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家庭和法律

柳立言

出版时间

2008-07-01

ISBN

9787532548750

评分

★★★★★
书籍介绍

柳立言毕业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现为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本书系作者的论文集,总共收入他的十篇论文,作者从族谱和案例着手,研究宋代的家族、家庭,探讨宋代社会生产发展对宋人的社会生活产生的具体影响。作者重视真人真事的案例,他的研究充分探究了法令变化的深刻社会意义。本书论述透彻,印证材料丰富充实,广泛吸取海内外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这部高质量的学术著作的出版,对海峡两岸的学术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柳立言,1958年生于香港,1986年获普林斯顿大学博士,至台北史语所工作,研究宋代家族及社会,发现两者深受法律的影响,乃转攻法律与社会,至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完成《子女可否告母》及《一条律文各自解读》等。近作有《宋代分产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响应日本及西方学人争论50多年的疑案;《宋代的社会流动与法律文化》,探讨新兴士大夫阶层对法律的影响;《宋代的家庭和法律》,研究法律、社会与家庭的互动。现正撰写宋代僧人的罪与罚。

AI导读
核心看点
  • 以族谱案例剖析宋代家庭形态
  • 法律视角透视父权与财产纠纷
  • 探讨唐宋变革期的社会生活
适合谁读
  • 宋史与法律史研究者
  • 关注古代女性地位读者
  • 微观社会史爱好者
读前提醒
  • 本书为论文集,非连贯叙事
  • 学术性强,需耐心细读
  • 建议对照女性财产权章节阅读
读者共识
  • 微观法律史研究典范
  • 材料丰富,论证透彻
  • 条理清晰,重逻辑沉淀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在夫家守节,不一定受欢迎,很多时是因为节妇的财产权与夫的利益发生矛盾。第一,夫家兄弟分析家产时,节妇有子则由子继承夫分(见下段),无子则由本人代承,行使监管权,以待继承人出现、或招后夫帮管资财、或直到死后依户绝法处理。无论何种情形,节妇保持夫产免受瓜分,而每一种情形都带有夫产外流的危险。在无子代承的情祝下,亡夫名义下的所有财产都转登记在节妇名下(即女户),局外人根本难以分辨何者是夫产何者是随嫁物资,故发生不少携夫产再适的案件。3在招后夫(俗称接脚夫)上门的情况下,亡夫产业虽然以节妇之名立户,但“只缘多被后夫计幸,假以妻子为名,立契破卖,隐钱入己,或变置田产,别立后夫为户。”〔1)族产为寡妻所得"
  • "[提要]父权家长制历久不衰,甚至化身为近世高高在上的族权,一个主要原因是家长权威得到法令的承认和执法者的维护。本文先说明法 令里的家长权,然后就七种情况分析家长权遭遇的挑战和战果,计为:“子女违反教令”、“子女斥骂父母”、“子女与父母异财或擅用家财”、“子女不照顾父母或背弃养父母”、“殴打杀伤”、“非法性行为与暖昧事件”和“继承:宗祧与财产”。发现卑幼并不顾忌挑战尊长权威,而天下确有不是之父母。父母忧心的,是养儿防老并不可靠,为宗祧而立嗣亦可能人去财空。子女害怕的,是误触父母无名之怒和官司的不可预测。媳妇最可怜和无助,即使被公公性侵犯,也不能依靠丈夫,最后不免离异。女婿则是儿子的假想敌,有谋夺"
  • "从上述四个丧夫的例子来看,守节与再嫁的情形实在十分复杂,顾父亲对三位寡妇就有不同的处置,程颐自已也有不同的态度,大抵会考虑到:(1)夫族的处境,(2)寡妇在夫族和本族的地位,(3)寡妇的年能,(4)寡妇是否有子女,(5)守节或再嫁对家族的影响等。这些考虑的排列组合十分复杂,每个考虑的重要性也因时而变,例如寡妇年轻无嗣,却可能因为携妆奁改嫁而使夫家经济陷入困境;或年轻无嗣,但姑舅老迈无依;或年轻有子,携之改嫁则使夫家绝嗣等。〔1〕反过来说,“夫死子幼,居家营生,最为难事”,万一所托非人,“鲜不破家”。(《袁氏世范》)如此又何苦守节?总之,由于“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上下文并不详尽,难以判断程"
  • "(四)再醮孀妇 妻、妾、女都有夫死再嫁的可能,再嫁后也都受原来的家族鄙视,那么她们在新家族又受到怎样的看待呢? 有些家族的态度很简单,认为再醮孀妇就是身份不正,故无论其人为妻为妾有子无子,一概不书。〔3)有些则较为复杂。纳孀妇为妾的,不书,“明其不正也”。假如有子或女,则编人附录;有时则用特别的书法把她与其他的妾分别开,例如一般有子的妾书侧某氏及生卒,她则只书侧,并在侧字之下加一方点。【4)娶孀妇为妻的,无论是元配继配、有无子女,一概用特别的书法,使她的身份介乎妻与妾之间,例如“正妻日配,续弦曰继,再醮妇曰娶,妾曰副室”,〔5)又如“娶孀妇不书配、继、姓氏”,〔6)或者“失偶而又娶女,日继娶,"
作者简介
柳立言,1958年生于香港,1986年获普林斯顿大学博士,至台北史语所工作,研究宋代家族及社会,发现两者深受法律的影响,乃转攻法律与社会,至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完成《子女可否告母》及《一条律文各自解读》等。近作有《宋代分产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响应日本及西方学人争论50多年的疑案;《宋代的社会流动与法律文化》,探讨新兴士大夫阶层对法律的影响;《宋代的家庭和法律》,研究法律、社会与家庭的互动。现正撰写宋代僧人的罪与罚。
目录
前言
总论
何谓“唐宋变革”
【家庭篇】
族谱与社会科学研究

显示全部
用户评论
冗长但又精彩,对刘克庄《继绝子孙止得财产四分之一》这单case的分析极显功力
柳先生擅长抓住理解问题性质的关键,而不像别人一样仅仅就立场差异而争辩不休。所以他的文章有种清新面貌
聊胜于无。
现在挺喜欢这种可能显得老派的研究的,条理清晰地好好说问题,而不是用华丽的话语套理论,毕竟理论会过时,材料和逻辑才是能沉淀下来的。
: D691.91-53/4900
《同居共财》《在室女得男之半》
论文集,略枯燥,但下半册的法律篇同居共财、在室女得男一半这些和柏清韵的书对照看女性财产权问题,从法律到法律应用的分析都很厉害。
《何谓“唐宋变革”》
下载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