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Theory of Justice

John Rawls

出版社

Belknap Press

出版时间

2005-03-31

ISBN

9780674017726

评分

★★★★★
书籍介绍
作为一部被反复标注为'重要却难读'的政治哲学经典,罗尔斯的《正义论》真正的分量不在书名,而在它提供了一种审视社会的基本方式:把财富、权力、天赋、出身这些偶然因素全部挡在'无知之幕'之后,让身处原初状态的人们为所有人做出选择。正是这种近乎冷酷的设定,逼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尤其'差异原则'要求不平等必须最少地惠及最不利者。它把制度的正义置于个人道德之前,断言'不正义的法律必须被废除',其力度堪比真理对理论的苛求。读者既赞叹其逻辑推演不逊于经济学,也抱怨它冗长重复、晦涩难懂。它不适合寻求速效的读者,却值得配合课程反复咀嚼,因为它给出的不是答案,而是一种不容回避的提问方式。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提出无知之幕概念,构建公平契约
  • 确立正义二原则,保障平等自由
  • 差异原则确保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
读者共识
  • 逻辑严密但文笔枯燥,阅读门槛高
  • 引发政治哲学革命,学术地位极高
  • 论证精彩但冗长重复,需耐心消化
精彩摘录
  • "一切会引起人们陷入争纭不已的特殊信息都被排除,无知之幕的假设就是为了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契约。这时,每个人都不能不为所有人选择。罗尔斯认为,“无知之幕+相互冷淡”的假设胜过“仁爱+知识”的假设,它简洁、清楚、合理,而且是一种弱条件,后者却太强,要求得太高。 两个正义原则公开申明保障一切人的平等自由和机会平等,且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就保证了最大的最小值,或者说最好的最坏结果。 社会流行的、被人们所考虑和推重的正义判断的对照,一方面是看其是否符合一种假设的原初状态的理性人的选择,尤其是后者,罗尔斯主要是借助契约论来证明和推演自己的两个正义原则。在他的理论中,“原初状态"
  •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惟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种正义观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可取是因为它的更广泛的结果更可取。"
  • "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这些原则拒绝为那些通过较大的利益总额来补偿一些人的困苦的制度辩护。减少一些人的所有以便其他人可以发展——这可能是策略的,但不是正义的。"
  • "一个人只要看看理论被分为可决定的和完全的、不可决定的但完全的、不完全也不可决定的三种类型这一划分的效果就够了。"
  •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 "虽然不宽容团体自身没有权利抗议对它的不宽容;但只有当宽容者真诚地、合理地相信他们自身和自由制度的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时,他们才应该限制不宽容团体的自由。 即使我们为了保护正义宪法而限制不宽容者的自由,这也不是以最大限度地扩大自由的名义进行的。一些人的自由不能仅仅为了使另一些人有可能获得较大的自由而受到压制。"
  • "自由的主张首先应该被满足。只有自由的主张获得满足之后,其他原则才能发挥作用。 家长式统治的原则是这样的原则:在原初状态中,各方会接受这种原则以保护自己在社会中免受自己的理智和意志力的软弱动摇之害。这样,他人就被授权、有时是被要求代表我们来行动,做假如我们是理智的话就会为我们自己做的事情;只有当我们不能照管自己的利益时,这种授权才生效。家长式决定应当根据授权者已经形成的偏爱与兴趣(利益)(就其不是非理性的而言)的指导,或者,在缺乏有关这些情况的知识时,根据基本善的理论的指导而作出。我们对一个人知道的越少,我们为他作出的行动就越像我们从原初状态的立场为自己作出的行动。"
  • "正如一种现存宪法所规定的立法的合法性并不构成承认它的一种充足理由一样,一个法律的不正义也不是不服从它的充足理由。当社会基本结构由现状判断是相当正义时,只要不正义法律不超出某种界限,我们就要承认它们具有约束性。 契约论自然地把我们引导到这样一个问题:即我们先前是怎样同意一种将要求我们服从那些我们认为是不正义的法律的立宪规则的?人们可能会问:当我们是自由的、还没有受到任何束缚时,我们怎么可能会合乎理性地接受一个有可能反对我们的意见并实行其他人意见的程序呢? 我们有一种礼貌的自然义务,即不把社会安排的缺陷当作一种不遵守它们的现成借口,也不利用规则中不可避免的漏洞来促进我们的利益。礼貌的自然义务加予我"
用户评论
我知道这书多有名,多重要,但实在是写得太没意思了。
读多了欧陆社会思想家的疯言疯语之后,读罗尔斯真是浑身舒爽。只要接受了需要消除arbitrary from moral view的设定,接下来就只要闭着眼爽就好了。
S说Rawls是他能想到最不性感的人之一,论证不错,语言绕点。
hypocritical and self-righteous...but who isn't?
初版读起来也比较有趣。
一些chapter,从经济的角度读正义论更能理解罗尔斯的egalitarian inclination。语言有些晦涩:(
读了两遍总算看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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