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

黄宗智

出版时间

2006-12-31

ISBN

9787806785416

评分

★★★★★
书籍介绍

本书作为《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系列丛书之一,是著名的海外华人学者黄宗智先生的代表作之一。本书作者通过十多年对清代大量乡村地方档案与实地调查资料的精心分析,揭示了清代官方法律文书与民间实际司法操作之间既联系又间隔的逻辑关系,阐述了清代法律、社会与文化间的复杂关系现象,丰富了对中国古代社会史的研究范围,拓宽了研究的视野,对国内学术界在类似研究领域的工作颇有裨益。

黄宗智,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系教授,中国研究中心创办主任(1986-1995年)。《近代中国》季刊(Moden China)创办编辑(1975年至今)。

作者简介
黄宗智,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系教授,中国研究中心创办主任(1986-1995年)。《近代中国》季刊(Moden China)创办编辑(1975年至今)。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本书核心探讨清代法律中官方表达与实际运作的背离与统一,揭示国家意识形态与民间司法实践间的复杂矛盾。作者通过大量档案分析,指出不能仅凭官方文本理解历史,必须结合民间调解等非正式制度,才能全面认识清代社会秩序的真实运作逻辑。
  • 书中提出‘第三领域’概念,分析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的互动空间。作者批判韦伯关于中国司法‘非理性’的观点,证明清代司法实践具有内在逻辑与理性,官方与民间并非简单对立,而是在具体纠纷处理中相互渗透、共同维持社会稳定。
  • 详细剖析清代民事诉讼流程、费用及策略,揭露普通民众在司法系统中的真实处境。通过具体案例展示家庭纠纷、财产争议等如何通过非正式渠道解决,强调民间调解在维持社区和谐中的关键作用,反驳传统认为清代法律忽视细事的观点。
读者共识
  • 读者普遍认可本书在方法论上的创新价值,认为其对官方表达与实践背离的探讨极具启发性。尽管部分观点存在争议,但作者对清代司法理性与民间调解作用的揭示,打破了西方中心主义的法律史观,为理解中国传统社会提供了全新视角,学术贡献显著。
  • 多数读者指出本书阅读门槛高,部分章节晦涩难懂,且存在语句不通顺等编辑问题。但仍有大量读者认为其思想深度值得反复研读,尤其对研究中国法律文化、社会控制机制的学者而言,本书是不可或缺的经典之作,尽管需配合其他资料补充阅读。
  • 读者批评出版社版本混乱及部分内容缺乏充分论证,但肯定作者对档案材料的深入挖掘与批判性分析。共识认为,尽管存在瑕疵,本书在揭示清代社会真实运作逻辑方面的努力值得尊重,其提出的研究路径对后续相关领域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具有不可替代的学术地位。
精彩摘录
  • "清代的民事诉讼是按三个不同阶段进行的。头一阶段从告状开始,到县官做出初步反应为止。接着是正式堂审之前的一个阶段,在此期间,衙门与诉讼当事人以及可能的调解人之间,通常发生不少接触。最后阶段是正式堂讯。县官通常会作出明确的裁决。"
  • "撰写状词可视作民间社会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第一次交汇。考虑到当事人都是写不识字的农民,我们还可以把它视作农民的以口述为主的文化与官吏们的书写文化之间的初次交汇。"
  • "平均而言,一份简单完整的法庭案件的档案大约有7张纸,通常包括原告的状词,上面通常写有县官的意见和批示;然后,如果有的话,是被告的诉词,上面同样有县官的批示,接着是原被告双方的原始口供,再下面是衙役的报告,跟着是法庭的传票,再接下来是涉案者的法庭供词,然后是县官的简短判语,最后则是涉案者接受判决的甘结。如果有来自涉案双方的多份状词和抗辩提交法庭,这个案件的档案就会十分冗长。而如果一个案件处理经过多次法庭审理,这个案件的档案甚至会有几百页之多。"
  • "在我看来,如果不结合民间的调解制度来考虑,官方的中国法制是无法理解的。也许传统中国和现代西方在司法制度上的最显著区别就在于,前者对民间调解制度的极大依赖。即使在今天的中国,成文的民法仍然是相对笼统的,大多数的民事纠纷仍然是在法庭外通过其所发生的社区来调解的。正因为如此,本书的研究不可能只局限在官方的法律制度之内。"
