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学

朱锦清

出版时间

2004-02-29

ISBN

9787301069509

评分

★★★★★
书籍介绍

《证券法学》是我为杭州商学院法律本科学生写的证券法讲义。1998年底《证券法》颁布的时候,我刚好要在1999年春为这里96级的学生开设证券法课程。于是,1998—1999年的那个寒假我几乎足不出户,天天坐在电脑前写讲义,面前摊着一张载有《证券法》全文的报纸,时而翻阅一下《公司法》,凭着自己在读书和工作中积累起来的一点证券法知识,写出了一学期的讲稿。后来经过几次修改补充,现予整理出版。《证券法学》的特点是将美国的先进经验与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经过一番改造、制作、糅合的工夫,创立了一套与以往出版的证券法书籍不同的体系和内容。第一章没有了原则、渊源、地位、性质等等的长篇大论,一开头便直截了当,系统地讲解股票、债券、基金、衍生证券和投资份额的特征,集中说明什么是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第二章解释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剖析一、二级市场的内部结构和实际运行,附带介绍我国的证券市场及活动于其中的各类主体。第三章在前两章背景知识的基础上切入证券法的基本原理——通过公开的手段去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并运用这一原理分析我国现行证券法中的批准制度、公开制度、“三公原则”等。“一部证券法,洋洋数万言,归根结底就是两个字:公开。公开是现代证券立法的基本哲学和指导思想,是证券法的核心内容和灵魂所在。”④但是公开失真了怎么办呢?那就要赔偿投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这是第四章民事责任的内容。该章从我国的民法理论出发,引入大量美国判例和我国实例,对构成证券法民事责任的四个要件做了尽可能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让投资者读了知道怎么打官司,法院读了知道怎么判案。第五章在第四章的基础上专题讨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三种违法行为及其民事责任。第六章公司收购属于证券法与公司法交叉的领域,笔者着力从收购人、目标经理层和股东三大利益主体的矛盾冲突中展开本章.说明法律应当怎样在这些冲突中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在收购人和目标经理层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姿态。第七章探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并运用前面的理论来分析其中的问题和改革方向。第八章对现行证券法进行条文讲评。全书以证券法基本原理为核心,围绕原理层层展开,而在原理的背后与之紧密相连的则是市场经济贸易自由的哲学。提倡市场自我调节为主,政府干预为辅,这一思想贯穿全书。

AI导读
核心看点
  • 以公开为核心,阐述证券法基本原理
  • 结合中美经验,重构证券法知识体系
  • 深入剖析发行、交易及民事责任实务
适合谁读
  • 证券法初学者与法学专业学生
  • 金融从业者及证券市场监管人员
  • 关注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普通读者
读前提醒
  • 本书源自讲义,语言通俗,非传统教材
  • 部分案例年代较久,需结合新法阅读
  • 重点关注公开制度与民事赔偿章节
读者共识
  • 语言通俗幽默,可读性极强的佳作
  • 见解独到深刻,敢于直言真话
  • 超越应试需求,真正理解法律逻辑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在我国证券法学中,关于证券法基本原理的阐述还是一个空白。其实,证券法的基本原理就是通过公开的手段去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 "特种股票是与普通股票相对而言的。人民币特种股票是国家为了吸引外资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折合成外币,便于境外投资者购买的股票,其权利义务与人民币普通股票是一样的。如果公司只面向国内的投资者,那就只发行一种股票,称为该公司的股票,用人民币购买,无所谓普通与特种。如果公司要同时面向国内和国外的投资者,那就需要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和人民币特种股票两种。普通股票叫A股;特种股票有B股,或者H股、N股等。B股在我国境内发行,各种外币均可购买;H股在香港发行,以港币购买;N股在美国发行(N是纽约的首字母),以美元购买。可见,人民币特种股票与普通股票的区别主要在于购买股票所用的货币不同。由于它们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
  • "一事物区别于他事务的特征是为该事物所有而他事务所没有的那些特征。"
  • "我国的公司大都是由原先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当时国有企业大批亏损,陷入严重的困境,急需资金。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集资是一条便捷的途径。但是,左倾僵化的意识形态影响很大,人们害怕私有化,担忧公有制受损,为了保持国有企业的公有性质,就不允许国有股份上市流通。因此,在首次发行股票的时候,已有的国有资产存量都按会计账面净资产值折算成股份,按所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别的企业法人(一般也都是国有企业)持有,不得上市流通,这些不上市的股份按其持有人的身份分别称为国家股和法人股;而同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则称为个人股。个人股可以上市流通。于是,同一个企业同次发行的同类股票一部分流通而另一部分不能流通,形成了流"
  • "如果(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先等待12个月,在以后的12个月内每位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抛售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24个月内不超过10%。换句话说,其所持有的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0%的部分必须自改革方案通过之日起三年后才能上市流通。不过,由于非流通股股东可能有好几个,每一个股东都可以在最初的12个月等待期过去之后抛售5%,所以届时仍会有大量的非流通股上市流通。"
  • "证券法的主要内容和根本目的就是在强制公开中促使公开真实全面,证券法上的违法行为主要的就是公开失真,具体包括公开的虚假、遗漏和误导。针对这些违法行为,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措施和刑事责任。"
  • "从强制公开到要求真实,再到具体责任,法律的规定层层递进、丝丝相扣。但是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以公开为基础,围绕着公开作出的。可以这样说,一部证券法,洋洋数万言,归根结底就是两个字:公开。公开是现代证券立法的基本哲学和指导思想,是证券法的核心内容和灵魂所在。"
  • "起初,监管部门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也默许甚至鼓励刚性兑付。在我国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由于投资收益高,发行人在偿付了投资者的本息之后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往往赚得很多,所以也乐意刚性兑付。这种资管产品等于债券,却不受与债券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监管。 但是随着经济形势整体走弱,资产投资计划的风险便频频爆发。投资一旦亏损,发行人即要承担兜底偿付的责任,即用自有资金向产品投资者履行支付义务。这样,作为发行人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所承担的风险就越来越大。特别是银行,其资金主要来自社会公众的存款,一旦资不抵债,支付不能,引发民众惶恐挤兑,后果将十分严重。 净值化管理与刚性兑付恰好背道而驰。它使资管计划"
用户评论
朱老师还真敢说
因为是讲义所以可读性强些。个人风格鲜明的一位老师
没想到特别好读
当今能把教材写得这么有见地的实在少之又少
没想到能看到这么好的教材
神作啊,即使随着证券法的不断修改,这本书还是不失前瞻性。配着《资本的逻辑》食用更佳哦!
过于优秀的证券法教材,朱教授敢写敢说,不偏激不讨好,对法条解读时旁征博引,因此应用性高于普通教材。太优秀了,是值得反复阅读的书!
有趣生动不落俗套,难得的是讲的清楚。上过朱老师的课,他大概是我大学生涯碰到过最有意思的老师了
司考看到证券法的时候,第一反应是朱老师的这本书,讲述最基础的证券法理论,也是最本质的部分,老师眼光独到,通俗易懂!读完之后再看其他书,有万变不离其宗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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