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族法原理

[日]滋贺秀三

出版时间

2013-04-30

ISBN

9787100096300

评分

★★★★★
书籍介绍

作者滋贺秀三(1921—2008)是“二战”后日本最负盛名的中国法制史学界的学者,本书是其前半生研究家族法的代表作。书中以“家产”或者说“财产”贯穿全文,并以此为中心,对家族中的三对关系进行重点探讨,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父子一体”“夫妻一体”“兄弟一体”三个主要原则。关于传统中国家族法的原理,其重视的是“分形同气”的见解,认为人的存在、生命力的基础、人格的要素,所有这些都存在于“气”中。作者认为,世间所有的人都是分形而同气的同胞,宛如一个生命体,理应互帮互助;中国的“家”,正是这样在现实中共同生活的人类集团。这就是滋贺先生发现的中国家族的核心原理。

AI导读
核心看点
  • 剖析中国家族法核心概念,如宗族、家产与继承。
  • 深入解析父家长制下家产处分与分割的法律构造。
  • 探讨妇女地位、妾室及不正规家族成员的法律处境。
适合谁读
  • 对中国法制史、家族制度及社会结构感兴趣者。
  • 法学、历史学、社会学专业的学生与研究人员。
  • 希望深入理解传统伦理与现代法律渊源的大众读者。
读前提醒
  • 部分章节翻译略显生硬,需耐心阅读以领会原意。
  • 第二章涉及复杂法律关系,建议结合案例仔细研读。
  • 注意区分书中理论原理与特定历史时段的实际适用。
读者共识
  • 体大思精,资料翔实,被誉为东洋史研究的典范之作。
  • 深刻揭示父子一体、夫妻一体等传统家族法核心原则。
  • 虽翻译偶有瑕疵,但逻辑严谨,极具学术参考价值。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对女性来说,结婚绝不单单是与夫个人的结合,而是与在宗之秩序之中夫所占据着的地位的合并;于是通过结婚,就意味着开始取得对人生之完结来说是不可缺少的要素即与宗之所属的关系。正如将男女各自互为配偶称为“男有室,女有家”,女性因结婚才开始找到自己生死期间承认为其一成员的家。并且根据同宗不婚的铁的原则,夫之宗必定与父之宗有别。女性虽然长大成人但应该归于他宗,而且仅根据此就应看到所规定的人生之完结的存在。《白虎通》云: 嫁者家也,妇人外成,以出适人为家。(卷四“嫁娶”) “女子不结婚就没有长大成人”,农民的这一句话宛如该“妇人外成”一语,能够明显地表现出女性所处的立场吧。"
  • "所谓分家,是指断绝了同居共财这样的法律关系的行为,而明显不是指住居的分离问题,这是在前面刚刚论述过的。与此恰恰相反,“另过”则是表示一面存在与从前一样的法律关系,一面又明显能看到居住、吃饭等日常生活处于分离状态的用语。"
  • "古代也有这种认识,即《礼记 内则》所云:“聘则为妻,奔则为妾。”起初究竟以何身份寄身于夫,是否安装婚礼的正规程序,这是决定为妻或为妾之终身身份的原因。 如此,妻的身份与妾的身份有着本质的区别,原来就不只是所谓第一夫人、第二夫人这种次序先后的问题。因此,最初所娶的女人当然就是妻的理由并不成立。另外,在妻死而有妾时,当然将该妾称为妻的理由也是不存在的。一旦作为妾所娶的女人日后被改正为妻,那么为此必须进行特别声明。此即所谓“扶正”。"
  • "父子、兄弟是“天合”,即先天的、自然的结合,绝没有人为的;相对于 此,夫妻是“人合”、“义合”,即是后天的、社会的结合,因此认为也可能因后天的理由而解除,这曾是中国人的传统的人伦观。《唐律硫议》说:“夫妻义合、义绝则离”,)宋之陈振孙说:“父子天合、夫妇人合、人合者恩义有亏则已矣”,明清之钱大听说:“夫父子兄弟以天合者也、夫妇以人合者也、以天合者无所逃于天地之间、而以人合者可制以去就之义”。所谓“[通过审判可以离婚的]只是妻的场合,孩子的情况是,无论做多少坏事,也是家族的。不能因诉讼将孩子除外”(前揭188页),表明的是同样的观念。在惯行调査中所出现的农民的应答也确实与此相对应。而自古以来就将"
