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刘凯湘

出版时间

2011-05-01

ISBN

9787301186855

评分

★★★★★
书籍介绍

本次修订主要是对全书整体内容的细节之完善。同时,根据国内新法颁布、国外法律发展,对有关章节内容作了补充、修改。此外,逐章逐节逐句,对正文文字、引用法条、注释内容等进行了校订,对衍文、衍字、错漏字、法条引用不确等进行了订正。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补充内容。第三章《自然人》增补了“自然人的住所”一节。

(2)根据新法,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等颁布或修正的情况,或直接修正了文中的表述,或添加了相关注释。主要在人格权、人身权的民法保护、诉讼时效等节。同时,根据国外法律的发展,修改了部分表述。如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大陆法系主要立法例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均已废除禁治产制度,因此修改了原文中的表述,对部分引用不确的国外法的法条亦予以了订正。

(3)对某些观点或者表述进行了澄清。例如,对要约性质的表述、对时间作为法律事实的性质的表述等。

(4)对衍文、衍字、错字、漏字、比较重要的标点以及词句顺序等进行了修改、调整。

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98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5年-2006年美国Vanderbilt University 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

1992年—1994年曾两次赴英国兰开夏中央大学进修、访问

1995年—1996年曾两次以访问学者身份赴芬兰讲授中国商法

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民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研究领域:民商法,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法、信托法等,兼及经济法、国际经济法

目录
第一章 民法导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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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这个必须看过啊。刘老师这本民总大抵还是遵循传统写法,亦比较平和中正。
为何我要买这本书- 哭哭。 No offense,but我看完朱庆育再看这本简直像听完百老汇剧再去看路边条广场舞的感觉一样。
笨人放弃法教义学的第一阶段;最大的作用是让我记住了学术写作的排版格式。
不特别难看
老师的书,配合民总课食用,有一种老师在念课本的感觉(bushi)。内容翔实,本科生之友。只是,kx你的给分能不能正常点。
中规中矩,体系清楚,简单明白,但是没有太多延伸、讨论的空间
补标。民法总论的核心就是法律行为论,因为只有法律行为才真正是民法各编的公因式。而法律行为理论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意思表示解释,至少要涉及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区分,以及上述区分对于错误制度的影响——这次为了回来补标,直接看向本书“重大误解”部分,结果发现只有一段,而且构成要件拆分得不清晰,难以司法适用;也没有区分表示(包括传达)错误、内容错误、动机错误等等,也没有涉及其与意思表示解释之间的关联及依重大误解撤销意思表示之后的信赖利益赔偿问题。直到后来的美国合同法课上提到“mistake”我却脑袋空空,才发现问题所在,赶紧开始恶补。因此,强烈赞同越来越多的老师民总一上来先主讲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的做法,把法人制度放进公司法、把自然人除行为能力之外的如监护制度放进亲继法不香么(暴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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