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介绍
这是一部让刑法学人又敬又辩的著作。它最锋利之处,在于主张以「法益侵害」作为衡量犯罪与否的实质标尺,而非停留在「规范违反」或抽象的「社会危害性」之下。张明楷由此重新梳理未遂、不能犯、犯罪客体等核心问题:他坚持定罪须「由客观到主观」,反对仅凭行为人认识便推定危险,认为缺乏侵害法益现实危险的行为不应入罪。这一立场在读者中引发强烈回响——有人盛赞其「把犯罪客体从构成要件中抽离」是理论清醒,也有人质疑其低估了法益对立法的批判功能、忽视了刑事立法本就是权力角逐的产物。正因如此,它既被奉为「中国刑法的启蒙运动」,也被批评为过于理想。它适合不满足于「通说」答案、愿就刑罚边界与个人自由之争持续追问的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