11-01

ISBN

9787563355426

评分

★★★★★
书籍介绍

马克斯·韦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他是社会学的大师,犹如牛顿之与物理学,也是现代一位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思想家。科塞评价说:韦伯以永不停息的斗争为代价获得了清晰透彻的认识。很少有人达到他那样的深度。他带来的是对人和社会的深刻理解。他对社会行动中的磨难、悲剧以及偶尔的成功的超脱的关注,使他成为社会分析的科学和艺术的至今无人能及的大师。如果说八十年代以前的中国知识界对韦伯还很陌生的话,那么经过至今余温尚存的“韦伯热”,大家对“祛魅”(Disenchantment)、“理想型”(I deal Type)等韦伯特有的术语已耳熟能详了。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大陆市场上的韦伯作品层出不穷,但一直不成系统,各个译本的译品亦参差不齐。此次广西师大出版社引进的台湾钱永祥等先生合力译出的韦伯作品集,填补了一直以来的缺憾。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社会”与“法治国家”等词汇已是耳熟能详。然而,法律到底是怎么来的?法律的演进过程如何?法律在人类社会中到底抵演了何种角色?本书即试图解答这些问题。作者挟其浑厚的法学与史学素养,从比较人类各大文明入手,深入探讨了“法”的缘起与演化,从纷纭复杂的史实中爬梳举例,阐明了法律与政治、经济、宗教等社会各层面的关系。本书适时的引进出版,我们有理由相信,韦伯关于人与法的如炬洞察和深邃的理论阐释对中国的法治化建设不无意义。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德国学者,与马克思、涂尔干齐名,并列为现代社会学的奠基者。历任析林、弗莱堡及海德堡等大学教授。一生著述甚多,以《宗教社会学论文集》及《经济与社会》等最为重要,以《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等最为国内读者所知晓。译者简介:康乐:美国耶鲁大学历史学博士。简惠美:台湾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本书深入剖析法律理性化的历史进程,构建形式非理性、实质非理性、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四种理想类型,揭示现代西方法律形式理性化的独特性及其与资本主义发展的内在关联,探讨法律思维如何从巫术、宗教束缚中解脱并走向逻辑自洽的体系化。
  • 作者运用比较社会学方法,系统梳理中国、印度、伊斯兰、犹太及欧洲等不同文明的法律演进路径,深刻阐释为何唯有西方发展出形式理性的法律体系,而其他文明受限于氏族组织、宗教禁忌或家产制结构,未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与主观权利概念。
  • 书中详细论述公法与私法的分化、契约自由的历史渊源及限制、自然法理论的解体与法实证主义的兴起,揭示法律与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及宗教伦理的复杂互动,为理解现代国家建构、法律职业群体形成及法治社会的局限性提供极具深度的理论视角。
适合谁读
  • 社会学、法学、政治学及相关人文社科领域的专业研究者与高阶学生,特别是致力于研究法律社会学、支配社会学、比较历史社会学及现代性理论的人群,需具备扎实的社会学理论功底与法学基础知识,能够承受高密度学术文本的阅读挑战。
  • 对马克斯·韦伯思想体系有深入研究兴趣的读者,尤其是希望系统理解其《经济与社会》中法律部分、探究法律理性化与资本主义精神之间关联的学者。本书作为韦伯晚期手稿整理,适合希望从原始文本层面把握其法律思想全貌的专业人士阅读。
  • 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法律角色演变有浓厚兴趣的读者。但需明确,本书并非通俗法律读物,不适合寻求具体法律实务指导或浅显法治科普的普通大众,也不建议非法学背景且无社会学训练者作为入门读物。
读前提醒
  • 本书翻译艰涩,术语密集,且涉及大量历史比较与抽象理论推演,阅读难度极高。建议读者先阅读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或相关导读文献,建立对其核心概念如“理性化”、“理想型”、“祛魅”的理解框架,切勿试图逐字逐句硬啃,以免因挫败感而放弃。
  • 书中内容源自韦伯未竟手稿,结构松散且缺乏连贯性,部分章节逻辑跳跃。读者应放弃寻找线性叙事或完整结论的预期,转而关注其分析框架与比较视角。建议结合《经济与社会》中译本对照阅读,利用注释辅助理解,重点把握其类型学分析方法而非具体历史细节。
