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欲何为 - [美]胡宗绮(Jennifer M. Neighbors)

意欲何为

[美]胡宗绮(Jennifer M. Neighbors)

出版时间

2020-08-30

ISBN

9787559831293

评分

★★★★★
书籍介绍

本书为美籍华人历史学家黄宗智教授主编的“实践社会科学系列”001号图书。

中国传统律典对于刑事重罪类别的界定和划分有着精密的层级结构。本书以犯罪意图为核心,由低到高探讨了中国帝制时期杀人罪的谱系:位于这一谱系最底层的是意外致人死亡、低级别的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和鲁莽冲动致人死亡;斗殴杀及其他有伤害意图的杀人犯罪则位于过失与故意之间的灰色地带;位于谱系最高层的是有杀人意图的故杀与谋杀。

通过大量的判例和律注,本书解析了各个杀人类别之间的层级区分以及中国传统法律中概念连接情境的基本特征。民国刑法效仿现代欧洲和日本,在杀人犯罪方面建立起故意与过失的二元划分,并试图剔除法律中的情境因素,建立起韦伯式的形式理性法。这使得传统法律中的诸多范畴无所归依,新法律的概念界定含糊不清,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扰。但民国法律与传统法的关系并非完全断裂,法官们的判决不时会映射出清律当中的内容,使民国时期的司法与帝制晚期的社会规则更加接近。

此外,本书还对中国法制史上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如韦伯的法律理想类型、法律的形式理性及概念抽象性、现代性与前现代性予以回应。

胡宗绮(Jennifer M. Neighbors),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历史学(中国史研究方向)博士,师从黄宗智教授;现为普吉特湾大学(University of Puget Sound)历史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传统刑事法律。出版有专著A Question of Intent:Homicide Law and Criminal Justice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Brill出版社2018年英文版。

