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朱庆育

出版时间

2013-08-01

ISBN

9787301230626

评分

★★★★★
书籍介绍

本节共四编十五章五十一节,以中国实证私法为阐述对象,意在构建作者所倡导的规范性解释科学的体系框架.全书系统论述了民法基础理沦与民法总论各项制度的脉络和细节,以概念的准确运用为支点,既讲求实证规则理解私法的逻辑缜密性,亦迫问技术规则背后的理念正当性。

阅读本书,尚可关注两个 维度,一是空间维度。本书既批驳德国知识传统,亦对大陆法系其他家族成员如日、苏(俄) 、瑞、法、奥、台湾地区等投以必要关注.为理解我国相应规范 制度及理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视角.二是时间维度。本书着意接续汉语法学传统. 上迄民国时期.下至20世纪50年代以来新中国各阶段的民法思考.无不纳入本书观察范围.以历史的视角细致梳理了我国的民法知识传统及其流变。

“表达是一种艺术,有关方法或艺术规则的争论价值甚微,惟有作品才具有说力。”作者在自序中引用的这句话相信也是本书的写作准则.本书是教科书,但绝不仪仪是教科书。或者换个说法、教科书的表达形式并不妨碍十年磨一剑的本书成为民法领域难得的大美之作。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构建规范性解释科学体系,逻辑缜密
  • 兼具空间比较与时间历史双重维度
  • 十年磨一剑,被誉为民法领域大美之作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
  • 对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有深入兴趣者
  • 追求学术严谨与阅读美感并重的读者
读前提醒
  • 理论深度较高,非初学者友好读物
  • 建议结合课堂录音或笔记辅助理解
  • 需具备一定德国民法知识背景基础
读者共识
  • 近十年大陆最好的民法教科书之一
  • 学术功底深厚,语言精美思辨精妙
  • 颠覆传统认知,需反复阅读消化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实际上,当权力者竟然假定民众不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无异于宣称,他们比民众更清楚其利益所在;而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竟然都要听从权力者居高临下告知的社会,若非要称其为“民主”,恐怕亦只是黑色的政治幽默,至于构成民法生命的自治,则基本上是无从谈起了。在此意义上说,温情脉脉的通俗易懂之追求,其实不过时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现代升级版。差别仅仅在于,“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为政戒律,被改装成“为使由之,而使知之”的开明圣治。路径重置,目标不变,亘古传承的,是“使由之”的精神内核。"
  • "人权保护的重要意义毋庸置疑,但当人权法案被提议入宪时,却遭到汉密尔顿(Alexandrer Hamilton)等联邦当人的激烈反对,他们认为,这一举措,“不仅无此必要,甚至可以造成危害”,因为,“人民不交出任何权利;既然人民保留任何权利,自然无需再宣布保留任何个别权利”。并且,“人权法案条款中包括若干未曾授予政府的权利限制,而正因如此,将为政府要求多于已授权力的借口。既然此事政府无权处理,则何必宣布不得如此处理?”"
  • "关于政策的法源地位问题,洛克早在三百年前即已指出,“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此亦表明,政策作为法源的程度,与法制的健全程度呈负相关关系。"
  • "物权公示公信主义可称物权取得的“结果主义”。登记簿即足以清楚显示物权变动的结果,至于引发变动之原因(债权行为),则因其不得进入登记簿而被排除于考虑之外。就此而言,物权公示公信主义可称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技术前提”。"
  • "买卖契约生效后,当事人履行义务时,处分行为之效力既可能受到对方胁迫等因素之影响,亦可能因自己丧失行为能力而无效。此时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效力出现分离。要因理论难以解释:两项行为之效力既具因果关联,为何前者有效却无法保证后者同为有效?"
  • "显然,在张先生看来,所谓法律行为,只能发生民法上的法律效果,其他法域的行为则不得以法律行为相称。换言之,民法之外无法律行为。因此,前缓“民事”二字,意在表明法律行为的专属领域。③如此即可理解,为何民事法律行为能够简称为法律行为。就法域的把握而言,张先生的见解可谓相当准确。可惜,这一语用逻辑不仅未必见赏于彼时学界,其后发展更是与之渐行渐远。 (二)《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令“民事法律行为”成为法定术语,“法律行为”随之正式退隐幕后。《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一概念创造,一度被盛赞为“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
