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立场

张明楷

出版时间

2002-03-01

ISBN

9787800839184

评分

★★★★★
书籍介绍
翻开这本书之前,多数读者把它当作一本刑法工具书;读完之后,更多人把它当成一次思维方式的颠覆。张明楷的核心主张并不温和:他要求我们放弃“先批判法条、再谈解释”的习惯,转而站在刑法规范的内部去寻求实质正义。全书以新旧派之争为轴心,把结果无价值、客观解释、实质论等看似抽象的概念,落到“以杀人故意错把白糖当砒霜”这类具体案例上,让读者真切感到立场不同,结论天差地别。不少读者反馈,正是这种“立场决定一切”的贯穿,让他们第一次体会到学派争论比故事更扣人心弦。它适合那些不满足于背法条、想追问刑法背后“为什么”的人,也适合愿意反复咀嚼、越读越有新收获的读者。
AI导读
核心看点
  • 确立客观主义与结果无价值论立场
  • 倡导实质解释论,追求刑法实质正义
  • 梳理学派之争,反思中国刑法学现状
读者共识
  • 刑法启蒙经典,奠定规范刑法学根基
  • 论证严密逻辑强,但部分章节较晦涩
  • 颠覆传统认知,值得反复研读与思考
精彩摘录
  • "我由此体会到,虽然解释结论不是无限的,但解释方法却是无穷的;判断何为真诠何为真释,不仅要看是否符合文义,而且要看是否符合正义。所以,在人们批判某个条文、用语不当时,我总是试图进行合理解释,使刑法用语体现实质正义"
  • "例如,如后所述,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行为人以杀人故意,而误将上重视的却是主观内容。白糖当作砒霜给他人食用时,成立杀人未遂;行为人以杀人故意,而误将稻草人当作真人而开枪的,也成立杀人未遂。如此之类的说法意味着,只要有杀人的意图,什么样的举动都可以成为杀人行为;只要是在罪过支配下实施的举动,皆可成为符合客观要件的行为。这显然是说,客观行为及其结果的性质,完全是由主观心理决定的。但是,一方面,这种说法必然导致犯罪客观要件名存实亡,导致司法机关根据心理状态甚至根据被告人的口供认定行为的性质;另一方面,这种说法仅仅将客观行为视为罪过的征表,使客观行为丧失了内在的意义。结局,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的危险性"
  • "不可忽视的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法学基本上属于刑事立法学。从80年代中期开始,刑法理论的主要精力都是在讨论如何修 改刑法;新刑法颁布之后尚未施行,便有人批判新刑法。遇到法律上的疑问时,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批判而不是解释;甚至先歪曲法条再进行批判(例如,有人将刑法第339条的“进境”一词偷换成“进口”,然后再批判该条规定的犯罪与走私固体废物罪难以区分)。要之,刑法理论上存在“批判刑法比解释刑法时耄”的现象。人们的想法可能是,刑法条文是一种现实,而我们还必须追求理想。换言之,人们认为,刑法的规定存在缺陷,其文字表述不符合实质正义,所以,要批判刑法,使刑法合理化,符合实质正义。换言之,刑法规范是一"
下载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