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

出版时间

2006-05-01

ISBN

9787224074970

评分

★★★★★
书籍介绍
图书目录 第一章 一般之法 第一节 法与存在物的关系 第二节 自然之法 第三节 人为之法 第二章 源于政体性质之法律 第一节 三种政体的性质 第二节 与共和政体和民主政治相关的法 第三节 与贵族政治性质相关的法 第四节 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 第五节 与专制政体性质有关的法律 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 第一节 政体的性质与政体原则的区别 第二节 各种政体的原则 第三节 民主政治的原则 第四节 贵族政治的原则 第五节 品德不是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六节 君主政体里什么代替了品德 第七节 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八节 荣誉不是专制政体的原则 第九节 专制政体的原则 第十节 温和政体与专制政体下服从的区别 第十一节 结论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应该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教育的法律 第二节 君主国的教育 第三节 专制政体下的教育 第四节 古代与当代教育效果的区别 第五节 共和政体下的教育 第六节 希腊的一些制度 第七节 这些奇特的法制适合哪里呢 第八节 古人关于风俗的似是而非的说法的一种解释 第五章 立法者制订的法律应该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本章的要旨 第二节 在政治国家里品德是什么 第三节 在民主国家里爱国意味着什么 第四节 如何激励对平等与节俭的热爱 第五节 民主政体下如何用法律建立平等 第六节 在民主政体下,法律如何培养俭朴的意识 第七节 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式 第八节 在贵族政治下,法律应当如何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九节 在君主政体下,法律应如何与原则相适应 第十节 君主政体施政的效率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的优越性 第十二节 法律应如何与专制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十三节 权力的给予 第十四节 礼物 第十五节 元首的赏赐 第十六节 三种政体原则的新推论 第六章 各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及判刑方式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 不同政体下民法的繁简 第二节 不同政体下刑法的繁简 第三节 何种政体、何种情况下,法官应该严格按法律条文断案 第四节 形成判决的方式 第五节 何种政体下君主可以担任法官 第六节 在君主国大臣不可担任法官 第七节 单一的审判官 第八节 不同政体下控告的方式 第九节 不同政体下刑罚的轻重 第十节 如果公民有道德就可以简化刑罚 第十一节 刑罚的效力 第十二节 日本法的软弱 第十三节 罗马元老院的精神 第十四节 罗马法律中关于刑罚的规定 第十五节 刑罚与犯罪之间的恰当关系 第十六节 拷问 第十七节 罚金与肉刑 第十八节 报复的刑律 第十九节 子罪坐父 第二十节 君主的仁慈 第七章 政体原则与节俭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第一节 奢侈 第二节 民主政治与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三节 贵族政治与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四节 君主政体与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五节 在什么情况下限制奢侈的法律对君主国有用 第六节 中国的奢侈 第七节 中国因奢侈而必然产生的后果 第八节 节欲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下妇女的身份地位 第十节 罗马人的家庭法庭 第十一节 罗马的法律怎样随着政体而改变 第十二节 罗马对妇女的监护 第十三节 罗马皇帝所设立的对妇女淫乱的刑罚 第十四节 罗马人的节俭法律 第十五节 妇女执政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一节 民主政治原则的腐化 第二节 极端平等的精神 第三节 贵族政治原则的腐化 第四节 君主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五节 专制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六节 政体原则的健全和腐化的自然效应 第七节 誓言在拥有品德的人民中的效力 第八节 政治体制最轻微的变革如何使原则遭到破坏 第九节 共和政体的特殊性质 第十节 君主政体的特殊性质 第十一节 专制政体的特殊性质 第十二节 中华帝国 第九章 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第一节 共和国如何谋求安全 第二节 联邦应由性质相同的国家尤其是共和国组成 第三节 联邦共和国的其他要素 第四节 专制国家如何谋求安全 第五节 君主国家如何谋求安全 第六节 通常意义上的国家防御力量 