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初论

张明楷

出版时间

2003-04-01

ISBN

9787562019992

评分

★★★★★
书籍介绍
《法益初论》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篇评述了法益学说史;第二篇提出了法益概念的定义,论述了法益概念的主要机能,倡导法益侵害说,反对规范违反说,并运用法益侵害说剖析了刑法理论中的不妥当观点与司法实践中的不合理现象;第三篇论述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财产罪与受贿罪的法益。
AI导读
核心看点
  • 系统梳理法益学说史,明确法益概念定义与主要机能。
  • 倡导法益侵害说,批判规范违反说,剖析司法实践不合理现象。
  • 运用法益理论深入解析非法侵入住宅、侵犯财产及受贿罪。
适合谁读
  • 刑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及法学理论研究者。
  • 对法益概念、犯罪本质及刑法基础理论感兴趣的读者。
  • 希望深入理解张明楷刑法观点及司法实践应用的法律人。
读前提醒
  • 理论性极强,建议搭配《结果无价值论》先易后难阅读。
  • 需具备一定刑法基础,否则可能感到晦涩难懂,需耐心。
  • 书中观点具有开创性,部分论述可能与传统通说存在冲突。
读者共识
  • 国内法益理论开创性著作,被誉为中国刑法的启蒙运动。
  • 观点深刻犀利,对传统四要件理论及司法实践有深刻批判。
  • 虽阅读门槛高且耗时,但被公认为力透纸背的刑法学名著。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法益的分类: 根据主体区分 常见是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 批判:陈志良: 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法益才有保护的必要,因此社会法益与个人法益不能区分 国家法益只是社会法益的一个分支,两者很难区分。 法益的持有者的数量多寡难定,且利益主体概括为三类并不全面,除了国家社会还有集体、组织、团体等。 将国家法益列为法益之首,与刑法的目的不相符合,导致刑罚成为国家保护法。 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 作者支持的观点: 国家法益、社会法益都是多数人的法益。 社会法益只是个人法益的集合。 国家利益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矛盾的必然产物。 超个人法益是个人法益的集合,与个人法益只有量的区别,没有质的界限,不是超越于"
  • "在刑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以形式合理性排除犯罪成立。在刑法具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需要以实质合理性排除犯罪成立"
  • "在刑法领域的许多重大问题上,(我国)实际上占主导地位的不是法益侵害说,而是规范违反说。"
  • "我国的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扩大了主观的超过要素的范围,对许多故意犯罪,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动辄加上”以……为目的“,可能扩大或缩小处罚范围。"
  • "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因此既遂犯是因为行为侵害了法益而受处罚,未遂犯则是因为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而受处罚,故未遂犯都是危险犯。"
  • "不能犯是指并不构成犯罪因而不具有可罚性的情况。本质是缺乏实现犯罪的危险性。 我国刑法四要件说人为,行为人以为存在犯罪对象而实行行为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犯罪对象时,也成立未遂犯。 但事实上,这种行为在客观上没有侵犯任何人的生命,即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将其作为犯罪未遂处理,实际上就意味着行为根本不可能侵犯法益时也成立犯罪。 其实四要件会导致主观归罪。因为其根据行为人认识的”事实“判断有无危险,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是”一般人认为有危险的事实“,不管客观事实究竟如何,都认定有危险。 认定犯罪应当是客观到主观的,客观上发生了侵犯法益的事实后,再看行为人有无故意过失,而不能从主观到客观,先看行为人有无故意、"
  • "笔者主要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失控说。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性质决定了危害结果是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产不能改变被害人的财产实际上受侵害的事实。"
用户评论
原版买不到就买了影印本,五个多小时的读书会真的有些消受不起,下次一定要记得一罐咖啡+中午吃很多才可以挺过去~得到我导的夸奖还是有些开心的😄
赶紧把司考方向以及通说观点全给掰成张明楷这一套该多好~!
用了三个月时间终于全部读完啦! 确实是一本力透纸背的名著——“法益侵害说”必将占据主流地位!
中国刑法的启蒙运动
看完后深受启发,对德日刑法的崇拜无以复加,唯认真学习尔。
我记得对超个人法益的论述篇幅有点少,因为我当时想写超个人法益方面的论文但是从头到尾看完都没看到多少相关的,但是这本书是我国关于法益理论的“凿洞”之作。
20世纪初张明楷就提倡法益侵害说了,03的这本书已经较为系统的阐述了法益的概念、原理与应用。20过去了,“社会危害性”的阴魂不散,司法独立也未曾实现。
刚读完,理论性很强,建议先读《结果无价值论实践性展开》,然后再读这本,先易后难
专业好书 20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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