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

[日]滋贺秀三

出版时间

2023-01-01

ISBN

9787214277008

评分

★★★★★
书籍介绍

在与欧洲、日本比较的基础上,本书以清代的诉讼和审判为中心,对法制度与审判的实践形态、作为与国家权力对应的民间组织秩序、含儒家经义与民间习惯要素的法源与处理纠纷的原则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发掘与深度的理论探讨。在“司法是行政一环”的分析框架下,作者从中国固有的表达与解决纠纷的实践逻辑中提炼出情、理、法三个关键性概念,视基于情、理、法平衡感觉的民事诉讼处理为一种教谕式调停。全书致力于揭示纷繁复杂现象背后的中国社会秩序原理,系统而且立体地勾勒出清代诉讼审判的制度体系与民事诉讼处理结构。

作者:

滋贺秀三(1921—2008),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法学博士,曾任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日本学士院院士。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学术成就主要有三个方面:传统中国家族法的体系性复原、历代法典的考证性研究、传统中国审判形态的实证性与原理性研究。代表作有《中国家族法原理》(创文社1967年,1969年获日本学士院奖)、《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创文社1984年)、《中国法制史论集——法典与刑罚》(创文社2003年)、《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续集》(创文社2009年)等。

译者:

熊远报,生于湖北仙桃,198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2001年获东京大学博士(文学)学位,现任早稻田大学教授,2015—2017年曾为哈佛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社会经济史与城市史,著有《清代徽州地域社会史研究》(汲古书院2003年)、《中世后期东亚的国际关系》(合著,山川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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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导读
核心看点
  • 本书深入剖析清代司法体系,揭示审判机构实为行政机构侧面,刑罚量定属行政事务。作者论证清代判决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既判力,即便案件已遵结,仍无绝对禁止重诉的力量,反映了皇权专制下司法与行政合一的本质特征。
  • 作者提炼情、理、法三个核心概念,指出清代民事审判并非严格依法裁判,而是基于平衡感觉的教谕式调停。法源研究强调经义、礼及习惯的补充作用,批判了将清代法律简单等同于近代成文法体系的观点,还原了传统社会秩序原理。
  • 书中详细探讨宗族自治与国家权力的张力,分析宗族私裁致死案及官方应对。通过大量判牍史料,展示清代如何处理民间纠纷,指出所谓非规则型法实为对传统社会伦理秩序的维护,而非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虚无或混乱。
适合谁读
  • 适合对中国法律史、明清社会史及传统司法制度有深入研究兴趣的学者与学生。本书学术性强,涉及大量专业术语与历史背景,需具备一定法学或历史学基础,方能理解其关于司法行政化及法源问题的复杂论述。
  • 适合对东亚法律文化比较、传统社会治理逻辑感兴趣的读者。书中关于情、理、法平衡及教谕式调停的讨论,有助于理解中国传统社会不同于西方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反思现代法治与传统伦理关系提供历史视角。
  • 适合关注宗族势力、民间习惯与国家法律互动关系的读者。书中关于宗族私裁、礼教与法律冲突的案例,揭示了基层社会秩序的真实运作,有助于理解传统中国基层社会的控制机制与权力结构。
读前提醒
  • 本书观点具有争议性,如教谕式调停、无既判力等论断曾引发黄宗智等学者的激烈辩论。阅读时应保持批判性思维,结合其他研究视角,避免单一接受作者结论,注意区分历史描述与理论建构。
  • 书中涉及大量清代判牍、律例及儒家经典引用,阅读难度较高。建议配合相关历史背景资料,理解清代司法程序及行政体制,切勿用现代法律概念如程序正义、既判力等直接套用,以免产生误解。
  • 作者为日本学者,其研究视角带有日本汉学特色,部分概念如非规则型法需谨慎对待。阅读时应注意作者对经义、礼的狭义定义,避免将其等同于广义的社会规范,以免对清代法律实践产生片面认知。
读者共识
  • 读者普遍认可作者搜集史料之详实,尤其对大量判牍的整理与分析令人叹服。尽管部分理论观点存在争议,但其对清代司法行政化特征、判决无确定力等问题的揭示,仍被视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重要里程碑,具有极高学术价值。
  • 多数读者认为本书理论框架严密,逻辑清晰,对情、理、法关系的剖析深刻。但亦有读者指出,作者对习惯法、经义作用的低估,以及用近代法制视角观察传统社会的做法,存在局限性,需结合其他研究互补阅读。
