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辨

梁治平

出版时间

2002-11-01

ISBN

9787562022190

评分

★★★★★
书籍介绍

《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是作者的第一部论文集。作者追随法儒孟德斯,而力图推陈出新,以“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原则,以奠定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基础。

收入这本书的19篇文章里,13篇刊于《读书》杂志,这些文章曾经以其锐利之思想、清新之文风而引人瞩目,不但令众多外行一窥法理堂奥,因得以亲近法律,同时也使法律学子领略了法律写作的另一种样式,耳目为一新。

此版是自1992年初版之后的第一次重印,作者对原书作了少量技术性订正。

梁治平,1959年生。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洪范评论》执行主编。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史、法律文化、法律与社会。主要著作有《新波斯人信札》、《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观察者》、《法辨》、《法意与人情》、《法律的文化解释》、《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梁治平自选集》、《法律解释问题》、《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书斋与社会之间》、《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市场、国家、社会:当代中国的法律与发展》,译著有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等。主编“宪政译丛”和“法律文化研究文丛”。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本书确立‘用法律阐明文化,用文化阐明法律’的研究范式,从比较法律文化视角剖析中国法传统。作者指出中国近代法律变革是彻底的文化类型断裂,而非渐进改良,强调必须重新估价民族法律意识,通过比较研究厘清中西法律文化的根本差异,为理解中国法治困境提供深层文化解释。
  • 深入辨析中国古代‘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的本质特征。书中论证古代中国缺乏西方意义上的契约精神与个人权利观念,法律依附于等级名分与伦常秩序。作者对比罗马法中家族与国家分离的历史,揭示中国传统法律中家国同构、礼法结合的特殊性,批判将西方现代法治概念简单套用于中国传统的误区。
  • 作为法学入门与批判性思维训练的经典文本,本书收录作者早期发表于《读书》的锐利文章。内容涵盖对‘法是统治阶级暴力机器’等错误观点的澄清,以及对贤能政治、行政手段干预法律等现实问题的反思。作者以清新文风引导读者超越技术层面,从历史、文化、哲学高度审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具有极高的思想启蒙价值。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特别是希望突破教条式法条记忆,深入理解中国法律传统、法理学基础及比较法视野的读者。本书有助于纠正对‘中国古代无法律’或‘中西法律完全等同’的误解,培养严谨的学术思维与批判性分析能力,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思想启蒙读物。
  • 对中国传统文化、社会结构演变及现代化进程感兴趣的人文社科爱好者。书中关于身份社会、伦理秩序、礼法关系及传统与现代冲突的讨论,超越了纯粹法学范畴,涉及社会学、历史学与伦理学。适合希望从文化深层逻辑理解中国社会运行规则、反思传统与现代性关系的读者阅读。
  • 关注中国法治建设现实困境、寻求理论深度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及政策研究者。书中对‘用行政手段解决法律问题’、‘法制教育误区’等问题的批判性分析,揭示了法治薄弱背后的文化根源。适合希望摆脱工具主义法律观,从文化自觉与制度伦理角度思考中国法治未来路径的专业人士。
读前提醒
  • 本书成书于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带有鲜明的时代语境与‘文化热’印记。阅读时需结合当时中国知识界反思传统、追求现代化的历史背景,理解作者批判的针对性。部分观点可能随时代变迁需重新审视,但其核心方法论与文化批判立场仍具启发性,切勿以当下标准苛责其历史局限性,而应领会其思想脉络。
