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 - [美] 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Alexander Meiklejohn)

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

[美] 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Alexander Meiklejohn)

出版时间

2003-01-01

ISBN

9787221060686

评分

★★★★★
AI导读
核心看点
  • 区分公言论与私言论,前者绝对自由
  • 批判霍姆斯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
  • 论证言论自由是政治自治的基石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学生及宪法研究者
  • 对言论自由理论感兴趣的读者
  • 关注公共事务与民主政治的人
读前提醒
  • 篇幅短小但逻辑严密,需静心阅读
  • 建议结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背景
  • 注意区分公言论与私言论的界限
读者共识
  • 逻辑清晰,论证有力,经典之作
  • 公言论绝对优先的观点令人震撼
  • 虽年代久远,但核心思想仍具启发性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我们的公民自由权利基本上不是一个单一的体系。它们分属于两个种类;尽管在宪法地位上具有根本的不同,它们却往往被人们混为一谈。(P1)"
  • "我们必须表明,在何种意义上,一个自由的人,一个自由的社会,的确是在实践着自治的原则。那么,一个实行自治的政治制度与一个不经人们同意就统治他们的政治制度之间,有何区别?如果我们不能厘清此间的区别,关于言论自由或其他任何自由的讨论都是空洞的、无益的。(P4)"
  • "政治自由并不意味着免于控制的自由。它意味着自我控制。(P6) 如果实行统治的那个“自我”不能够也没有决心实施它的意志的话,自治就是空话。(P7) 政府本身必须限制政府,必须决定它可以和不可以做什么。它必须保证,它的那些使人自由的措施不会使人被奴役。(P10)"
  • "“如果将来某一天无产阶级专政的信念注定要被社会的多数势力所接受,言论自由的惟一含义就是必须给予这些信念表达的机会和传播的途径。”这就是美国式的观念。(P33)"
  • "第一种自由权可以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为例。在我们的国家内,在宪法的范围内,人们可以自由地信仰和宣传,或者怀疑和批驳任何信条,政府无权加以限制。 第二种自由权可以个人拥有他的劳动或财产以及运用其收益的自由为例。我们都认为,每一个人都有这种所有和使用的权利。然而我们也同意,政府可以从我们的收益中征收它所认为适合于促进公共福利的那一部分。那么,相比信仰自由,拥有和使用财产的自由就是一种有限的自由,一种可以接受政府干预的自由。宪法赋予了政府进行干预的权力。"
  • "但是,美国公民仍然要受制于一些他们不能有效参与其制定过程的决定,这种情况已达到一种不能忽视的严重程度。"
  • "但是,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那些内在于我们政治原则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的智识困难。"
  • "我们已经说过,他治政府是一个简单的原则,它容易理解。当一个人或者一群自我任命的人控制了权力,没有得到其他人同意就径行统治,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强制与抵制、压迫与服从或反抗之间的关系。 基本的事实是一方“拥有权力”,而另一方则没有。在这样的专制政体中,一个统治者可以施行强力,或者施展权术,或者二者兼施,在没有被治者同意的情况下使他们屈从。"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统治者与被治者
第二章 明显且即刻的危险
第三章 美国个人主义和美国宪法
第四章 若干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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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很雄辩
霍姆斯提出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具有技术上的操作性,但这样带来的后果便是模糊第一修正案与第五修正案的边界,将“言论自由”矮化。同样霍姆斯的“言论市场”理论背后的法律实证主义,在言论自由方面,导致了道德模糊化与个人原子化,丧失了宪法作为基本契约的道德约束力,沦为丛林法则的残酷竞争。米克尔约翰认为自由可以分为不可限制的自由与可以限制的自由,第五修正案调整的是私言论管制,而第一修正案调整是公言论自由。第一修正案并不保障“说话的自由”,而是保障我们藉此进行“统治”的思想和交流活动的自由,关注的不是一种私人权利,而是一种公共权力,一种政治责任,其背后意蕴是公民自治政府下个人与政府的双重控制。但值得怀疑的是,此种论证着眼仍然停留于政治领域,以实用为正当性辩护,而诸如色情言论 ,又该何种证成?
只有嚴格區分公言論和私言論之間的區別,公民的權利和權力才能得到真正切實的保證,唯有真正的言論自由,纔能保證真正的民主和公民的政治自治。
为什么我从前的印象是布兰代斯就提过self-governence这个理路呢…… 还扯了一堆希腊城邦的典故之类的……
为了喜迎知心姐姐的考试...专门拣出来看了!!
大半年前,看了安东尼刘易斯的《言论的边界》——一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简史,作者通过大量的司法案例实践,梳理了两百多年来关于言论自由这一「社会核心价值观」在美国的发展。当时我还深深的臣服于霍姆斯大法官关于言论自由的判定。然而在这本书里,“明显且即刻的危险”这个在我看来挽救言论自由的原则,成了批判的对象。但不得不说米克尔约翰的论证也令我心悦诚服。本书在开篇将人民自由与人民自治结合在一起帮助读者理解权利法案的背景,论证中作者保留了第一修正案的绝对自由——用于保护公言论,而将第五修正案用来保护私言论,并着重批判了“明显且即刻的危险”破坏自治原则,不利教育年轻公民,错用修正案的问题。BTW,本书的译后记也值得一读。
结合最近的新闻看,自由这两个字真是讽刺。
这是我目前读过的关于言论自由最精彩、深刻的表述,其重要程度不亚于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穆勒《论自由》。作者通过反对霍姆斯“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进一步阐明了公言论(public speech)与私言论(private speech)在宪法与法律上的不同保护限度。所谓公言论就是与统治事务有关、代表人们参与民主自治过程的言论。私言论就是与统治事务和民主自治过程无关的言论。对于公言论应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削减言论自由),不应受任何限制;而私言论属于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管辖范围(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通过一定合法程序,得限制之。这本小册子在出版后,对美国及其他国家的言论法制产生了很大影响,引发了这些国家在相关领域的反省和改革。超五星推荐。
围绕美国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进行阐述和辩论,对美国的言论自由有了一些理解,同时也有助于思考言论自由本身
非常著名的小册子。作者试图解除霍姆斯“明显且即刻危险”对第一修正案的限制,区分了公言论和私言论,认为前者是绝对的自由。其基础在于自治的契约原则。但总体比较粗糙,例如作者对公共/私人利益的区分标准完全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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