  • 读者认为本书翻译质量尚可,但部分术语晦涩,阅读体验不佳。尽管存在争议,本书仍被公认为研究清代司法制度的经典之作,其学术贡献不可否认。建议读者在了解学术争论背景后,谨慎参考其结论,避免盲目引用。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将那些凭借宗族的力量无法管制的族人送官究治,但在途中愤根其态度恶劣,因而将其杀害的事件也有不少。比如郭相辉等活埋郭朋万、邓氏身死一案(四川省大竹县,乾隆十六年二月十九日作案,乾隆十七年八月结案)就是这一类。事情的主要情况如下: 郭朋万与小功堂兄寡妇邓氏私情同居(两者为禁婚亲关系,其同居在当时的社会常识中属乱伦关系,在法律上也属犯罪行为,不能正式结婚)。私誓将来不娶不嫁,并许观音保(邓氏之幼子)与郭朋万为子嗣。郭朋万另娶,邓氏生嫌,遂携幼子观音保搬回。郭朋万以观音保既不允继,欲邓氏给还累年饭粮投族。郭相辉等调处,邓氏将郭朋万哄诱通奸背盟娶妻情由当众说出,族邻恶闻而散。邓氏吵闹不息,郭相辉恐人耻笑"
  • "许同莘《公牍学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188页以下有非常有意思的记事。嘉庆初年有一个品行不端的婆婆强行逼迫媳妇与人奸淫,因媳妇不从,将其殴杀的事件。当时是礼部官员的公羊学者刘逢禄认为:如果根据法律,此婆婆的犯罪格于尊卑名分,量刑从轻而免于死罪,但此极为不当。他对《书经》康诰、《春秋》、《白虎通》、《仪礼》丧服等著作广征博引,极论拘泥于律文之非,称“朝廷用经以持法,似不宜徒执姑妇之分,使民弃礼而征于律也”,写下了建言之文。许同莘节录刘逢禄文章之后,作了很严厉的评释:“刑赏为时王之制,自有一朝法令。汉人议狱所以征引经义者,其时法网尚疏,故以经义济法令之穷。若姑杀子妇之罪,则乾隆间已有"
  • "下面还有一件同样是嘉庆皇帝给出的上谕。这一件并非由手上诉,而是皇帝自已发现判决不当而纠正的例子。 嘉庆十年闰六月二十三日奉上谕:本日朕阅刑部呈进嘉庆九年分河南省秋审情实册,内有赵芳因强奸胡向氏不从,主使本夫胡约将向氏殴伤身死一案。此案赵芳先与胡约之母赵氏通奸,又因见胡约之妻少艾,起意强奸不从。该犯因胡约向伊借钱,即主使将向氏殴逼,向氏仍不依允。该犯则喝令胡约将向氏殴伤致毙。实属乱人伦纪,淫凶不法。问拟斩候入于情实,尚觉罪浮于法。至胡约一犯先经赵芳与伊母赵氏通奸,因利其资助,并未阻止,已属丧心蔑理。迨赵芳见伊妻向氏少艾,复欲图奸宿,嘱令劝诱。向氏坚执不从,正为胡约谨守闺门。及该犯辄令赵芳至房,乘"
作者简介
作者: 滋贺秀三(1921—2008),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法学博士,曾任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日本学士院院士。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学术成就主要有三个方面:传统中国家族法的体系性复原、历代法典的考证性研究、传统中国审判形态的实证性与原理性研究。代表作有《中国家族法原理》(创文社1967年,1969年获日本学士院奖)、《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创文社1984年)、《中国法制史论集——法典与刑罚》(创文社2003年)、《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续集》(创文社2009年)等。 译者: 熊远报,生于湖北仙桃,198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2001年获东京大学博士(文学)学位,现任早稻田大学教授,2015—2017年曾为哈佛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社会经济史与城市史,著有《清代徽州地域社会史研究》(汲古书院2003年)、《中世后期东亚的国际关系》(合著,山川出版社1997年)、《传统都市》4(合著,东京大学出版会2010年)、《18世纪北京的城市景观与居民的生活世界》(东京大学《东文研纪要》第164册,2013年)、《在互酬与储蓄之间——传统钱会的社会经济学解释》(《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6期)等。
目录
目录
清代民事审判中的平衡感觉(代译序)
例言
第一章 清朝的刑事审判——其行政性特征及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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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字字珠玑,单做法律史做成这样,简直超凡入圣了(
清代判决本质上不存在既判力的论证很有意思。除此之外我尚未发现更有收获的部分。对于清代,尤其晚清,商事纠纷是如何解决的,是我一直的好奇,但本书未涉及。至于刑事和民事诉讼,已是中国法制史里的老生常谈了。
细细梳理,严谨阐述。
好读,翻译也不错,序也不错。写的时间有点早,情理法这些六十年代就提出了,后来吵得不可开交的“教谕式调停”反而是外来概念。比寺田浩明早,但是读起来反而轻松,体系和概念清楚。情理法那章的确有点简单,寺田在此基础上又说了很多。最后一章对于习惯法的不认可可以预想到会有很多争议,情理又作为补充,关于审判还是调停也算是逐渐进入和黄宗智的争论中了。
作为史学作品而言,是合格的,但作为法学作品而言没有基本的规范分析思维,尤其是权利概念的使用过于笼统,以民事权利为例,西方民事权利概念中有多个子概念,只物权就至少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上述权能与传统中国对物的观念并不完全一致。其开头便声称要从中国本土出发思考,实际上仍旧是西方中心主义的角度,从此出发,本书试图进行的研究是失败的。
代表一个研究范式的著作,虽然那个范式早就该被抛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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