  • "人是得了父祖之“气”而生的,并且这个气才是形成个人的本性的那样的东西。与这些东西相比,贤愚能否是偶有性的属性,贵贱贫富是社会性的境遇,对于人来说都不过是周边性的随附性的要素。所谓的“姓”是相对于那样的“气”所给与的名称,对于人来说是不能因好恶而消除的天生的刻印。"
  • "被逐出的儿子对分给的财产只能用益而不能处分。其次,不仅家里给与的财产而且如果被逐出的儿子幸运地在外面赚得了财产的话,这些财富在理论上仍不属于他本人所有而算作家的财产。"
  • "同居共财的法律关系只是一时停止,基本上不是被切断。因而,一且 被逐出者适当地赔礼道歉的话,不论什么时候都可以再回到家里。不仅如此,如果父亲死亡,正被驱逐的ル子也可以为了参加葬礼回到家中,然后或是和家里留下的弟兄们恢复同居生活,或是和他们一起进行家产分割,而且此时的分割方法仍是均等的,不会因为被逐出的事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 "人们由遗言这样的词语联想到的是类似于道德性的教训或事务的继续等方面的留言一这叫做“嘱咐”,而设定某种权利义务的性质的法律意义上的遗言,几乎是没有进入人们的意识中的事情。许娘光氏也曾指出:“法律性的遗言这样的观念对于中国人的思考来说是异质的。” 当然在中国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在法律意义上的遗言。这些无论在法源上还是判例中都以“遗嘱”这样的名称表现出来。遗言能够具有的功能,第一,是在没有儿子存在的场合。关于開子的人选如果故人的遗志已很明确,那么就要对此给以充分的尊重。儿子和妻都没有、由于本人的死亡形成户绝的时候,如果关于遗产的处分有本人的遗言,这一遗言就具有优先于法中规定的分配方式的效力第二,在想要多"
目录
第二版序
省略记号
序说
第一章 基本的诸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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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主要读了第1和6章,受益匪浅,来日精读,也要注意所谓原理在特殊历史时段的适用问题,宜溯源而上,忌本末倒置。偶见略微怪异的中文表达,虽不影响总体理解。
不得不佩服滋贺秀三的史料整理和概念提取能力,尤其是在读满铁材料期间来阅读本书,理清了诸多思路。虽然与仁井田陞存在争论,但近百年应该不会有出其右的作品出现了。
家的法律构造。
“亲属”“家族”“继承”,作者从基本概念出发,引出自己对帝制时代中国家族法的理解,讨论了家的结构、家产的分配、嗣子的选择、妇女的地位等诸多问题,并且注意到中国法律与罗马法、日本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虽然没怎么读懂)。不仅内容精深,而且资料充足,判牍判例、法律文书、民间调查皆有,读完后印象最深刻的是“父子一体、夫妻一体”的原则,同时,也对“嗣子”“义子”“养子”等容易混淆的概念有了更确切的理解。
现在的中国农村,书中提到的许多观念仍然存在。如果有人做田野调查,仍然能写丰富的学术著作。只不过中国人的眼光都在向上看。
去年买了部新的,代替法律版复制品。不必看旁人扯甚么锅泯性。
习惯法和观念法中渗透的伦理,社会乃至核心的经济问题
今天上课提到,特来补标。通过细琐详细的写作手法把中国家族法的发展切成了一帧一帧的片段,看似动态性,实则呈现出了某种不变的内容。可能这也是滋贺秀三暗含的立场。
滋贺秀三这本书是要对所谓的旧中国(traditional China)即近代化开始以前的中国的、无论是时间上还是地域上都要作为广为扩大的一种社会体制来把握的、在这一体制下的家族的形态,从法学的视点作出分析和构设概念,并加以体系化的叙述。
这是一本值得耗费时间,静下心阅读的著作。虽是家族法,但无奈感叹道古代女性地位属实边缘。后记中,译者委婉说道中国学者相较日本学者反而不重视自己这片土地的过往,不免让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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