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日) 仁井田陞

出版时间

2011-06-30

ISBN

9787532557226

评分

★★★★★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本书并非传统通史,而是以制度框架为核心,深入剖析中国农村家族、行会及土地关系。作者基于大量民间惯行调查与文献,揭示法律与社会结构的深层互动,展现中国法制在身份制度、宗族法及土地占有等方面的独特逻辑与演变轨迹。
  • 书中包含大量中西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特别是关于城市行会、奴隶制及家庭伦理的对比。作者指出中国行会本质是填补行政空白而非市民自治,并批判性审视中国传统法律中“父为子天”等家父长制观念,强调其作为统治支柱的功能,视角独特且具有争议性。
  • 作者对新中国土地改革与婚姻法持积极态度,认为革命打破了旧有的族权、夫权及土地依附关系,实现了妇女解放与社会结构重组。书中关于“权力的法定主义”与民间规范冲突的论述,揭示了国家法与民间习惯之间的张力,为理解中国法律本质提供了重要理论视角。
适合谁读
  • 适合对中国法制史、社会史及日本汉学研究有浓厚兴趣的读者。本书适合法学、历史学专业的学生及研究者,特别是希望了解海外中国研究视角、探究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与法律规范互动关系的学术人群,可作为研究中国中古至近代法制变迁的重要参考。
  • 适合对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社会控制机制及伦理观念演变感兴趣的读者。书中关于家庭暴力、人口买卖、典妻等敏感话题的史料梳理与分析,为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黑暗面及法律局限性提供了深刻洞察,适合关注社会正义与历史批判的严肃读者。
  • 不适合寻求轻松阅读或标准教科书式通史的普通大众。本书理论性强,部分观点受时代局限且带有作者个人偏见,内容繁杂且缺乏系统性梳理。读者需具备较高的历史与法学素养,能够批判性地接受书中关于“东方社会”及封建主义等过时或争议性概念。
读前提醒
  • 阅读时需保持批判性思维,警惕作者可能存在的东方主义偏见及对中国法律的贬低倾向。书中部分比较分析被指牵强,读者应结合中国本土法制史研究成果进行对照阅读,避免全盘接受其结论,特别是关于中国法律落后性及社会结构的评价。
  • 本书基于1950年代的讲义,部分史料与观点已显陈旧,如关于秦汉法律的论述缺乏最新考古发现支持。读者应关注其方法论价值而非具体史实结论,重点学习其利用民间文献、习惯调查进行法制史研究的路径,以及其对法律与社会关系分析的框架。
  • 书中涉及大量敏感且残酷的社会现象,如典妻、卖儿鬻女等,阅读时可能会感到心理不适。建议读者在理解历史语境的前提下,客观审视这些现象背后的社会经济动因,而非单纯进行道德审判。同时,注意区分作者的个人观点与客观历史事实,避免被其情绪化表述误导。
读者共识
  • 读者普遍认为本书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重要经典,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特别是其基于民间调查的研究方法令人印象深刻。然而,多数读者指出书中存在明显的偏见,作者对中国传统法律持贬低态度,且部分中西比较牵强附会,甚至带有拉踩意味,阅读时需辩证看待。
  • 本书体例特殊,不按时间顺序或实体程序法分类,而是以专题形式展开,导致内容杂乱且缺乏系统性。读者反馈称阅读体验不佳,难以从中获得清晰的历史脉络。此外,书中部分概念如“封建”、“东方社会”等已被学界质疑,读者应警惕其理论框架的局限性。
