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第一章:实体法领域的分化 一、“公法”与“私法”二、“请求权赋予法”与“行政法规”三、“统治”与“行政”四、“刑法”与“民法”五、“不法”与“犯罪”六、“公权力”、“权力限制”与“权力划分”七、“法律”与“诉讼”八、理性的法律思维的诸多范畴第二章:主观权利的设定的各种形式一、“法命题”的逻辑范畴、“自由权”与“授权命题”、“契约的自由”二、契约自由的发展、“身份契约”与“目的契约”、“目的契约”的历史渊源三、“契约自由”的各种实际意义及其限制四、契约自由、自律、团体的法人性格五、法律共同体里的自由与强制第三章:客观法律的形式性格一、新的法规范的成立问题、“习惯法”二、法发展的实际成因、利害关系者的行为与法强制三、原始的纷争解决之非理性性格四、卡理斯玛的法创制与法发现五、作为法创制之担纲者的“法律名家”六、司法集会人团体的法发现第四章:法律思维的类型与法律名家一、经验的法教育与理性的法教育:由律师训练或大学训练二、神权政治的法教育三、欧陆的法律名家一中世纪的“法书”四、罗马的法律家与罗马法的形式性质第五章:法的形式理性化与实质理性化、神权政治的法与世俗的法一 法律形式主义的意义及其一般条件二 法律的实质理性化:宗教法三 印度法四 中国法五 回教法六 波斯法七 犹太法八 教会法第六章:公权法与家产制君主的法制定,法典编纂一 公权力二 家产制君主的法律之身份制结构与家父长制结构三 法典编纂的各种推动力四 罗马法的承袭与近代法理论的发展五 家产制法典编纂的类型第七章:革命创制的法的形式性质,自然法及其类型一 法国民法典的特质二 作为实定法的规范性基准的自然法三 自然法的类型,自然法与自由权四 从形式理性的自然法到实质理性的自然法的转化五 自然法公理的阶级关系性六 自然法对于法创造与法发现的实际影响七 自然法公理理论的解体,法实证主义与法律家阶层第八章:近代法律的形式性质一 近代法律里的法的分裂二 近代法发展里的反形式的倾向三 现代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四 素人裁判与近代法律家阶层的身份倾向译名对照表索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