  • 书中涉及大量中西法律文化对比,如罗马法、启蒙思想、社会契约论等。若缺乏相关背景知识,可能难以完全领会作者论证的深度。建议读者在阅读前补充西方政治哲学与法律史基础知识,或配合阅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经典著作,以便更准确理解作者对‘身份’、‘契约’、‘权利’等概念的辨析与批判。
  • 作者文笔犀利且具文学性,部分论述看似松散实则逻辑严密,旨在打破僵化的法学话语体系。阅读时不应仅寻找具体法律结论,而应关注其论证过程与思维方法。书中对‘法即刑’、‘官制法’等概念的澄清,旨在破除迷思。读者应保持独立思考,警惕将复杂法律问题简单化为文化决定论,需在批判中建立自己的法治认知框架。
读者共识
  • 读者普遍高度评价本书的思想深度与文笔,认为其廓清了中西法律文化的根本差异,纠正了将中国古代‘法’等同于现代法治的谬误。许多读者表示,阅读此书有助于摆脱对《大秦帝国》等通俗历史叙事的盲目崇拜,认识到中国传统中缺乏现代权利与契约精神。尽管部分观点激进,但其批判性视角被公认为具有极高的启蒙价值与警示意义。
  • 作为法学入门读物,本书被广泛推荐给初学者,认为其能引导读者从文化、历史维度理解法律,而非仅停留在法条层面。读者赞赏作者以通俗语言阐释深奥法理,使外行也能亲近法律。然而,也有读者指出,书中部分观点受限于时代,且后续研究鲜有人承继此路径。读者共识是:此书是必读的经典,但需保持批判性距离,不可全盘接受其所有具体结论。
  • 读者一致认为,梁治平先生以文化视角切入法律研究,在国内具有开创性地位,其学术勇气与理性精神令人敬佩。尽管有评论认为其逻辑结构略显松散,但多数读者认为这正是其思想自由流淌的体现。读者强调,本书的价值不在于提供标准答案,而在于激发对传统与现代、法律与文化关系的深刻反思。任何对中国法治建设有严肃思考的人,都应阅读此书以获取思想资源。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现在,我们正努力实现现代化,但是,现代化首先应该是人的现代化。试想,没有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怎么可能有法制的现代化?但是,要改造我们民族的法律意识,就需要重新估价它,需要作一番比较的工作。而第一步,是比较和重新估价我们民族的文化。"
  • "从社会的角度看,法是一种社会现象。从文化的角度看,法是一种文化要素。早在18世纪中叶,孟德斯鸠就已经有意识地把法律同特定的地理、气候、政制以及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联系起来考察了。他的原则是:“我们应当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如果把这里的历史二字改成文化,大概还是符合他原意的。被誉为比较法始祖的孟德斯鸠选取这样的角度来探寻“法的精神”,的确是意蕴深长的。"
  • "观念形态不同于物质形态,后者常常可以发生革命性转变,前者却不容易。它有很强的连续性,有时会同物质形态的变化严重脱节。传统这个东西固然是历史的,这只是就其形成而言,若着眼于作用,它又是具体的、活生生的。目前,在中西文化讨论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大家所谓西方文化实际上是近代的产物,而中国文化则纯属近代以前的传统。言外之意,以己之短,度人之长,自然要宣扬西方文化,贬抑自家“传统”,这是“不公平”的。其实,问题还有另外一面,西方近代文化固然不同于古代的或中世纪的文化,但它是不是包含着某些贯穿始终的东西呢?比如,法治思想、法律至上的观念、权利意识、平等观念、独立的个人人格意识等等,这些都可以上溯到古代希腊-"
  • "中国的情形则不同,近代,尤其是辛亥革命之后的法律变革乃是真正的革命,是从术语到体系、从观念到思想的彻底变换。这种文明史上不可多见的现象只有以文化类型的差异来说明(自然是在世界史演变的背景之下)。当然,所谓彻底变换云云,首先是历史本身的要求,实际变换程度如何,要看其他因素,也要看事物的性质怎样。一般来说,革命最先发生在政治领域,导致社会结构中“硬件”部分如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改变,然后才波及社会文化领域。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文化,特别是其中价值观念的改变总要困难些,费时亦多。这样就容易产生和扩大观念与制度、现状与要求之间的差距"
  • "第一,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第二,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虽然是两个命题,实际上却分不开。两个方面合起来,就接近了中国古代法的真精神。"
  • "过了法定年龄都可以获得公民权,并不因为他是父或子、官或民而有不同。不过,这只是最近一两百年的事情,再往前,无论东方、西方都不是这样,那时,一个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取决于他先天或后天具有的身份。换言之,法律根据种种不同的身份确定人们相应的权利或义务。如果这种情形极为普遍,构成社会的常态,这种社会就可称之为身份社会。古代中国乃身份社会,而且独具特色。特色就在“名分”二字。名分这个词自然可以用在社会阶级的领域,但它首先是个伦常概念,这才是根本。从性质上说,伦常是家庭关系的抽象化:从逻辑上说,它是古代中国身份社会的起点。"
