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 - (英)哈耶克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

(英)哈耶克

出版时间

2002-07-01

ISBN

9787500064046

评分

★★★★★
书籍介绍
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组成。本书是第一卷。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本书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AI导读
核心看点
  • 区分自生自发秩序与组织秩序
  • 批判社会正义幻象与全权国家
  • 论证法律是自由的基础与前提
适合谁读
  • 政治哲学与自由主义研究者
  • 对宪政分权制度感兴趣的读者
  • 法学及经济学理论爱好者
读前提醒
  • 译文晦涩难懂,需耐心细读
  • 建议先读第一遍建立框架
  • 结合原著背景理解抽象概念
读者共识
  • 思想深邃,被誉为人生必读书
  • 翻译质量争议大,影响阅读体验
  • 内容冗长重复,但核心论证有力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这种经由群体的不幸现象的频繁发⽣,乃是市场这种指导机制的⼀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正是控制论的负反馈原则得以维续市场秩序的⽅式之所在。惟有通过这样⼀些能够揭⽰某些活动应当减少的变化,所有⼈做出的努⼒才能够得到持续不断的调适,并能够与任何个⼈或任何机构都不可能完全知道的丰富多样的事实情形相适应...上述道理也同样可以适⽤于另外⼀种情形,即⼀些⼈得到所谓的“不当得利”⽽颇感怨愤,因为对于这些其他⼈来说,他们所得到的结果要⽐他们有理由预期的要好得多。"
  • "只有当某⼈夺⾛了我们在遵守竞赛规则下实际所得的东西的时候,我们才可以确当地说这种做法是不正义的。 正是由于在市场这种内部秩序中我们不断地获得我们在任何⼀种道德意义上 (in any moral sense)都不应得到的益处,我们才因此负有义务去承受我们的收入以同样不应当的⽅式被减少的那种情形。我们对市场赋予我们的东西所拥有的惟⼀道德资格,乃是我们通过遵循那些使市场秩序之型构成为可能的规则的⽅式⽽赢得的。"
  • "任何⼈都不得为了确使⾃⼰(或第三⼈)得到某种特定的收⼊⽽向其他⼈施以强制。因此,这项规则也就给我们设定了⼀项义务,即当市场的结果对我们不利的时候,我们必须接受这些结果。"
  • "这意味着,尽管这些规则最终会有助益于特定的(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未知的)目的,但是,也只有当人们把它们当成终极价值而不是手段----也就是把它们真正当成人人共有的唯一价值且不同于个人特定目的的时候,它们才能做到这一点。这就是“目的并不能够证明手段为正当”这项原则的含义之所在,也就是诸如fiat justitia ,pereat mundus(即使世界毁灭,也要行使正义)这样的格言的含义之所在。"
  • "经济理论并不是以大多数或所有参与市场过程的人都是理性的这样一个假设为基础的,相反,经济理论乃是以另一种假设为基础的,即一般来讲,正是通过竞争,少数比较理性的个人才会使其他人认为有必要为了取得成功而竭力仿效他们并与之展开竞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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