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六版)

王迁

出版时间

2019-01-01

ISBN

9787300264684

评分

★★★★★
书籍介绍
这不是一本让人昏昏欲睡的法学教材,而是一场持续多年的'修订马拉松'——作者王迁为跟上立法与司法的狂奔,前后六次大幅增补,累计十余万字。读者反复提及的,正是那种'案例翔实、体系清晰'的阅读快感:从乔丹商标案到琼瑶诉于正,从淘宝卖正品是否侵权到AI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枯燥法条被一个个真实争议重新点燃。更耐人寻味的是书中贯穿的'祛魅'立场——它大胆质疑'知识产权'这一名称本身,主张商标权与著作权、专利的根本共性不在于'智力成果',而在于'无形财产'的属性。若你渴望的是一本能讲清规则、更能讲清'为何如此'的入门书,它会让你忍不住再买新版。
作者简介
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并被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具影响力人物”“上海市优秀中青年 法学家”“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版权卓越成就者”;获得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和第十八届“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是“全国优秀教师”,获得“霍英东青年教师奖一等奖”。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版权协会常务理事;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等多家法院和检察院的咨询专家,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2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和2013年《马拉喀什条约》外交会议中,任“起草委员会”成员和中国代表团成员。 主持完成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三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和教育部课题、司法部课题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等省部级课题,以及国家版权局、文化部等部委委托的大量课题。独著《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和规制研究》《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论“基因歧视”及其法律对策》,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评论百余篇。
AI导读
核心看点
  • 紧扣最新立法与司法实践,融入前沿学术讨论。
  • 独创性研究成果丰富,案例翔实,体系清晰。
  • 语言朴素流畅,将枯燥法理讲得生动有趣。
读者共识
  • 公认最好的知产教材之一,清华复试指定参考。
  • 王迁老师笔触流畅,常读常新,值得反复研读。
  • 内容全面且紧跟时代,是夯实基础的神器。
精彩摘录
  • "再如,在淘宝网上开设出售油漆的商铺,展示立邦、多乐士等知名品牌的文字和图形,只要其出售的是正品而非假货,且其使用油漆注册商标的方式不在于误导消费者相信该商铺是商标权人自己或经许可开设的专卖店,则这种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文字和图形的行为就是在指示商品的真实来源,不构成侵权。"
  • "如果商标的显著性较弱,相关公众无法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建立起唯一的联系,则该商标也无需法律对其加以特别保护了。"
  • "首先,图中涉及的权利以虚线为界,虚线左边为知识产权,右边为物权,享有一边的权利并不等于享有另一边的权利。 其次,转让虚线一边的权利,并不等于同时转让了虚线另一边的权利。 最后,侵犯一边的权利也不等于同时侵犯虚线另一边的权利。"
  • "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受托人仍然是委托作品的作者。那么委托人能否在合同约定其享有委托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取得著作人身权呢?从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有关“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的规定来看,第17条“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中的“著作权”似乎应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即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通过合同使委托人原始取得包括人身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但这种解释将实际上使委托人取得作品署名权,与署名权应由作者享有的基本原则不符;而且,这种解释会导致学生出资雇用他人为“枪手”为自己撰写毕业论文等行为合法化,应当是不足取的。"
  • "“知识产权”意味着将一定的智力成果作为法律上的财产来保护。......要获得商标权,商标本身不需要智力上的创造性,而只需要有显著的识别性。商标实际上并不一定是智力活动的成果。 著作权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作品的创作,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而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与鼓励创作或创造毫无关系,作为商标的标志完全可以是一种早已为公众所周知的文字或图案。商标法目的首先是确保消费者能够根据商标的识别功能选择商品或服务,保护消费者免受商业欺诈;其次是保护经营者因投资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而获得的良好商业信誉,防止经营者付出的努力因他人的假冒和仿冒行为而无法获得经济回报,以此维持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鼓励经营者努"
  • "英美法系国家的商标法是从普通法上的“假冒之诉”(passing off action)发展起来的。而商标在先使用是被假冒的前提,因此,英美法系国家早期的商标保护一般以使用为基础,并按照使用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先使用的受保护,后使用的不受保护。美国在加入《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协定》之后,对《兰哈姆法》进行了修改,使用商标已经不再是进行联邦商标注册的前提了,但注册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注册之后2年时间内准备使用商标。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在实行商标注册制时,也仍然要求注册人有使用商标的意图。《英国商标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证明:欲获得注册的商标正由其自己使用,或经其同意正在被使用,或其有"
  • "通过商标注册,注册人获得了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排他性地使用商标,以积累商誉的权利。同时,商标在获得注册之后,就有了公示的效力,经营者在选择商标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就有义务查询他人是否已经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中注册过相同或近似商标,以免使用与之相冲突的商标。但是,在注册商标没有实际投入使用之前,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损害的也并非商誉,而是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获取商誉的机会。注册人因此获得的主要救济,应是禁止他人继续使用,以重获通过排他性地使用注册商标积累商誉的权利,而非损害赔偿。"
  • "联合利华公司申请将其“千层雪”冰淇淋的形状注册为立体商标。该冰淇淋为长方形形状,侧面和顶面具有波浪形图案。申请人认为,该形状是具有显著特征和独创设计的形状,是具备艺术美感的形状。而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均认为:由于普通消费者易将该形状识别为冰淇淋的常用形状,因此该形状不能起到标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联合利华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形状在指定商品上通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的情况下,不能将其注册为立体商标。"
用户评论
what we need is a case
反复阅读
二刷,希望以后和知识产权不要再有缘分了,刑法剧本开启
许久没啃专业教材了,这本读得很有趣味
王迁老师的一个标志性观点是:知识产权并非“自用权”而是“排他权”。物权其实也有类似的问题,双根老师讲物权法的时候谈过,物权法的本质还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并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规范的调整对象只能是人,不涉及他人的“自用”无须纳入规范的对象,本就是自由的应有之义。(生育亦如此,计划生育暗戳戳地将其演化为赋予你的“权利”,😵。)
也许是无数法学本科生课程作业的原本。
好看的
第一本看完的教材,写得太好了。就是厚得令人想哭。 @2020-12-29 19:14:05
王迁教授真的名不虚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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