第十章 法律与进攻力量的关系 第一节 战争 第二节 征服的权利 第三节 被征服民族获得的某些利益 第四节 共和国所进行的征服 第五节 君主国对邻邦的征服 第六节 查理十二世 第七节 亚历山大 第十一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第一节 “民主”一词的各种含义 第二节 什么是自由 第三节 各个国家的目标 第四节 英格兰的政体 第五节 我们所熟悉的君主政体 第六节 为什么古人对君主政体没有明确的认识 第七节 亚里士多德的看法 第八节 希腊英雄时代的国王 第九节 罗马国王的政体及该政体下三权的划分 第十节 对国王被驱逐以后的罗马政体的思考 第十一节 国王被驱逐后三权的划分开始变化 第十二节 罗马为何在共和国的鼎盛时期突然失去了自由 第十三节 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权 第十四节 罗马共和国的行政权 第十五节 罗马共和国的司法权 第十六节 罗马各行省的管理 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 第一节 公民的自由 第二节 依照犯罪的性质和轻重来量刑有利于自由 第三节 某些控告需要特别克制、审慎 第四节 欺君之罪 第五节 亵渎神灵和欺君罪名的滥用 第六节 不谨慎的言词 第七节 文字 第八节 惩罚犯罪时对廉耻的破坏 第九节 阴谋的揭发 第十节 共和国对亵渎罪惩罚过度的危险 第十一节 共和国有利于公民自由的法律 第十二节 共和国对待债务人法律的残酷 第十三节 君主国的治国方略 第十四节 君主的德行 第十五节 君主须尊重臣民 第十六节 专制政体下能给人们少许自由的民事法规 第十三章 征税、国库收入与自由的关系 第一节 国库收入 第二节 重税好的论调是荒谬的 第三节 无农奴制国家的赋税 第四节 赋税的轻重取决于政体的性质 第五节 赋税的轻重和自由的关系 第六节 赋税的种类和政体的关系 第七节 自由的滥用 第八节 赋税的免除 第九节 包税和国家直接征税,哪种办法对君民最为有利? 第十四章 法律和气候性质的关系 第一节 人在各种气候条件下的差异 第二节 某些南方人性格上的矛盾 第三节 不和气候缺陷抗争就不是好的立法者 第四节 关于节制民众饮酒的法律 第五节 关于因气候引起的疾病的法律 第六节 英国气候的影响 第七节 气候的其他影响 第八节 气候不同,法律对人民的信任程度也不同 第十五章 从贸易的本质和特点论法律对贸易的关系 第一节 贸易 第二节 贸易的精神 第三节 各种政体下的贸易 第四节 航海业发达的几种后果 第五节 贸易的排他性 第六节 贸易的自由 第七节 对贸易自由的破坏 第八节 对人身的拘禁 第九节 不宜经商的国家 第十六章 法律和人口的关系 第一节 人和动物的种类繁殖 第二节 婚姻 第三节 家庭 第四节 不同等级的合法妻子 第五节 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 第六节 父亲对于婚姻的许可权 第七节 政府的暴虐 第八节 土地生产所需人力的多寡 第九节 人口与工艺的关系 第十节 从立法者的角度看人口的繁衍 第十一节 希腊及其人口 第十二节 世界人口的减少 第十三节 罗马人有关人口繁衍的法律 第十四节 遗弃子女 第十五节 欧洲发生的变化和人口的关系 第十六节 人口减退的补救办法 第十七节 济贫院 第十七章 从宗教惯例和宗教本身考察各国国家建立的宗教和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宗教概述 第二节 贝耳先生的谬论 第三节 宽和政体适合基督教,专制政体适合伊斯兰教 第四节 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各自特性所产生的后果 第五节 天主教适合于君主政体,耶稣新教适合于共和政体 第六节 宗教至善境域的法律 第七节 道德法规和宗教法规的协调 第八节 古代哲学流派斯多克 第九节 静修 第十节 无法救赎的罪恶 第十一节 宗教怎样影响法律 第十二节 宗教的法规怎样消弭政体的弊害 第十三节 宗教对人类有利还是有害,不在教义的真伪,而在教义适用是否得当 第十四节 宗教引发对琐碎事物惧怕的危险性 第十五节 宗教节日 第十六节 地方性的宗教戒律 第十七节 宗教输入他国的不利因素 第十八节 续前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提出三权分立,奠定现代法治基石
  • 探讨地理环境与法律制定的关系
  • 启蒙运动经典,影响世界历史进程
适合谁读
  • 法学、政治学及社会学专业学生
  • 对西方政治哲学与历史感兴趣者
  • 关注权力制衡与自由定义的读者
读前提醒
  • 本书体系宏大,建议结合导读阅读
  • 注意区分不同政体下的法律精神
  • 部分译本文言风格较重,需耐心
读者共识
  • 思想深邃,被誉为自由理性的法典
  • 译本质量参差,建议选专业译者版
  • 内容包罗万象,兼具历史与社会学价值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在不同时期的不同作者笔下,为这些家臣保留的财产分别被叫做国库财产、恩赐、荣赏、采地。"
  • "不同时期和不同著者把为“忠臣”、“义士”们保留的财产称为“国库财产”、“恩赏”、“荣赏”、“采地”。"
  • "Les biens réservés pour les leudes furent appelés des biens fiscaux, des bénéfices, des honneurs, des fiefs, dans les divers auteurs et dans les divers temps."
