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 - 陈新民

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

陈新民

出版时间

2010-08-31

ISBN

9787511809605

评分

★★★★★
书籍介绍
原书收录了台湾学者陈新民博士的以德国公法原理为主题的17篇论文。此次修订版增订为24篇。书中对德国法治国概念的起源、德国行政法学的先驱者、公法上的公共利益问题、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国民抵抗权制度、平等权和社会基本权利等等作了深入的探讨。
精彩摘录
  • "任何对人民福利措施,唯有在最不得已时,也就是人民依“自行性”及“自助性”无法自力达成时,国家方得伸出援手。(威廉•洪博)"
  • "“公法应该比私法更需要明确地有白纸黑字的成文规范。”"
  • "德国行政法的发展正可以取自民法及刑法。"
  • "分配原则产生了基本人权体制,而组织原则生出权力分立体制。"
  • "“空泛的福祉原则”"
  • "法治国必须承继传统形式意义法治国的杰出理念,诸如最大幅度地维护人民基本权利、基于自由主义的对国家权力可能滥权的疑惧以及确保上述两个原则所必须实行的法律保留及所衍生的信赖利益保护、溯及禁止与可预测原则的实践等。同时必须符合国家追求整体实质意义以及将国家行为确实用法而非单纯用法律来加以束缚,使得法治国无疑可通过违宪审查权的制度,来摈斥恶法亦法,而达到良法之治。"
  • "迈耶之所以被称为使用纯法学的方式,乃在于其适用甚多民法的观念。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在讨论官署部分。其对于公务员的制度乃援引民法的委任。(略)"
  • "奥托迈耶行政法总论的上册,专以各行政法所共通的的原理为讨论对象,不针对个别的行政权力,也是迄今为止第一本以宏观角度,并采撷已较为发达的私法的研究方法来讨论行政权的运作。就后者而言,恐怕迈耶也斟酌了德国在民法立法典方面的丰硕的成就。也因此,本大作以对于法律-特别是私法-已有相当根基的人士阅读,较为妥适。"
作者简介
陈新民,祖籍为广东省惠来县。1955年10月出生在台湾省新竹县。1978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1979年11月赴德国慕尼黑大学公法与政治研究所,追随德国公法学大师Peter Badura,研究宪法及行政法学,1983年2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返回台湾后,开始公法学研究、撰写及教学生涯。为了进一步了解海洋法系公法学的体系,曾于1987年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担任博士后研究员一年(傅尔布莱特学者);及1992年赴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系担任访问教授一年。 目前担任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研究员,台北大学司法学系合聘教授及台湾大学兼任教授。并曾经获选为1995年“台湾十大杰出青年”之荣誉。 陈新民教授多次应邀到中国内地各著名大学讲课,并获聘为澳门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苏州大学,及中国社科院法律研究所等客座教授。陈教授的公法学著作甚丰,研究领域涉及大陆法系,特别是以德国为主的宪法学及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人权制度、国防法制、及东南亚国家的比较宪法等,广受海峡两岸公法学界人士及学生的引述与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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