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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点校者李启成
出版社
上海三联书店
出版时间
2011-03-31
ISBN
9787542634627
评分
★★★★★
标签
历史
地理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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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才政府委员所言,谓先将此案征集各员意见,俟表同情将全案通过,方再提出办法云云,不知说到振兴实业,无论何人想总是表同情的,故现在所当研究者,不在实业应振兴与否之问题,而在用何种政策,始能使实业振兴之问题。此案既以振兴实业为宗旨,则进行手续不贵有凭空设想之理论,而贵有切实可行之办法。办法是议案成立要素,无此要素,即不能成为正式议案。即使议决,亦断不能有丝毫效力发生。试问不能发生效力之议案何必提出交议,徒费议事时间!
"
作者简介
点校者李启成,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近代法研究所研究人员。主要从事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近代法的研究和教学工作,著有《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与李贵连教授合著)等,《近代法研究》副主编,曾点校近代中国司法判决丛编之《各省审判厅判牍》,在《中国社会科学》、台湾《法制史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现代法学》等刊物发表法史论文多篇。
目录
近代中国君主立宪的高潮与悲歌 1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导读 1
凡例与说明 8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正文 9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召集日)第一号议场速记录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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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夕阳无限好,只是已黄昏。
《资政院院章》 第一章第二条:资政院总裁二人,总理全院事务,以王公大臣著有勋劳通达治体者,由特旨简充。 第三章第十六条:资政院于第十四条所列事件议决后,由总裁、副总裁分别会同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 第八章第五十三条:资政院有下列情事,得由特旨谕令解散,重行选举,于五个月内召集开会:所决事件有轻蔑朝廷情形者;
会场是一个开放的空间,制定法律的过程也没有那么严肃,议员常常迟到早退,想来倒是我们把议会政治看得太重要了。
有部分参考价值
朝廷开资政院,理想情况是“民情固不可不达,而民气断不可使嚣”
资政院的议员组织方式似乎与明治宪法下的帝国议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帝国议会“部”与“委员会”分开,议员被均分入各部,由各部选举各委员会的委员。资政院实际上采用了类似的组织方式,但“各部”和各“委员会”都被称为“各股”,这很容易让读者产生误解。并且资政院院章里只规定了“特任股”和“专任股”,也即帝国议会中的“专任委员会”和“特任委员会”,而没有规定“全院股”即“全院委员会”。怎么理解这种差别?包括全院委员会的功能我一直有些困惑。另外,资政院设置了法典专任股和税法公债专任股,这也是帝国议会所没有的。
好玩得很,值得一读的资料。
断断续续读了两个月,大动荡前的大讨论,局中人尤显悲壮。 K257. 506 1
1.这本书是点校的,虽有部分点校失误,但不伤阅读观感,故点校方面无甚可评;2.这本书是对议员议事言论记录,有啥录啥,故对记录者的记录行为亦无甚可评;3.可评之处看来即在议员之言行及议院的工作了。在我看来当时的资政院既像宪政国家议院,又不像宪政国家议院。一方面,各省推荐的议员真如同民选议员一般,如“资政院三杰”,据理力争为民请命,甚至要弹劾军机大臣了;另一方面,那些钦定的议员就如同酱油党一般,感觉既未为民请命,更未替君分忧,但又几次玩起了“拉布”行为。4.资政院作为清末新政朝廷实验的门面,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具有很强的宪政因素的,特别是新派议员积极作为,“自主赋权”提起弹劾军机、请开国会等三大案,虽然均流产了,表明他们对议会的认知相当进步,并在积极开创制度。但奈何拧不过朝廷大腿,最终只能双方抱憾!
@2018-04-25 15: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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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成 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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