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法系概览(上下)

(美)约翰·H·威格摩尔

出版时间

2004-01-01

ISBN

9787208047945

评分

★★★★★
书籍介绍

本书宏观描述了世界法系的演进过程,对法学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与总结。随着人类的演化,民族和部落数以千计,而世界法系只大致为16种,它们是:埃及法系、美索不达米亚法系、希伯来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希腊法系、罗马法系、海事法系、日本法系、伊斯兰法系、凯尔特法系、德国法系、斯拉夫法系、教会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而每一法系系谱均离不开各自种族和社会独特的习俗与法律,并随着社会的发展,或消亡,或嬗变、或生存、或融合,它们不同的“命运”,反映了该民族的历史渊源。

威格摩尔(John H.Wigmore,1863-1943年)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早在学生时代,他就与其他人发起创建了《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毕业以后,威格摩尔曾在波士顿当律师。1889年至1892年,他远赴日本,担任著名的庆应大学法学部的教授,主讲英国法,为日本法律近代化作出了贡献。1893年,他回到美国,进入著名的西北大学法学院当教授,并在1901年1929年间,出任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

威格摩尔一生著述颇多,在法律哲学、法律史学和证据学等领域都有建树。其中,最主要的代表作除了本书《世界法系概览》之外,还有《证据论》(Treaties on Evidence,共10卷)、《英美法文集》(Essays in Angle-American)、《法律进化论》丛书(Evolution of law)、《现代法哲学》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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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 "教会法律当时代表了那一时期的进步和有效的方法。教会禁止愚昧的”以战争来审讯“及合法的决斗,而决斗在世俗法院中仍被普遍地运用。教会大大改革了西欧的刑事和民事程序,而且现代英国的大法官法庭的实践能直接地追溯至英诺森三世的制度。教会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因为在人们被区别为法国人或英国人之前,他们都是基督徒,而且,现代所谓国家法律是作为”jus inter christianos"开始的。教会的理论为现代政府是为国家利益而受委托掌握权力的观念铺平了道路,它取代了政府是作为一个统治的财产权的封建理念。教会在欧洲首先规定了在法律面前平等的现代原则,它保护穷人和弱者免受富人和有权力者的侵犯。"
  • "查理曼最早的一个议会法令,称为牧师会法规(capoitovearies),该法规建立了一个制度,即派他的私人代表巡回考察各地的办案情况,"ad justitias faciendas",他的这一做法后来发展成为英国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的制度。"
  • "他和他的追随者们,在国法大全上加上仔细的注释或解释,因此被称为注释法学派。"
  • "两个世纪以后,一个新兴的法学派别出现了,他们致力于将法学理论应用于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例如就法律案件发表意见或出具解决方案,后人称其为实践法学派或评论法学派。"
  • "这一过程被看成是代议制政体和谐运作的典范。在编纂过程中,整个法国的法院和律师界都参与进来;召开了数十次专家会议;提交了数百份报告;法典草案在不同的立法机关连续进行了数次讨论。到最后,仅仅是法典编纂的程序记录就有40册之多。"
  • "伊斯兰法通过宗教扩张成为了一个世界性的法系,早期罗马法是借助武力征服,英国法则是通过殖民地征服。而现在的罗马法并未借助上述任何一种手段,两个主要因素决定了它的命运——一个是科学因素,另一个是政治因素。"
  • "简而言之,法系的产生和存续取决于一个训练有素的法律职业阶层的存续和发展。"
  • "毫不妥协地坚持原则,对自己应得利益的坚决主张,几乎像粗俗的身体争斗一样应受指责。道德的压力和理性的约束,应该比严格的法律上的权利更具支配力。和解是最高的美德;不忍让和固执己见,是人格有缺陷的标志,没有什么东西重要得不能让步,像人的报酬或享受或职位等等。因此“保住面子”的意义(被西方如此地误解)即是在纠纷中获得体面的和解。因此,诉诸法律之前通常所采取的调解或仲裁的方式,经常会使诉诸法律失去其必要。"
作者简介
威格摩尔(John H.Wigmore,1863-1943年)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早在学生时代,他就与其他人发起创建了《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毕业以后,威格摩尔曾在波士顿当律师。1889年至1892年,他远赴日本,担任著名的庆应大学法学部的教授,主讲英国法,为日本法律近代化作出了贡献。1893年,他回到美国,进入著名的西北大学法学院当教授,并在1901年1929年间,出任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 威格摩尔一生著述颇多,在法律哲学、法律史学和证据学等领域都有建树。其中,最主要的代表作除了本书《世界法系概览》之外,还有《证据论》(Treaties on Evidence,共10卷)、《英美法文集》(Essays in Angle-American)、《法律进化论》丛书(Evolution of law)、《现代法哲学》丛书(Modern Legal Philosophy)和《欧陆法制史》丛书(Continental Legal History)。 本书翻译的分工具体如下: 陈霁蕾:第一章,埃及法系;第二章,美索不达米亚法系 程 虹:第三章,希伯来法系;第五章,印度法系 张徳强:第四章,中华法系; 周伟文:第六章,希腊法系 陈灵海:第七章,罗马法系 李秀清:第八章,日本法系;第十三章,海事法系;第十四章,教会法系 郭光东:第九章,伊斯兰法系;第十章,凯尔特法系 刘艺工:第十一章,斯拉夫法系 赵 燕:第十二章,日尔曼法系 张 奕:第十五章,大陆法系;第十六章,英美法系 何勤华:第十七章,法系的演进;目录 刘晓雅:原序,前言 参加本书校订工作的有:何勤华、刘晓雅、朱揽叶、彭叙、林燕平、冯引如。全书最后由何勤华统校、定稿。
目录
总序1
译者序1
原序1
前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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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NO.3
我其实想知道这本书的原著把那堆文言文是怎么翻出来的…以及每一节的结尾实在太美!
挺好看的
書是好書,就是得選擇在正確的時間看,剛入門時憑著一腔熱情要想弄明白基本徒勞......ZH法系真是一支碩大的奇葩...!
话说拿这个当闲书看貌似有点儿不正常。。。
确实是概览类型的书籍,简要介绍了各大法系的主要特征和演变情况,一些假设和判断可以进一步结合具体案例来深化讨论。
有一说一,中国法制史是不是太简略了,而且,尽管说没有被入侵,但我们现在已经不是原来的那个中华法系了吧,就这里有点疑问。
的确是概览,内容很丰富,不过浅尝辄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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