  • "衣食住行、婚丧嫁娶,无处不体现出名分的差异。违反了它就是逾制,为国法所不容。当然,如此琐碎的规定不可能一一见诸法条,法律只明定违制的处分,详细规定则在礼书、会典及各朝敕、条、例中。礼法结合,这也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尽管这类琐细规定实际上未必都能严格遵行,但从礼法规定本身,不正可以看到体现于名分原则之下的富而且贵的传统吗?古代中国不曾有类似于古希腊、罗马或欧洲中世纪城市平民那样的社会集团,没有同样的平民与贵族的对抗,更没有由这种对峙中产生的政治、法律和道德意识,都与上述传统有关。它的影响极为深远,中、西社会发展的差异也可从中得到部分说明。"
  • "作为自由合意的产物,契约关系首先是一种理性关系。关系的双方不仅作出了一项自由的选择,而且都清楚地知道这种选择的意义,了解这种关系的全部内容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自然,这是以个人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为前提的。所以其次,契约关系意味着个人意识的发达。在这个意义上,“从身份到契约”的公式也可以转换成“从团体本位到个人本位”的等式。说个人本位也许不易为人所理解,说个人主义似乎大家都懂,却难以为人所接受。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语码中,这个词通常含有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意味,明显地带有贬意。然而,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可以看到中国传统价值观的偏见。因为,所谓个人主义,作为家族主义或团体主义的对立物,是指一"
作者简介
梁治平,1959年生。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洪范评论》执行主编。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史、法律文化、法律与社会。主要著作有《新波斯人信札》、《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观察者》、《法辨》、《法意与人情》、《法律的文化解释》、《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梁治平自选集》、《法律解释问题》、《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书斋与社会之间》、《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市场、国家、社会:当代中国的法律与发展》,译著有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等。主编“宪政译丛”和“法律文化研究文丛”。
用户评论
后来,就再也。。。了
适合初学者,不过这是一本你一定要超越的书
从文化的角度了解法律,很不错的一本法学理论书。算法学名著。
对于法学的初学者而言是一本不错的书
法理就应该是这样充满关怀的。 看来很喜欢这种思索的随笔。
启蒙!启蒙! 那种波澜壮阔、惊心动魄。 读时恨不得像一头驴一样,在图书馆到处转圈,才能平息下来这样的激动。 P.S. 方法论。考据。
“帕斯卡尔认为人没有上帝是可悲的,因为那就意味着人失去了得救的希望。而古老的中国哲学却教导着人们树立起一种信念,相信内心的力量是无所不克的。这种信念在政治哲学上有着重大的意义。”“虽然,作为一个哲学或者道德命题,关于人性的任何一种立论都是可以反驳的,但是,这些立论一且成为政治学上的定和前提,立刻就会产生惊人的后果。”
4.5|李宏勃老师推荐的法理学入门书籍,从文化角度阐述了中国法的历史沿革。三四千年的思维习惯非一朝一夕所能更迭,看当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从公检法系统做整顿也变得更好理解了。
所有的文章都围绕中国的“礼”和西方的“法”之间的差异展开,本质内容是批判性的,通过用文化阐释法律,从法之外到法之内。正当以为全篇都是批判时,最后一篇通过比较西方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提供了一条可能的建构之路。通过对自身文化环境的改造,实现对西方道路的继受,仍具有可怀疑的空间。
启蒙之书,五四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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