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二版)

朱庆育

出版时间

2016-05-01

ISBN

9787301270455

评分

★★★★★

标签

法学

书籍介绍

本书在第一版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相关内容,增加的学术进展内容,力争保持该书在民法相关教材销售领域的领先地位。该书为民法总论研究领域的力作。既有理论研究的深度,又有研究视野的广度,为读者展示了德系民法人扎实的研究功底、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水准的研究能力。本书为民法领域深入学习和研究不可多得的高水准学习参考用书。

AI导读
核心看点
  • 以法律行为为核心,构建严谨的德系民法教义学体系
  • 深入剖析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离及抽象原则
  • 强调私法自治精神,批判过度管制与通俗化倾向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用于系统学习民法总论
  • 希望深入理解德系民法理论及法律行为本质的读者
  • 对法教义学、规范主义及民法方法论有研究兴趣者
读前提醒
  • 建议配合朱庆育老师的课堂录音或视频课程同步阅读
  • 内容理论性强且逻辑严密,需耐心研读,不可浅尝辄止
  • 注意区分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理解法律行为的自治逻辑
读者共识
  • 被誉为大陆民法总论领域的经典之作,学术水准极高
  • 理论深度远超普通教材,适合追求体系化思维的读者
  • 部分读者认为行文略显晦涩啰嗦,需具备一定法学基础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实际上,当权力者竟然假定民众不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无异于宣称,他们比民众更清楚其利益所在;而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竟然都要听从权力者居高临下告知的社会,若非要称其为“民主”,恐怕亦只是黑色的政治幽默,至于构成民法生命的自治,则基本上是无从谈起了。在此意义上说,温情脉脉的通俗易懂之追求,其实不过时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现代升级版。差别仅仅在于,“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为政戒律,被改装成“为使由之,而使知之”的开明圣治。路径重置,目标不变,亘古传承的,是“使由之”的精神内核。"
  • "人权保护的重要意义毋庸置疑,但当人权法案被提议入宪时,却遭到汉密尔顿(Alexandrer Hamilton)等联邦当人的激烈反对,他们认为,这一举措,“不仅无此必要,甚至可以造成危害”,因为,“人民不交出任何权利;既然人民保留任何权利,自然无需再宣布保留任何个别权利”。并且,“人权法案条款中包括若干未曾授予政府的权利限制,而正因如此,将为政府要求多于已授权力的借口。既然此事政府无权处理,则何必宣布不得如此处理?”"
  • "关于政策的法源地位问题,洛克早在三百年前即已指出,“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此亦表明,政策作为法源的程度,与法制的健全程度呈负相关关系。"
  • "物权公示公信主义可称物权取得的“结果主义”。登记簿即足以清楚显示物权变动的结果,至于引发变动之原因(债权行为),则因其不得进入登记簿而被排除于考虑之外。就此而言,物权公示公信主义可称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技术前提”。"
  • "买卖契约生效后,当事人履行义务时,处分行为之效力既可能受到对方胁迫等因素之影响,亦可能因自己丧失行为能力而无效。此时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效力出现分离。要因理论难以解释:两项行为之效力既具因果关联,为何前者有效却无法保证后者同为有效?"
  • "显然,在张先生看来,所谓法律行为,只能发生民法上的法律效果,其他法域的行为则不得以法律行为相称。换言之,民法之外无法律行为。因此,前缓“民事”二字,意在表明法律行为的专属领域。③如此即可理解,为何民事法律行为能够简称为法律行为。就法域的把握而言,张先生的见解可谓相当准确。可惜,这一语用逻辑不仅未必见赏于彼时学界,其后发展更是与之渐行渐远。 (二)《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令“民事法律行为”成为法定术语,“法律行为”随之正式退隐幕后。《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一概念创造,一度被盛赞为“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
  • "当原本应以自治为基本理念的私法亦被如此处置时,即表明,自治充其量是实现特定 政策目标的手段。只要目标能够实现,手段不妨从权甚至舍弃。于是,民法的自治颜色不断剥落模糊,覆盖其上的,则是清晰可的管制。 为何立法者不能指望通过民法规范实现政策目标?如果立法者不能加诸自己目的,民法规范意义何在? 对于民法的目的独立性质,苏永钦教授将其概括为“中立规则”,列民法典五项实体体系规则之首。苏教授指出,去政治化的中立规则,主要功能在于维稳,保证不会因为公共政策的变动而频繁翻修:“民法典一旦承担政策工具的功能,就必须和政策性法律一样做机动性的因时制宜覆法典本来要在变动中维系基本秩序的能,整部民法典可能随时因某些"
  • "乍看之下,由于民法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令法典易于读懂的要求顺理成章。相应的,以民众为读者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通俗化,也就理所当然表现了立法者“心系百姓”“造福万民”的谦卑姿态。由此反推,法律若是使用大量外行不知所云的专业术语,当属精英阶层知识垄断之举无疑,与民主观念背道而驰。 吊诡的是,历史显示,在法律通俗化的主张者中,几乎看不到纯正的民主主义:霍布斯固然是君权至上的鼓吹者;以通俗著称的《法国民法典》,其主事者更是同样著名的专制君主。实际上,当权力者竟然假定民众不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无异于宣称,他们比民众自己更清楚其利益所在;而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竟然都要听从权力者居高临下告知的社会,若非要"
作者简介
朱庆育,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2002.02-2014.07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历任副教授、教授);2014.07- 今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目录
第二版序
民法教科书及其写法(代自序)
法规缩略语表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一章 民法基础

