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

(英)哈耶克

出版时间

2002-07-01

ISBN

9787500064046

评分

★★★★★
书籍介绍
这并非一本教你如何立法或解释法条的法学书,而是借由法律这一棱镜,追问一个更根本的问题:人如何才能既身处秩序之中,又不被任何人或机构所支配。哈耶克的核心洞见在于,真正保障自由的法律,未必是立法者刻意制定的产物,而更可能是一种自发演化、人人共守的抽象规则——它不服务于任何特定目的,只规定
AI导读
核心看点
  • 区分自生自发秩序与组织秩序
  • 批判社会正义幻象与全权国家
  • 论证法律是自由的基础与前提
读者共识
  • 思想深邃,被誉为人生必读书
  • 翻译质量争议大,影响阅读体验
  • 内容冗长重复,但核心论证有力
精彩摘录
  • "这种经由群体的不幸现象的频繁发⽣,乃是市场这种指导机制的⼀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正是控制论的负反馈原则得以维续市场秩序的⽅式之所在。惟有通过这样⼀些能够揭⽰某些活动应当减少的变化,所有⼈做出的努⼒才能够得到持续不断的调适,并能够与任何个⼈或任何机构都不可能完全知道的丰富多样的事实情形相适应...上述道理也同样可以适⽤于另外⼀种情形,即⼀些⼈得到所谓的“不当得利”⽽颇感怨愤,因为对于这些其他⼈来说,他们所得到的结果要⽐他们有理由预期的要好得多。"
  • "只有当某⼈夺⾛了我们在遵守竞赛规则下实际所得的东西的时候,我们才可以确当地说这种做法是不正义的。 正是由于在市场这种内部秩序中我们不断地获得我们在任何⼀种道德意义上 (in any moral sense)都不应得到的益处,我们才因此负有义务去承受我们的收入以同样不应当的⽅式被减少的那种情形。我们对市场赋予我们的东西所拥有的惟⼀道德资格,乃是我们通过遵循那些使市场秩序之型构成为可能的规则的⽅式⽽赢得的。"
  • "任何⼈都不得为了确使⾃⼰(或第三⼈)得到某种特定的收⼊⽽向其他⼈施以强制。因此,这项规则也就给我们设定了⼀项义务,即当市场的结果对我们不利的时候,我们必须接受这些结果。"
  • "这意味着,尽管这些规则最终会有助益于特定的(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未知的)目的,但是,也只有当人们把它们当成终极价值而不是手段----也就是把它们真正当成人人共有的唯一价值且不同于个人特定目的的时候,它们才能做到这一点。这就是“目的并不能够证明手段为正当”这项原则的含义之所在,也就是诸如fiat justitia ,pereat mundus(即使世界毁灭,也要行使正义)这样的格言的含义之所在。"
  • "经济理论并不是以大多数或所有参与市场过程的人都是理性的这样一个假设为基础的,相反,经济理论乃是以另一种假设为基础的,即一般来讲,正是通过竞争,少数比较理性的个人才会使其他人认为有必要为了取得成功而竭力仿效他们并与之展开竞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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