景风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黄宗智教授。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在Modern China、《开放时代》、《法学家》等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AI导读
核心看点
  • 解析清代杀人罪意图谱系,从过失到谋杀的精细层级。
  • 对比清律情境主义与民国形式理性法,揭示司法实践中的延续。
  • 回应韦伯法律理论,论证中国传统法律具备高度抽象性与复杂性。
适合谁读
  • 对中国法制史、明清史及法律社会学感兴趣的研究者。
  • 关注法律现代化转型、传统与现代性关系的法学爱好者。
  • 希望了解清代司法实践与民国法律变革的普通读者。
读前提醒
  • 本书学术性强,建议结合目录梳理清民两代法律概念差异。
  • 部分理论论证存在重复,可略读以加快进度,关注案例部分。
  • 需具备基础法学常识,以便理解故意、过失及侵权责任等概念。
读者共识
  • 作为博士论文质量极高,案例详实,逻辑严密,值得细读。
  • 有力反驳韦伯偏见,证明清律并非落后,具备独特现代性。
  • 理论部分略显晦涩且重复,但案例生动,对理解司法变革极有帮助。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民国法院似乎热衷于质疑供认作为一种证据工具的效用,并指出过于关注供认会带来潜在危害。供词和证词的过度一致被视为供词存在腐败内情的证据。这与清代的法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清律当中,证据的一致性被认为是加强了证词和供词的有效性。正如步德茂所述,清代的法律实践在涉及杀人案卷记录时体现出的高度程式化,包括杀人案件中证词与供词的标准化:一旦真相被确定、裁决已做出,案卷中就不会出现相互矛盾的证据。"
  • "为了取代比附的做法,1912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做出了以下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0条)这一条款符合欧洲大陆的现代刑法理念,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nulla poena sine lege)的原则(Joseph Cheng1977:163,211)。欧洲的法学家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推翻过去专断裁决的一场伟大胜利(Barrows1901:8;Hall1937:165)。①沈家本也如此认为。 然而,1912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不仅废除了比附制度,同时也摧毁了其所支撑的整个刑法体系。新的刑法典简洁而精练。以杀人罪为例,《大清律例》“人命”章中"
  • "对《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的抱怨不仅来自法律改革者,也来自法官自己。例如在1915年湖南省高等法院向大理院提交的一起有关财产和生命犯罪的案件中,法官们就对如何裁断表达了困惑:“究应援何律处断,是否无罪,未经明指。”(《大理院解释例全文》:340)在此案当中,案件的情况似乎与任何成文的法律都不契合,湖南省高等法院也不知道如何是好。作为回应,大理院在做出裁决建议的同时还写道: 惟社会之事实无穷,律文之规定有限,官厅审理各种事件,往往因特异之事实为法律条文所束缚,因发生疑义而不能释然者,既未敢任意比附,又不能妄为臆断,办理殊形困难。"
  • "然而,侵权行为的法律范畴在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中都有其存在的基础。《中华民国刑法》规定,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犯罪(《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3条;《中华民国刑法》1928:24一27条)。《中华民国民法》中的侵权行为部分是侵权法条款(即侵权行为条款)的归依,也有着相同的要求(傅秉常、周定宇1964:184条)。事实上,如果一个人想对涉及伤害、死亡或暴力行为等民法典规定的事项提出侵权责任的主张,他通常就需要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或者至少一开始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做出民事判决之前,必须先确定被告的责任。最明确的阐明责任的方式就是通过地方检察官之手获取一份刑事有罪判决。 当涉及侵权"
  • "民法允许对损害个人名誉的行为进行赔偿。因此人们可以很容易地主张,在民国社会,就像在清朝一样,毛贵宝的声誉会因为她所遭受的暴力而留下永久性的伤疤,因此她的家人有理由寻求赔偿。民事法庭同意了这一诉求,尽管他们将其称为“抚慰金”。通过使用“抚慰”这一术语,法院选择回避了毛贵宝的声誉问题,转而关注她所遭受的痛苦。但是法院只判给毛贵宝100元,也就是其最初诉讼请求的一半,理由是她还如此年幼,“知识未开”,“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尚非重大”。姑且不论这一极具争议性的主张,我们确实能够发现法院愿意对犯罪人实施惩罚性的民事制裁,这种制裁超出了刑事司法体系的惩罚,而且它可以针对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并不仅仅是身体伤害。"
  • "如果我们考虑到民国时期的民法(尤其是侵权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就会得出部分答案。刑法一般惩罚危害性行为,而侵权法则赔偿受害人的损失(LaFave2000:13)。从本质上讲,侵权行为法更多关注的是受害人的个人事务,而刑法更多地关注公共领域内的事务。我们还必须考虑到法律对待故意行为和疏忽行为的严厉程度。故意杀人罪一经定罪,就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杀人罪则不太可能被判处一年或两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很少有家庭就故意杀人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此类家庭认为,从刑事法庭所获得的正义的质量已经足够。犯罪人即使没有被终身监禁,也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投入监狱,甚至可能失去生命。对于国家来说,他对社"
  • "民国时期法律的妥协、革新,连同对特定清代模式的选泽性回归(或者至少是一种回归的冲动),可以作为当今中国法律改革者的指南。我们可以从过去的实践中发现优势和现代性,而无论如何应当避免的是法律改革的意识形态化。在任何时代,这都是一条危险的道路。在20世纪初期,帝制晚期的传统与西化的冲动发生了抵触,帝制晚期的传统落败并被官方所抛弃。接下来的是数十年的适应和对抗期,在1949年民国时期结束时,法律体系仍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进步当中。"
作者简介
胡宗绮(Jennifer M. Neighbors),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历史学(中国史研究方向)博士,师从黄宗智教授;现为普吉特湾大学(University of Puget Sound)历史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传统刑事法律。出版有专著A Question of Intent:Homicide Law and Criminal Justice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Brill出版社2018年英文版。 景风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黄宗智教授。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在Modern China、《开放时代》、《法学家》等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目录
☆ 绪论
——学术与法律中的传统性和现代性
——断裂
——延续
——理论与实践中的正义内涵

显示全部
用户评论
3.5.
近代中国杀人犯罪的意图谱系与刑事正义:过失杀、戏杀、误杀、斗殴杀、故意杀、谋杀。
「韦伯式」法律预设了社会或道德的整体性,这显然不适应中国社会,所以传统情境主义更为有效。前后重复多了点,减一星,没看完,加一星。故四星。
通过对清朝和民国两个时期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比较,认识清朝”以具体情景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和西方的”绝对理性”的法律体系的优缺点。观点值得借鉴。
我真的很不理解大家为啥写本书就要diss韦伯。人家搞社会学的,把高度结构性的理论放在微观层面肯定会有不适用的时候啊😂这不就跟作者diss抽象的民国法律不够清朝具体所以也不算进步一样😅我看现在主流历史学的宣言不如就叫“宏观理论已死”、“经典社会学人通通下地狱”算了。
我们已经很熟悉Asian study宇宙的基本切入方法,那就是在惰性材料中考掘另类现代性。只要研究者的心性足够刚强,材料就不得不举手投降,纵横无碍,宛如热刀切过黄油。证伪韦伯命题是无比容易的,你只需要紧紧抓住大清的六杀体系,就足以证明大清并非完全不现代,民国并非完全现代。原因显然并非作者在智识上超越了韦伯,而在于“黑猫不完全黑,白猫不完全白”这种命题本来就极易论证。在最粗疏的东亚研究课程中,怠懒的学生只需要学会这一心法,distinction的奖赏就已经为他们存留。
马伯庸推荐。有些啰嗦,整个脉络还是很清晰的。作者提到明清律法,但所举实例都是晚清时期。
感觉有点车轱辘话 可能我太不懂法律史没看出其趣味/贡献/意义
又一本推翻刻板印象的书。
下载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