显示全部
用户评论
解释、理解和适用,三位一体,互惠共生(mutualism);通过实证而超越实证,因为殊相无法反塑共相;藉以构建知识体系的,并非仅仅是有效的具体规范,而是兼具正当性的抽象性规范。
在武汉的时候,抱着书拿给朱老师签字,我跟朱老师说,我的这本其实是盗版。朱老师笑了笑说,出版社早就跟我说有盗版,今天终于见到了,也谢谢你。并且还问我,盗版的内容一样吧。我跟老师说是一样的。朱老师笑了笑说那就好。
2018.6.28 第一次阅读 建构于“意思自治”与“利益衡平”双重原则之上展开民法之脉络,大陆毋庸置疑的民法总论最佳作品,可以比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过王老爷子那本《民法总则》,俯仰皆是学者“为生民立命”的理想主义光辉。综览德国、瑞士等国民法之粹,涵括民国立法与现今台湾民法学界观点,以资中国民法研究借鉴,以论述服人。 2019.1.31 整理笔记,重读
配合录音有奇效
全书核心在于如何通过分析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之间的关系,过渡到法律行为为何属于个别规范,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如何一体两面构成司法自治之核心。法律行为解释与法律文本解释之间差异为何。当年如果读过这本书,可能就去学民法了...可惜木已成舟...
第一次真切地感受到自己踏入了民法的殿堂
断断续续总共一年半的时间,终于在疫情期间横下心把剩余的一半读完了。我真的快要窒息了,对于我这种读书少,法律知识基本只靠本科期末考试和司法考试的研究生而言,从头到尾读一部表达如此学术的书籍着实令人劝退。说实话,读一遍肯定收效甚微,因为书中大量的内容我都只能在阅读时痛苦的理解,再过几日后,这些知识就会飞走。以后若朱老师根据《民法典》出第三版,如若有空我愿意再读一遍。这本书的专业性相较于过去在课堂上读的任何一本民法著作而言,都是顶尖水准。对于各类制度、学说的细分、深究都值得反复思考。
作为一只正在入门的法考人,此书算是简略的,不求甚解的快速读了一遍。 好书,民法晦涩庞大,玄妙而高深,通过这本书得以窥见民法的门槛,之前学习民法总则始终不得要领,一头雾水之余倍感绝望,朱庆育教授渊博的学识通过文字将民法总论的理论阐述出来,除了赞叹和佩服朱庆育教授的同时,不免感到庆幸能够读到此等好书! 待我法考过了一定要重新精读几遍,重新认识民法。
值得一读再读
开头很痛苦 中间开始身心舒畅 感谢朱总布置硬性读书报告 甚至不想听课只想读书……
下载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