  • 鉴于本书极高的专业门槛与阅读门槛,不建议初学者直接挑战。若感到困惑,可转而阅读二手研究文献或简化版介绍。对于非专业读者,本书提供的价值有限,甚至可能因翻译问题与理论晦涩导致误解。请评估自身学术背景与阅读目的,谨慎决定是否投入大量时间研读此原著。
读者共识
  • 读者普遍认可本书在学术上的极高价值与韦伯思想的深刻性,认为其对法律理性化、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区分具有开创性意义,是理解现代法律与社会结构不可或缺的经典。但同时也一致指出,本书阅读体验极差,内容晦涩难懂,逻辑混乱,且翻译质量参差不齐,严重阻碍了普通读者的理解。
  • 多数读者反馈本书不适合非法学专业或无社会学基础的人群,强烈建议非专业人士避坑。即使对于专业研究者,也认为其手稿性质导致内容碎片化,缺乏系统性,阅读过程痛苦且耗时巨大。部分读者批评翻译存在错误与不通顺之处,进一步增加了阅读障碍,建议寻找更优质译本或参考其他解读资料。
  • 尽管存在阅读困难,仍有部分读者坚持认为,若能克服语言与理论障碍,书中关于不同文明法律发展路径的比较分析极具启发性,尤其是对中国法律传统与西方现代法治差异的剖析,提供了独特的批判性视角。但总体而言,读者共识是:这是一部天才但艰深、价值巨大但体验极差的学术巨著,需慎重对待。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一、 正如亚洲与近东城市一般,欧洲的城市也是个市场聚落、工商业所在地,同时也是个要塞。两地的城市皆有商人与手工业者行会,由这些行会成员所制定出来的、自律性的规约,亦可见之于世界各地差异只不过是程度罢了。 如果说土地法的此种差异仅是相对性的,那么,两者之间人的法律地位的差异,可说是绝对性的了。 在西洋上古时期(俄国也一样),西方城市就已经是可以透过货币经济的营利手段、从隶属身份上升至自由身份的场所。中古的城市更是如此,尤其是内陆城市。与我们所知的其他地区的城市发展形成强烈对比的是,西方城市的市民基本上是完全意识清楚的、以身份政策为其追求标的。 以此,市民层即径自瓦解了领主的支配权;这个伟大的变革"
  • "韦伯在此所引的是日耳曼中世纪的法律格言 Hand wahr Hand。意思类似于动产善意取得中原物所有人的救济方法。此一原则的旨趣,原本并不在于保护善意的第三取得者,因为动产的保有,是严格地以动产须置于自己直接支配之下为条件,A若将动产让渡给B,则丧失这种保有(占有?),当然以毫无要求返还的任何权利。但当盗赃物时,A于D处发现自己的财产,A可以以一手攫取(anfangen)其动产并且主张此乃其本身所有物。D则犯盗窃嫌疑,为了免除嫌疑,他就必须咬出其前权利者(C),C有嫌疑,直到追咬至盗窃者。窃盗情况下的这种程序称为Anefang程序,本来是为了发现窃盗犯人的刑事程序,A得以回复动产,可以说是此"
  • "二、 不过,见之于古代与中世纪城市的自治性质的财政管理,在其他地区一就算有的话—顶多仅处于萌芽阶段。 导致地中海城市(不管哪个时代)与亚洲诸城市截然有别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是亚洲城市居民深受巫术及泛灵论的种姓与氏族的限制,以及随之而来的禁忌的束缚,至于地中海城市的自由市民则免于这些拘束。这些限制在中国是实行族外婚与族内分房制的氏族… 中国的城市居民由于有氏族组织,再加上无比重要的祖先祭祀,根本就不需要有任何其他的共同体聚餐。 然而,与古代城市有别的最重要关键是,中世纪南欧的诸城市并没有任何宗教性排外的痕迹,不管是氏族之间或对外地人。这是一个重要历史性事件的影响所致,此即彼得在安提阿与未受割礼的教"
  • "当基督教成为这些民族—其传统已深受动摇—的信仰时,它即摧毁了这些残留的氏族纽带的任何宗教性意义;实际上,或许也正是由于这种巫术性与禁忌樊篱之微弱或阙如,这些民族才有可能皈依基督教。"
  • "属于这样的一个团体,仍然是一个完全市民的主要标志,他因此可以参加祭祀,有资格出任任何必须与神明打交道的官职(在罗马,例如执行“神占”[auspicia])。这样的一种团体身份,是参与祭典所不可或缺的。因为一个宣称具有正当性的团体,只能将其基础置于传统型的以祭典为取向的团体形态上,例如氏族军事团体以及政治性的部落组织,或至少必须以虚构的方式创造出这样一个基础来。 所有这些皆与中世纪建立的城市,特别是北欧的城市有极大差异。个人,至少在此一新的基础上,可以以个人身份入市民阶层,并以个人身份宣誓。他以隶属城市某一地域团体的成员资格来保障他作为一个市民的法律地位,而非以部落或氏族的成员资格。 在中古城市"