  • "当原本应以自治为基本理念的私法亦被如此处置时,即表明,自治充其量是实现特定 政策目标的手段。只要目标能够实现,手段不妨从权甚至舍弃。于是,民法的自治颜色不断剥落模糊,覆盖其上的,则是清晰可的管制。 为何立法者不能指望通过民法规范实现政策目标?如果立法者不能加诸自己目的,民法规范意义何在? 对于民法的目的独立性质,苏永钦教授将其概括为“中立规则”,列民法典五项实体体系规则之首。苏教授指出,去政治化的中立规则,主要功能在于维稳,保证不会因为公共政策的变动而频繁翻修:“民法典一旦承担政策工具的功能,就必须和政策性法律一样做机动性的因时制宜覆法典本来要在变动中维系基本秩序的能,整部民法典可能随时因某些"
  • "乍看之下,由于民法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令法典易于读懂的要求顺理成章。相应的,以民众为读者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通俗化,也就理所当然表现了立法者“心系百姓”“造福万民”的谦卑姿态。由此反推,法律若是使用大量外行不知所云的专业术语,当属精英阶层知识垄断之举无疑,与民主观念背道而驰。 吊诡的是,历史显示,在法律通俗化的主张者中,几乎看不到纯正的民主主义:霍布斯固然是君权至上的鼓吹者;以通俗著称的《法国民法典》,其主事者更是同样著名的专制君主。实际上,当权力者竟然假定民众不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无异于宣称,他们比民众自己更清楚其利益所在;而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竟然都要听从权力者居高临下告知的社会,若非要"
作者简介
朱庆育,男。1990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先后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留校任教,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任德国汉堡马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访问学者。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欧法学院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曾获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特别奖(2010年)、优秀教师奖(2013年),第四届(2011年)和第五届(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之一。深受学生喜爱,其课堂通常会被带凳子旁听的同学挤满。 研究领域:民法学,法学方法论,德国近现代民法史,法律哲学 专著:《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精神科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 论文:《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法典理性与民法总则》、《权利的非伦理化——客观权利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命运》等。
目录
民法教科书及其写法(代自序)
法规缩略语表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一章民法基础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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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久仰此书盛名,从图书馆借来读,“大陆最好的民法教科书"果然名不虚传,又在网上买了第二版。 读的过程中对朱老师崇拜的要死,对理论渊源的挖掘与阐述力透纸背,语言之精美,思辨之精妙,让人叹为观止。 当然了有些地方理论太深,还需好好研读
不像教科书的教科书,喜欢朱朱的文笔,怀念当年的民法课堂。
我真正进入民法的殿堂应该是从朱老师的课开始吧。
没有理由不打五星
打一星那个人怎么回事?这本书本身就不适合初学者看好吧 。 等到回学校非要把书架上那一版新的再刷一遍才行,上不了民法这条船 摸摸船边我也已经很满足了 真的。 (真的好羡慕亲自上过朱老师课的学生,羡慕得要哭 呜呜呜——)
醍醐灌顶。
重塑民总
开阔视野不错,但是不适合做教科书,太多词源性,以及制度发展的脉络了。
不知不觉,在豆瓣的第五周年,读完了这本书。记得当时看这书的时候是和m聊过,他是觉得相比王泽鉴的《民法》,这边属于更高阶、更深入的,终于,两本我好像都稀里糊涂地看下来了。两书风格不同,王的书有案例,只不过是偏文言文,这本书感觉有点在于理论更为详尽(不懂还是不是“文言文”问题),但缺憾是还是根据《民法通则》来写的,据说新版的根据《民法典》写的已经在路上了——但我大概也已经属于大半个门外汉了——谁知道呢?
有感于朱老师的治学严谨与博学 写的真好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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