  • "本书认为,如果我们能同时考虑清代法律制度的表达和实践,官方和民间的各个方面,我们就会强调这个制度的内在(既背离又抱合的)矛盾。把这一制度单方面地等同于其官方表达或其具体的运作和结果是同样不正确的。只有从其内在矛盾着眼,才可能理解这一制度。 关于产权的法学观点可以说明这一点。清律并不使用"所有权"之类的概念,而是就事论事地讨论对侵犯他人财产或破坏合法的土地买卖的行为的惩罚。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清代法律关心的只是社会秩序,它没有绝对权利意义上的、独立于统治者行政和刑罚权威之外的产权观念。然而事实上,许多诉讼当事人还是成功地通过法庭保护了自己的财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不管法律本身的意图"
  • "我所掌握的资料中有相当一部分纠纷发生在家庭之内,其中以兄弟之间的纠纷最为典型,其次是夫妻间的纠纷,偶尔也有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纠纷。纠纷的焦点通常是、但并不总是物质利益。"
  • "除了兄弟阋墙导致分家外,夫妻争执显然是村庄调查中反应出来的最长见的一种纠纷。接受日本调查者访问的村民们把这种争执归咎于丈夫的懒惰或挥霍,娘家和婆家之间收入的差距,丈夫对媳妇丑陋的不满等等。但是仅有很少的夫妻争执会导致离婚这种最极端的结局,即使在民国时期也是如此。 虽然在清代离婚对男子来说相对容易,对一个不幸的妻子却并不是一个实际的选择。清律规定,一个女人只有当她被丈夫离奇三年以上,或迫使她与别人通奸,或把她卖给别人,或将她牙齿、手指、脚趾或四肢打断,才允许同丈夫离异。至于受公婆虐待,她必须受“非理”毒打致残。"
  • "村庄自己处理偷盗庄稼这样的小偷小摸事实上是清律中的一个汗安定原则。明律简单地说这样的偷盗要受处罚,清律则补充说:“所计食之吾,假一两以上,苔一十;二两,苔二十;计两加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如经君健所指出的,一般偷盗庄稼的价值都不到一两,按照清律的小注,就是让他们在法庭外解决。"
目录
总序
重版代序
中文版序
英文版前言
第一章 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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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法律表达与实践的差异,根源完全在于儒家理想与实际的距离。赞“实用道德主义”。;另,中国哪里还能见到土生土长的有理智的法学家呢。
表达与实践的背离问题
這本真的有這麼好嗎?趕腳還是有點結論主導了論據。官方文件作為研究素材的局限性已受到批評鳥。
清末民国妇女相关法律比较
黄宗智主要开发了四川巴县、天津宝坻县和台湾淡水-新竹县的材料以及满铁惯调文献。宝坻农村我去过,所以除了有知识上的领悟之外,还多了一些关于历史与当下的不严谨的联想。
看了《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后来读的这本书。很有启发,尤其是作者的问题意识和结合大量原始案卷材料的研究方法,值得借鉴。 作者总体在论述的就是一个问题,清代司法审判中到底有没有“民法”,“民法”的规则又是如何在实践中运用,用以解决纠纷维护秩序的。
重读依然是五星
【2022】
我们不要把官方的表达等同于实践。20230714略览
在清代的律例中,黄称其间存在一个官方领域和民间领域都不起主导作用的“第三领域”,大部分案件都在第三领域中自行调解完成。这并没有跳脱出《华北》那本书里的惯用思路——从本质上说,仍未跳脱出国家是国家、社会是社会的观点,与之不同的不过是增添了一个“第三领域”罢了。其次,黄提出的“presentation”与“practice”之间的矛盾,从文中所举的案例来看,并没有所谓的“说一套做一套”。知县往往是以秉律行事,兼顾情理,而且绝大部分是表达与实践合一,而非黄所描述鲜明的“paradox”乃至“背离”。在这点上我更支持贺三的情理法观点。最后,黄在书中没有理清反复出现的“细事”一词的定义。什么样的案件在知县看来是“细事”?它与民众所理解的“细事”是否有别?为什么有些“细事”打了十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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