  • "在中古城市,拥有一个教会团体的充分的成员资格,是取得市民资格的先决条件,就像在古代城市,出身氏族才有资格参加某些祭典一样。 在所有亚洲的城市(包括近东地区),共同体的现象要不就完全阙如,要不就仅有初步的萌芽;再者,就算有萌芽,其形态永远也都是出之以超越城市范围的氏族团体。反之,犹太人的信仰共同体,在俘囚期之后,则是以一种纯粹神权政治的方式来治理。"
  • "城市的法庭是个国王的法庭,要不就是个领主的法庭;审判人或其他法庭的执事并非市民的代表,而是支配者的官吏(就算他们是由市民选举出来的也一样),因此他们是根据支配者的法令来审判。因此,所谓“全体市民”(universitas civium)。此一名词很快即遍及各地一最初是他律性与他治性的,被编入其他政治的或者(通常为)庄园领主的团体之中。"
  • "就中古城市发展为一市民团体的过程而言,下列两项事实极具关键性:第一,当市民恪于经济利益而不得不向机构化的团体转变时,并没有受到当时普遍存在的巫术性或宗教性制约的阻挠,其次,城市之上的大政治团体,则缺乏一个理性化的行政机构来贯彻并照顾其利益。这些条件只要有一项不存在(例如亚洲的情况),那么,就算城市居民具有最强烈的、共同的经济利害关系,所能达成的顶多也不过是一时性的结合。 我们可以将中古的城市团体区分为原始的形成与继承的形成两种。"
作者简介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德国学者,与马克思、涂尔干齐名,并列为现代社会学的奠基者。历任析林、弗莱堡及海德堡等大学教授。一生著述甚多,以《宗教社会学论文集》及《经济与社会》等最为重要,以《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等最为国内读者所知晓。译者简介:康乐:美国耶鲁大学历史学博士。简惠美:台湾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
目录
序言第一章:实体法领域的分化 一、“公法”与“私法”二、“请求权赋予法”与“行政法规”三、“统治”与“行政”四、“刑法”与“民法”五、“不法”与“犯罪”六、“公权力”、“权力限制”与“权力划分”七、“法律”与“诉讼”八、理性的法律思维的诸多范畴第二章:主观权利的设定的各种形式一、“法命题”的逻辑范畴、“自由权”与“授权命题”、“契约的自由”二、契约自由的发展、“身份契约”与“目的契约”、“目的契约”的历史渊源三、“契约自由”的各种实际意义及其限制四、契约自由、自律、团体的法人性格五、法律共同体里的自由与强制第三章:客观法律的形式性格一、新的法规范的成立问题、“习惯法”二、法发展的实际成因、利害关系者的行为与法强制三、原始的纷争解决之非理性性格四、卡理斯玛的法创制与法发现五、作为法创制之担纲者的“法律名家”六、司法集会人团体的法发现第四章:法律思维的类型与法律名家一、经验的法教育与理性的法教育:由律师训练或大学训练二、神权政治的法教育三、欧陆的法律名家一中世纪的“法书”四、罗马的法律家与罗马法的形式性质第五章:法的形式理性化与实质理性化、神权政治的法与世俗的法一 法律形式主义的意义及其一般条件二 法律的实质理性化:宗教法三 印度法四 中国法五 回教法六 波斯法七 犹太法八 教会法第六章:公权法与家产制君主的法制定,法典编纂一 公权力二 家产制君主的法律之身份制结构与家父长制结构三 法典编纂的各种推动力四 罗马法的承袭与近代法理论的发展五 家产制法典编纂的类型第七章:革命创制的法的形式性质,自然法及其类型一 法国民法典的特质二 作为实定法的规范性基准的自然法三 自然法的类型,自然法与自由权四 从形式理性的自然法到实质理性的自然法的转化五 自然法公理的阶级关系性六 自然法对于法创造与法发现的实际影响七 自然法公理理论的解体,法实证主义与法律家阶层第八章:近代法律的形式性质一 近代法律里的法的分裂二 近代法发展里的反形式的倾向三 现代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四 素人裁判与近代法律家阶层的身份倾向译名对照表索 引
用户评论
韦伯作品中的极品,天书中的天书,因为翻译的缘故,扣两分
非法专业尤其不推荐
韦伯对四种理想型并没有做系统的阐释,涉及这四个理想型的行文很凌乱。本来是四个,最终因为其中两个内涵的抽离和扭曲而实际上只剩下形式合理性和实质非理性两个。中国通竟然没有把中国法作为例子好好讲讲
好难……我就不明白为什么大家都说读不懂然后都还拼了命地赞美。
韦伯和阿伦特依然是我的头号男女神。
法律理性化的过程与形态。为了读懂学术与政治中韦伯提到的法律家阶层所代表的法律理性主义在国家建构中的重要作用而读的书,也为了写一篇读书报告,很久都没有这样一边哭一边咬牙读的经历了。
初读,体验不佳
两个学期的读书会,终于过完了这本书。
补签。晦涩至极、遑论读过。
等打好基础后再来读一遍吧 估计有不同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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