  • 尽管存在争议,读者仍认可作者对土地法、家族法及行会制度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书中关于革命后法律变革的论述被视为积极面,但整体而言,读者建议仅将其作为了解日本东洋法制史研究脉络的参考资料,而非中国法制史的标准教材。翻译质量虽高,但原书图版缺失令人遗憾。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从根本上说,奴隶也不一定就是便宜的劳动力。特别是在劳役中总是消极怠工的奴隶,不仅仅是不经济的,没有生产力的,而且没有能力饲养役畜的农民,自然也养不起奴隶。况且奴隶也未必总是可以求得的,当农民自身从农家经营的第一线退出之后,不可能从奴隶中寻求在第一线继续经营下去的人选。从这一点而言,家人特别是子女,其中又特别是儿子一再没有比儿子更能直接地满足农民所向往的农家经营的劳动力条件了。他们有类于雇佣,却不是有偿的;有类于奴隶,却不会怠工,并且在劳动力的供给上不会临时断绝。而且,作为家族的重宝,可以期望儿子将来代替自己接管农家经营并继续下去。谚语有所谓“养儿防老”,《韩非子》也说过养儿子就是为了父母老后的"
  • "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决议中,即特别强调:“女子刚从封建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她们的身体许多受了很大的损害(如缠足)尚未恢复,她们的经济尚未能完全独立,所以现在关于离婚问题,应偏于保护女子,而把因离婚而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负担。” 于是,不仅女子和男子双方中如一方有离婚意向者即可离婚(第九条),而且按照当时的婚姻条例(第十八条),在离婚时,同居时所负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也仅仅由男子负责。"
  • "宋学和恩的思想 宋代是农奴制发展的时期(本章前节),同时又是中国史上君主的政治权力特别高涨的一个时期。宋代的史学和哲学,早在宋初就清楚地显示出了作为君权支柱的立场,而朱子学则是这种学说 的集大成者、发展者。当然,这种宋学也阐明了恩和报恩(例如《性理大全》中的人伦,又特请参见据说是唐末宋初著作的《忠经》),并不认为君主的统治就一定是全无条件的,但维护君臣关系的意识仍是家父长制的,特别是程子所谓:曾子的确是孝顺父母的代表,但无论他如何孝顺,曾于自身终究不过是父母给的身体而已。君臣关系也等同于父子关系。臣下终究是君主的人民。即使立下了像周公那样大的功绩,也不过是君主的人民凭借君主的势位而做出来的(《"
  • "作为天然果实的儿子的地位 如上所论,在儿子出生的同时,不,还在出生之前,就被视为生产手段。只就这一点而言,就不是把他作为人来对待的。又岂止是儿子可能被当作物来对待呢,在现实中,像这种如果不以“物”的意识作为媒介便不可能来到这个世界的习惯,是普遍存在的。"
  • "“父为子天”、“夫为妻天” 把儿子视为生产手段而否定其人性即不当人看,和把生育儿子的妇女(妻)视为手段而否定其人性这二者同,可以认为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儿子之于父亲,与妻子之于丈夫的关系,具有类似性,都带有所谓隶属性的倾向,是相对于“死财产”的“活财产”。家父长、父乃至夫,是所隶属的子女或妻子的保护者,要保障后者的生存,在后者受到第三者攻击时要予以保护,后者所受保护的代价,则是必须永久地履行单方面的服从义务。而家父长的所谓仁慈,则并不作为义务,也不作为子女、妻子的服从义务的条件。 就是在古典文献中,父对于子,以及夫对于妻,也都被认为是高高在上的“天”。家父长因惩戒而打儿子,偶尔还有杀死儿子的,"
  • "中国的革命政府自其组成,直到其后,都将妇女及其子女的解放树立为革命的基本目标。二战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先于刑事法,亦先于其他民法,于1950年5月1日最早公布并于即日起予以施行的法律,就是新婚姻法。不仅如此,革命政府早在江西省建立根据地的革命原初时期的1931年11月所制定公布(12月施行)的法律,仍然是婚姻法。无论是法国革命,还是俄国革命,领先于其他任何法律而最早制定公布的,都是婚姻法。这也和中国革命的情况是相同的。三者殊途而同归于一,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据说中国社会的支配权力有三种:其一是国家权力,其二是家父长的权力,其三是支配冥界的神权,然而唯有女性还要在其中加上夫权,于是便要服从四"