  • "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 [1] 有他的法;物质世界也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 “ 先知圣人们 ” 有着他们的法;畜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 这些规律建立在恒定不变的关系之中。在两个运动的物体之间,遵循其重量和速度间的关系,从而承受所有运动形式给予它们的作用力,增加、减力以及消失;每一次差别,都有其 均衡性 ;而每一次变化,都有其 永恒性"
  • "我们应该承认,在人为法确定之前,已存在着公正。例如:即使在纷繁的人类社会中,遵守法律乃是天经地义;如果某些 “ 智能存在物 ” 从另一个 “ 智能存在物 ” 身上获取某种利益的话,前者就应该怀有感激之情;如果某一个 “ 智能存在物 ” 创造了另一个 “ 智能存在物 ” ,那么,被创造者则应该保持自己原有的依存关系;当一个 “ 智能存在物 ” 损害另一个同类时,它自身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损害;还能列出许多公正关系的例子。"
  • "显然人类最初的思维毫无思辨性可言;在探求自己的生命起源之前,他想到的只是如何保存自己的生命。这样一个人最初的感觉只有懦弱;甚至懦弱至极。如果人们需要证明这一论点的话,可以看看森林中的那些野蛮人群 [2] ;任何东西都会使他们浑身战栗,四散奔逃。 在这种境况之下,每个人都自感卑微,每个人几乎没有平等感。人们也没有任何相互攻击的意愿,因此,和平应该是自然法的头条规则。 霍布斯问: “ 如果人们不是自然而然地处于战争状态,那么,为什么他们总是带着武器 ?并且为什么要带着关门的钥匙呢? ” 然而霍氏却没有意识到,他把人类社会建立以后发生的事情强加到了人类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身上。人类社会的建立,才使人类"
  • "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 每一个特殊的社会都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这就是产生国家间战争状态的原因所在。每一个社会中的某些个人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力量所在,他们力图将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窃为已有,于是便产生某些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 这两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我们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着不同民族。这个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着法律,这就是 国际公法 。社会必须得到维护;被视为这个社会的生存者的人类,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中也有着法律,那就是 政治法 。另则,所有的公民之间的关系中也有法律,这便是 民法 。"
  • "孟德斯鸠 他提出了一个“地理说”,这个著名的理论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因素与人民的性格、感情发生直接的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Baron de Montesquieu,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影响广泛而深远,如《波斯人信 札》《 罗马盛衰原因论》等名著受到普遍欢迎,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法律文化的看法。 译者简介 钟书峰,法学博土,现任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2014年入选国家“双千计划”人才库,曾挂职担任深圳大学法学教授、分管科研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已出版翻译作品三百余万字,代表译著有西塞罗《论法律》、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泰戈尔《修行:生命的证悟》等经典作品以及美国《不动产》《美国财产法精解》等专业书籍,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译文若干。
用户评论
那时代神一样的著作
专业英语真的不好啃
真的是经典,法律人必读的
人类螺旋式上升过程中总结规律的一段。
大一时看的
翻译的有点问题,删节le挺多,看起来没那么引人思考
大一入学时为法学院的我买的,时至今日才读完。读完大叫一声卧槽作为本书的读后感。什么感觉呢,就是道理大家都懂,但是最早写书的那位就能封神。本书论及的法,核心内涵并不等同于今日的法,它更像是社会与人运行的整体规律内核,包括政治、文化、宗教、公共管理等。有些道理甚至浅显且可笑,但你又能怎么样呢,如果18世纪的孟德斯鸠能达到今日的高度,你让后世的学者怎么写书呢??
了解了共和君主专制三种政体的相关内容。共和下的民主政治原则是道德,贵族政治是节制。君主政体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原则是恐怖。让我印象深刻的点就是法律与气候的联系那一节,不同的地理气候会影响人的性格。
有些简略,貌似是缩略版的。孟德斯鸠在那个时代,能够提出影响法律的不同因素,其中特别是气候影响人的性情进而造就不同的法律特点,十分新奇,脑洞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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