  • "然而骂詈之所及,上溯祖宗,旁连姊妹,下逮子孙,普及同姓(父系血族),真是“犹河汉(河流)而无极也”(鲁迅)。中国的骂詈结构是全血缘型的结构。正因为中国人在人伦方面特别严格,所以若对血缘亲属特别是其直系亲属的品行说三道四,就会形成很大的冲击。堤防的高度和强度,一般而言,也可以说是与水位的高度和水流的强度成正比例的。如果能冲破以往中国在表面上所装饰的高大而强固的礼节堤防,那以前被压抑的骂詈谗谤,就会顺着这决口高强度、无拘束地一下子奔流而出,这是势所必至的。然而这样一种东方社会的骂智,以及由东方社会传统的廉耻所支撑的面子,今后的命运也势必同归于一。这样的面子被抛开以后,因之而增加光辉的,应当是真实的"
  • "主人和部曲、奴婢之间关系的发生及解除虽然也有这种情况,即家长或者家族拥有作为家产之外的专有奴婢,但当奴婢作为家产时,从奴婢的立场来看,应该被称之为其主(主人)的,就不仅仅是家长,也包括共同享有家产的全部的(原则上妾、陵要除外)家族(参照第十三章第三节)。另外,部曲眼中的主人也与之相同。 关于主人和部曲之间的关系的发生,我想首先能够举出的原因之一是自愿献身(投身、投靠),发生原因之二是转易,之三是家生,也就是说部曲的身份是出生性身份(Geburtsstand)。发生原因的第四种情形,则是主人将其奴婢解放成为部曲、客女。作为主人和奴婢之间关系发生的原因,也还有因劫夺之类而形成事实关系的情形,与之相"
作者简介
仁井田陞(1904-1966),日本中国法制史学者,法学博士。1928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受教于中田薰教授,主攻唐令的研究,一生致力于推进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大力开拓了前人未踏的领域,在日本研究中国法制史方面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主要著作有《中国身份法史》、《唐令拾遗》及论文集《中国法制史研究》(全四卷)等。
目录
目录
增订版序
再版序
第一章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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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挑着看完,内容比较杂。1952年出版的概论,对“东方”、“封建”等概念的论述相对过时。仁井田先生应该是个小说迷,经常引用小说的情景来辅助他的论述。读完此书再看家族法原理,可以知道日本战后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渐进过程。
查阅
探讨既定法律如何运行,更注重制,也更倾向执行细节
序言部分较有启发,尤其是“整体性权威主义”、“权力的法定主义”等概念很有意思。至于正文部分读下来收获不大,因为时代问题,其举例大多以唐律、明律为主,关于秦汉法律现在的资料已经非常丰富,在既有框架下可以做更多讨论。
中国的法到底是什么?是关系,是权力,不是证据。
体例过散,不够体系,与书名期待有差别,部分观点略显陈旧偏颇,译文还讲日文原版插图删去,也是扣分点。
本书城市及行会一章对于中国与欧洲行会的比较可谓入木三分。欧洲的行会从一开始便与市民自治紧密相连,中世纪的欧洲,商人与手工业者是城市的主要居民,因而行会也是在二者的支配之下,参与城市的立法、司法与行政活动,贯彻执行他们所希望的城市经济政策。而同一时期中国的行会虽然也有大规模干预城市行政、推进经济政策工作的情形,但这些行为本质上是在填补官员行政上的空白部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治。同时,行会贯彻自己的目的也需要凭借官府的权威。造成二者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与欧洲城市的差别。欧洲的城市是拒绝封建权力入内的自由独立区域,封建领主势力被排除在外,市民享有人格上的自由。而中国的城市并非自由与独立的,与欧洲城市并不属于同一个范畴
太细致了,适合当个论纲总目
真的没有那么好,硬着头皮读了几章,感受到的只有作者的偏见与擅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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